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結算”科目的實施與應用(轉)

ger8發表於2007-08-15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各地工程建設規模急劇擴張,施工企業的業務迅速增大。為了進一步規範施工企業的會計核算,提高施工企業會計資訊質量,財政部於2003年9月25日下發了《施工企業會計核算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於2004年1月1日起,在已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施工企業執行。辦法在《企業會計制度》的基礎上增設了“週轉材料”“臨時設施”“臨時設施攤銷”“臨時設施清理”“工程結算”“工程施工”和“機械作業”等科目。同時明確了各自的核算內容,規定施工企業確認的建造合同收入和建造合同費用分別透過“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科目核算,不再使用“工程結算收入”和“工程結算成本”科目。

辦法中提及的“工程結算”“工程施工”“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四個會計科目包括了施工企業的主要核算業務,辦法對這些業務的會計處理方法做出了較大的變革。主要體現在“工程結算”科目的實施和建造,合同收入與費用確認方面。如透過“工程結算”科目核算工程結算業務,改變了《施工企業會計制度》將開單結算和收入確認合在一起進行核算的辦法。將開單結算和收入確認分開來處理,便於建造合同收入與費用的確認,可以獨立採取更為合理、可行的方法。在具體操作中,按照該辦法的規定,“工程施工”科目的核算不再直接與“主營業務成本”科目發生對應關係,“主營業務收入”科目亦不再直接與工程款的結算情況發生對應關係。

這一系列變化,使許多施工企業財務人員在實際操作時感到難以適應,理不出頭緒。因此,在該辦法的初步實施階段,明確“工程結算”科目的核算目的,理清“工程結算”與“工程施工”“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存貨跌價準備-合同預計損失準備”等科目之間的呼應關係,對規範施工企業會計核算,準確核算建造合同成果具有重要意義。

對“工程結算”會計業務的處理與認識
“工程結算”科目的實施,將工程價款開單結算業務和收入確認業務區別開來,作為兩個不同的會計業務,分別進行賬務處理。這是相對於《施工企業會計制度》來說,變化最大的一項規定。
“工程結算”科目核算內容與目的。施工企業根據建造合同的完工進度,向業主開出工程價款結算單辦理結算的價款。計入該科目的金額除包括為完成合同規定的工作內容所確認的工程價款外,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款項亦應透過本科目核算。但不包括預收業主支付備料款項,該款項只能在工程開工後,隨工程的進度,在每次結算工程價款時,從工程價款中扣減,並在工程竣工前全部扣減完。如此核算目的是:透過“工程結算”科目的歸集,能夠直觀、全面地反映出某個建造合同從簽訂合同開始到合同完工交付所有環節所完成工作量的本期結算情況以及累計結算情況。同時可以反映出施工企業全部建造合同的本期結算情況和累計結算情況,便於施工企業與合同成本對比,掌握結算進度。

“工程結算”業務處理依據。第一是工程價款結算單。施工企業根據建造合同已完成的工作量進行工程價款計量,開出工程價款結算單,經業主簽字確認後,作為“工程結算”科目記錄金額的依據。直接和該科目發生對應關係的科目有“應收賬款”和“銀行存款”等,故該科目所記金額不受工程款是否支付的影響。第二是建造工程結算合同、建造工程竣工驗收證明等資料。建造合同完工後,根據“建造工程結算合同”或“建造工程竣工證明書”等資料,作為進行“工程結算”與“工程施工”科目對沖這一會計處理的書面證明。

“工程結算”與其他科目的

關係分析

為便於對建造合同的結算、成本支出以及收入、費用確認等情況進行比較分析,“工程結算”與“工程施工”“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以及“存貨跌價準備-合同預計損失準備”五個科目的會計核算物件應保持一致。均應按某項建造合同以及按照建造合同準則的規定進行合併或分立後的單項合同設定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與“工程施工”科目的對應關係。“工程結算”為“工程施工”科目的抵銷科目。建造合同完工後,兩科目同一核算物件的餘額應自然一致(相等),兩科目對沖結平。至此關於該合同的工程結算與成本、毛利核算工作結束。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工程結算”科目單獨歸集工程價款結算情況。“工程施工”科目歸集工程自開工以來累計發生的合同成本及確認的合同毛利。在合同完工前,兩個科目的餘額期末不進行結轉。透過對“工程結算”和“工程施工”兩個科目餘額的對比,可以單獨反映出該項工程及所有工程施工實際佔用的資金或佔用發包商的資金情況。合同完工並結算完畢後,兩科目對比,可以單獨反映出該項工程以及所有工程資金佔用及已確認的毛利狀況等資訊,從而使會計資訊在數量和有用性方面得到進一步提高。

與“主營業務收入”科目的對應關係。“工程結算”科目與“主營業務收入” 科目從不同角度反映了建造合同的進度情況。側重點有所不同,但在某項建造合同完工後,該工程的“工程結算”科目餘額通常會與“主營業務收入” 科目累計發生額自然相等,表明該項工程確認的收入與業主確認的工程價款結算金額一致。從這一點看,兩個科目又達到了統一。如果出現差額,則表明存在計算錯誤,但在某項建造合同的施工過程中,由於“準則”區分不同的情況,採取不同的方法確認收入,如在完工百分比法下,合同收入採取按完工進度進行確認。此時,確認收入額會與實際結算的工程價款有一定的差別。差別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業主在確認工程結算價款時為規避風險,往往有所保留,施工期間確認的工程價款大都小於實際應確認的金額。尤其是跨年度工程,在完工前確認的收入與結算額之間存在差別將難以避免,但與《施工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按結算額確認合同收入的方法相比,建造合同準則的規定更為符合權責發生制的要求,並遵循了謹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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