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制應首推競爭選擇代建單位模式(2)(轉)

ger8發表於2007-08-15
這種模式的優點是方便協調建設中的各種問題,政府易於管理。缺點是代建單位由政府設立,難以承擔獨立經濟責任,難以透過合同管理方式對其行為進行制約,一旦出現“三超”問題,無法透過處罰代建單位挽回損失。由於業務處於相對壟斷地位,且人員工資出自財政,代建單位將會缺乏提供優質管理服務的壓力及動力,不利於代建事業的長久發展。

  我國代建制操作模式選擇

  合理的代建模式是能充分發揮競爭優勢及形成多方制衡格局的模式,代建單位向投資人負責的競爭選擇代建單位模式基本符合這一標準。透過競爭機制選擇代建單位,代建單位享有專案法人權力的同時以自有資產承擔經濟責任,使用單位、投資人及監理、財政、監察等單位對代建單位行為進行監督,該模式可形成有效的制約激勵機制。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政府投資專案建設是一項持續、繁複的工作,因此有必要改變目前由發改委作為投資人進行監管的做法,應設立專業化、非贏利的專門機構,作為投資人代表行使代建投資管理的職能。

  由於目前我國建築業市場已經比較發達,只要建設專案規模達到代建適用範圍水平,且能提供合理管理費,自然會吸引到優秀的專案管理公司加入到代建市場。因此,影響代建模式選擇的因素是專案建設規模,而不應是地區發展水平。

  國家發改委投資司司長楊慶蔚在2006年1月“政府投資專案代建制等建設實施方式改革高層論壇”上透露,截至目前,在4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副省級省會城市中,已有32個開展代建制工作,佔68%;2個省、市擬開展代建制工作,佔4%;13個省、區、市尚未開展代建制,佔28%。此外,一些地級市也已引入代建制,如貴州省貴陽市和安順市、雲南省玉溪市和昆明市等。

  採取代建制等新的建設實施方式,選擇具有較高管理水平的代建單位承擔政府投資專案的建設管理,並對其管理績效進行考評,不僅可以直接提升實施單位的管理能力,也可以為建立有效的監督與激勵機制奠定基礎。[@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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