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結算”科目的實施與應用(2)(轉)

ger8發表於2007-08-15
對“應交稅金”賬戶的影響。按建造合同準則規定,對於同一年度內開工並完工的建造合同,可採取完成合同法,平時辦理結算價款時透過“工程結算”科目核算,於工程全部完工或實質上已完工時才確認收入和費用。但按照稅法規定,對實行按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結算價款或實行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後清算等方式結算工程價款的工程專案,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各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此時應注意會計核算與稅法規定的差異對應納稅金的影響。

“工程結算”與“主營業務成本” 科目之間在賬務處理上沒有對應關係。處理日常業務時,應注意“主營業務成本”賬戶與“工程施工”賬戶之間的對應。在沒有發生合同預計損失的情況下,合同完工後,同一核算物件的“主營業務成本”賬戶累計發生額與“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賬戶的累計發生額通常是一致的(未考慮工程完工後處理殘廢料收入的影響),應避免出現確認成本與實際發生的成本不一致的現象。

“工程結算”科目核算內容

在會計報表中的實際應用

“工程施工”科目餘額減“工程結算”科目餘額後的金額,可以反映出施工企業建造合同已完工部分但尚未辦理結算的價款總額。其作為一項流動資產,透過在資產負債表的“存貨”專案中增設的“已完工尚未結算款”專案列示。該專案反映的資訊為施工企業強化工程結算力度,加速資金週轉等措施的提出提供了資料上的支援。
“工程結算”科目餘額減“工程施工”科目餘額後的金額,可以反映出施工企業建造合同未完工部分但已辦理了結算的價款總額。其作為一項流動負債,透過在資產負債表的“預收賬款”專案中增設的“已結算尚未完工工程”專案列示。該專案反映的資訊能促使施工企業採取有力措施,加快建設進度,以降低企業負債。
應《施工企業會計核算辦法》的要求,透過會計報表附註中的披露,可以提供“在建施工合同已結算的價款”這一資訊。
透過以上粗淺的分析可以看出,“工程結算”科目的實施與應用,使得每項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所有在建施工合同的價款結算、合同收入、成本以及毛利等情況都得到了更為清晰、直觀的反映。較好地解決了現行《施工企業會計制度》中相關會計處理方法存在的侷限性,會計資訊質量也得到了進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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