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專案管理模式初探(2)(轉)

ger8發表於2007-08-15
三、對現行管理模式進行改進

1、什麼是專案和專案管理
專案是在一時間一定的預算範圍內,需達到預定質量要求的一項一次性任務,它可以是建造一棟大樓,一座工廠或一座大水壩,也可以是解決某個研究的課題。
什麼是專案管理,專案管理是在一個確定的時間範圍內,為了完成一個既定的目標,並透過特殊形式的臨時性組織執行機制,透過有效的計劃、組織、領導與控制充分利用既定有限資源的一種系統管理方法。專案管理的最簡單形式是一系列遵循次序的活動,也就是專案管理的程式。無論什麼環境下,這個程式都是固定不變的,這個程式可以分為以下五個階段:一是專案界定階段;二是專案計劃階段;三是專案執行階段;四是專案移交階段;五是專案總結階段。
2、透過各種政策的制訂、各種檔案的下發,初步形成一個管理的模式,多數是採用行政手段。透過一些制度的建立,如公告制、工程建設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制等。使專案管理逐步走向社會化、市場化的管理模式,但真正要走上這條道路,在管理上必需走上規範的道路,要按規範的程式來操作。
3、根據部立專案的管理辦法,每個土地整理專案都經過可行性研究、報批立項、規劃設計、專案實施、竣工驗收這一程式操作實施的,這一程式與規範的管理相比還差一個交接階段,因此,在新的管理模式中就必須再增加這一項內容。

四、土地整理專案管理模式的建立




五、土地整理專案管理模式的闡述

1、界定階段
專案的界定直接影響專案是否能夠實施,因此在界定時一定要把工作做細。
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做:
(1)要求統一思想,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充分聽取群眾的意見,著重分析:一是要不要整理;二是整理的範圍;三是有哪些重點難點的問題需要解決。
(2)提出申請,到有關部門瞭解整理區是否符合各種規劃。
(3)劃定專案區範圍,對專案區進行土地利用現狀測繪,統計整理區各地類面積,明確土地使用權屬。土地測量單位的選擇應實行招投標制、合同制。
(4)專案區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做好銜接工作,防止界定的專案區土地被移作他用。

2、計劃階段
計劃階段的目的就是要透過可行性研究完成專案的立項。為達到這個目標,需要做好大量的工作。
(1)要對專案管理者進行構思確立,因為每個專案區地理位置的不同性,決定了專案區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權人員的不同,因管理機構的選擇性使專案管理者構成發生變化,因此,對每個專案的建設管理者要進行選擇(主要指監理單位的選擇和隨專案區所轄的鄉、村變化而對管理者進行的選擇)確立。
(2)要做好前期政策處理工作,因專案實施內容與政策處理關係密切,若政策處理得好,實施內容能按計劃完成,若政策處理不好,則計劃會落空,因此,政策處理能否到位,將直接影響專案能否可行,直接影響施工的進度。政策處理的工作可以按以下原則分工:專案區本村範圍內的政策處理由村一級組織負責;涉及到村與村之間的矛盾由鄉(鎮)負責協調處理;涉及到鄉(鎮)與鄉(鎮)之間的矛盾由國土資源局或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處理。涉及到專案建設確實需要拆遷補償和損壞賠償的,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制訂統一的政策和具體的標準,由村一級申報,經鄉(鎮)一級審查,縣級國土部門認定,按政策和標準給予補償。

(3)專業內容的籌備工作分為以下六個方面:
①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可根據村裡的要求,透過鄉一級政府確認,按土地利用的現狀,透過土地的勘察、測量,計算出土地利用分類面積,為可研編制提供依據,落實編制人員或單位,編制出可行性方案,在有關部門的配合下,邀請有關專家對專案的可行性進行論證,確定專案的立項與否。
②專案確立後,由國土資源部門按申報的程式負責申報立項,經批准立項的專案,實行公告制以增加專案建設的社會透明度,也可增強群眾監督的力度,避免暗箱操作。
③由實施管理者透過招投標選擇規劃設計單位,對專案建設進行規劃設計,在規劃設計時應充分考慮,該專案涉及的每個行政村的具體情況和地形地貌特徵,將規劃設計返回到各村進行討論修改,確定後進行投資預算,分解到以村為單位,並根據規劃和預算,由鄉(鎮)組織,按標段標的在30萬元以上的工程經過招投標管理機構公開招標,選擇施工單位,標的在30萬元以下的可選擇邀請招標的方式進行招標。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確定參加投標施工單位的資質要求,由招投標管理機構審查報名單位的資質。標段以行政村為單位。
④由專案實施管理者透過招投標方式選擇工程監理單位,並委託監理單位對專案的進度和質量進行監理。
⑤加強合同的簽訂與管理工作。由國土資源部編制規範標準的合同文字格式,簽訂時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條款,由專案實施管理者與測繪部門簽訂測繪合同;與規劃設計單位簽訂規劃設計合同;與監理單位簽訂負責專案的建設監理合同。由專案實施管理者與施工單位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⑥加強權屬的管理:各村根據土地整理區的範圍,按權屬面積登記造冊,並作為權屬管理的依據,整理後有權屬變更的,在行政村範圍內的相對變更(指集體土地)由村級組織負責調整,涉及到插花地需在村與村之間調整的,由鄉(鎮)負責協調,涉及到鄉(鎮)與鄉(鎮)之間需要調整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縣(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調整。以確保所有權或使用權者的利益,防止產生因土地整理而引起的土地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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