審計專案計劃管理的思考(轉)
編制審計專案計劃是國家審計的一個法定程式,是關乎審計質量提高和審計風險防範的一項重要工作。可是,長期以來,由於相關法規制度不夠健全,使得這項工作在一個較低水平上徘徊,影響其作用的發揮。以下就審計專案計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如何改進談談自己的看法:
l、關於計劃體系。目前的審計計劃缺乏體系概念,一般審計計劃僅指各級審計機關編制的《年度審計專案計劃》。鑑於審計工作的特殊性、審計管理和審計業務的複雜性,根據計劃管理的一般原理,審計計劃不應是單一的,而應該是若干層次計劃組成的一個體系。其中,第一層次是審計機關按年編制的《年度審計專案計劃》。第二層次是審計機關業務部門按年或按季(月)編制的《審計專案實施計劃》和《行業審計方案》。第三層次是審計組編制的具體審計專案的《審計方案》。第四層次是審計人員根據審計分工編制的《審計過程計劃》。這四個層次的計劃,層次高的統轄層次低的,並依次是其低層次計劃的直接依據,低層次計劃服從並服務幹高層次計劃,它們相互關聯,相互協調,共同構成審計計劃的體系框架。
2、關於計劃規範。目前主要的問題是缺乏一個操作性較強的可以作為計劃管理工作標準的統一的審計規範,由此造成不同地區、不同單位和不同人員做法上的較大差異,其學識水平、工作經驗及單位環境對計劃質量都有很大影響,不符合審計“三化”建設的要求。審計署雖然在 1996年頒佈了《審計機關審計專案計劃管理暫行辦法》,其面目也是以審計專案計劃管理規範出現的,可是由於該檔案主要站在審計署本身的角度,且對審計專案計劃編制方法等重要內容也沒有規定,涉及到的一些內容規定得也不夠具體。人們常說制度的缺陷是管理中最大的缺陷,所以當務之急是站在審計事業發展的角度,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審計的內在要求對這一檔案進行修訂,使其和《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中關於審計專案計劃的規定一起,架構較完整的審計專案計劃管理規範體系。
3、關於計劃的審批下達。目前,審計專案計劃審批下達做法很不一致,單從審批下達部門上看,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由同級政府審批、以政府或政府辦名義下達。二是由同級政府審定大原則、大專案,審計機關確定具體措施和單位,並以自己的名義下達。三是由審計機關自定所有專案和單位、以自己的名義下達。本人認為,這三種做法都不違法,且各有其優劣,很難說誰對誰錯。譬如,第一種做法提高了審計計劃的權威性,能使審計工作緊扣政府的工作中心,也便於計劃的執行,但是計劃編制出臺時間較長,且易造成審計工作被動。第三種做法體現了審計的獨立性原則,但由於計劃下達主體和執行主體都是審計機關,執行中就少了些監督制約。如果政府領導的法制觀念強、政府機構的辦事效率高,第一種做法肯定為最佳。如果被審計單位遵守《審計法》、配合審計工作的自覺性較強,第三種做法也不失為一種好做法。根據目前的審計實際,從兼顧獨立性和權威性兩方面考慮,第二種做法相對為最佳,值得推廣。
4、關於計劃中專案的劃分。目前計劃中“專案”的劃分尚無固定標準和做法,有的把一個被審計單位稱一項;有的基於審計機關業務科處分工,把每個業務科處實施的審計統稱一項,如工交審計、商貿審計;還有的把同一性質的審計事項稱一項,如企業審計、行政事業審計;有的將上述第二、三種方法相結合,把由同一科處實施且審計事項的性質相同的稱一項,如工交企業審計、工交事業審計。這些比較混亂的情況影響了審計專案計劃的嚴肅性,給統計。考核、管理工作也帶來了不少麻煩。為使計劃工作更加規範,本人建議採用複合分項法,即按被審事項性質,打破部門行業界限將審計任務分為若干項,每一項下按審計機關業務科處分為若干類,每類下按被審計單位分為若干個,相應的統計工作也應據此加以規範,既要有項數,也要有類數,還要有個數。這種方法的要點是:按性質,分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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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關於計劃體系。目前的審計計劃缺乏體系概念,一般審計計劃僅指各級審計機關編制的《年度審計專案計劃》。鑑於審計工作的特殊性、審計管理和審計業務的複雜性,根據計劃管理的一般原理,審計計劃不應是單一的,而應該是若干層次計劃組成的一個體系。其中,第一層次是審計機關按年編制的《年度審計專案計劃》。第二層次是審計機關業務部門按年或按季(月)編制的《審計專案實施計劃》和《行業審計方案》。第三層次是審計組編制的具體審計專案的《審計方案》。第四層次是審計人員根據審計分工編制的《審計過程計劃》。這四個層次的計劃,層次高的統轄層次低的,並依次是其低層次計劃的直接依據,低層次計劃服從並服務幹高層次計劃,它們相互關聯,相互協調,共同構成審計計劃的體系框架。
2、關於計劃規範。目前主要的問題是缺乏一個操作性較強的可以作為計劃管理工作標準的統一的審計規範,由此造成不同地區、不同單位和不同人員做法上的較大差異,其學識水平、工作經驗及單位環境對計劃質量都有很大影響,不符合審計“三化”建設的要求。審計署雖然在 1996年頒佈了《審計機關審計專案計劃管理暫行辦法》,其面目也是以審計專案計劃管理規範出現的,可是由於該檔案主要站在審計署本身的角度,且對審計專案計劃編制方法等重要內容也沒有規定,涉及到的一些內容規定得也不夠具體。人們常說制度的缺陷是管理中最大的缺陷,所以當務之急是站在審計事業發展的角度,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審計的內在要求對這一檔案進行修訂,使其和《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中關於審計專案計劃的規定一起,架構較完整的審計專案計劃管理規範體系。
3、關於計劃的審批下達。目前,審計專案計劃審批下達做法很不一致,單從審批下達部門上看,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由同級政府審批、以政府或政府辦名義下達。二是由同級政府審定大原則、大專案,審計機關確定具體措施和單位,並以自己的名義下達。三是由審計機關自定所有專案和單位、以自己的名義下達。本人認為,這三種做法都不違法,且各有其優劣,很難說誰對誰錯。譬如,第一種做法提高了審計計劃的權威性,能使審計工作緊扣政府的工作中心,也便於計劃的執行,但是計劃編制出臺時間較長,且易造成審計工作被動。第三種做法體現了審計的獨立性原則,但由於計劃下達主體和執行主體都是審計機關,執行中就少了些監督制約。如果政府領導的法制觀念強、政府機構的辦事效率高,第一種做法肯定為最佳。如果被審計單位遵守《審計法》、配合審計工作的自覺性較強,第三種做法也不失為一種好做法。根據目前的審計實際,從兼顧獨立性和權威性兩方面考慮,第二種做法相對為最佳,值得推廣。
4、關於計劃中專案的劃分。目前計劃中“專案”的劃分尚無固定標準和做法,有的把一個被審計單位稱一項;有的基於審計機關業務科處分工,把每個業務科處實施的審計統稱一項,如工交審計、商貿審計;還有的把同一性質的審計事項稱一項,如企業審計、行政事業審計;有的將上述第二、三種方法相結合,把由同一科處實施且審計事項的性質相同的稱一項,如工交企業審計、工交事業審計。這些比較混亂的情況影響了審計專案計劃的嚴肅性,給統計。考核、管理工作也帶來了不少麻煩。為使計劃工作更加規範,本人建議採用複合分項法,即按被審事項性質,打破部門行業界限將審計任務分為若干項,每一項下按審計機關業務科處分為若干類,每類下按被審計單位分為若干個,相應的統計工作也應據此加以規範,既要有項數,也要有類數,還要有個數。這種方法的要點是:按性質,分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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