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專案倫理風險產生的機制分析(轉)

ger8發表於2007-08-15
本文中的工程專案倫理風險,是指在工程專案的經營、管理活動中有關利益主體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未受倫理的約束而使專案發生損失的可能性。一般而論,所有權不完整、委託代理關係及資訊不對稱、人的逐利性、市場的不完善、專案組織結構與組織文化建設以及法律法規的漏洞等都可能產生工程專案倫理風險,而且諸多因素的相互作用和影響使這一問題變得更為複雜。為識別和規避工程專案倫理風險、建立有效的防範體系,需要對我國當前工程專案倫理風險的產生機制進行詳細分析。

一、利益的驅動性是倫理風險產生的前提

經濟學的基本假設就是理性人假設。該假設認為,現實生活中的人都是理性的,經濟人在一切經濟活動中的行為都是合乎理性的,都以利己為動機,力圖以最小的代價去追逐和獲得自身最大的利益。在工程專案的各個階段,參與專案的各個利益主體(尤其是處於資訊優勢地位的利益主體)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可能會採取違反倫理道德的行為,從而給其他參與專案的經濟主體的利益或專案本身帶來巨大的風險(倫理風險)。事實上,由於利益的內在驅動性,經濟主體根據經濟活動的變化,權衡利弊做出有利於自己的決策(倫理這時不是他的決策要素),將會形成一種自組織系統。基於此,追求自身利益將成為參與專案的有關利益主體不可遏止的行為。而始終存在的市場競爭的壓力又可能使這種追求成為持久不息的動力。更重要的是,這種動力是內在的而不是外在的,是持久的而不是一時的,是自覺爭取的而不是靠強制力量推行的,它為工程專案倫理風險的產生提供了基本的前提。

理性人假設在企業中的體現就是利潤最大化假設。如果我們把專案投資人、專案承建人都看成企業,那麼專案投資人、專案承建人為實現其最大化的利潤以及在實現最大化利潤的過程中,倫理將是一個約束力不強的外部約束,特別是對尚處於經濟轉軌期、制度改革滯後、市場發育不完善、資訊生成成本和監督成本過高的我國來講,企業的決策又大多是在剔除倫理因素以後進行的。因此,對企業不倫理行為的控制將很難進行,倫理風險的產生將難以避免。

二、委託代理關係及資訊不對稱是倫理風險產生的關鍵

在專案壽命期內的各個階段都存在著委託代理關係,這種關係的存在使得專案的投資者、承建者、設計者、監管者與最終使用者的目標與利益不一致,從而導致有些利益主體為了自身的利益可能會侵害其他利益主體的利益。如果資訊是對稱的,委託人能夠及時察覺,那麼這種情況就完全可以避免。因此,委託代理關係及資訊不對稱是倫理風險產生的關鍵。這裡以工程專案的招、投標階段為例作以下分析。

招、投標階段的主要任務就是為工程專案尋找合適的承建者。對合適的承建者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其儘量不給工程專案造成倫理風險。但招標人怎樣才能判斷承建者是否合適呢?這隻能靠招標人利用各種資訊對投標人的道德水準及在特定專案中的道德行為進行事前判斷。不過,由於資訊的不對稱,招標人(處於資訊劣勢地位)的判斷只是一種不完全性的主觀判斷。如果在這個判斷的基礎上構造招、投標階段的博弈模型,那它就是一種不完全資訊靜態博弈。當招標人不可能準確地確定投標人的信用(道德)良好的機率值時,投標人的信用(道德)惡劣但招標人卻接受了他的投標,這便為倫理風險的產生埋下禍根。

三、所有權的不完整性是倫理風險產生的重要原因

在我國經濟轉軌時期,大量內生系統性風險的產生與積累源於國有產權的不完整性與同質性。由於所有者缺位,在建工程專案中的利益由於制度的原因很可能被人(承建方及授權方)瓜分,而由此帶來的風險卻沒有明確的承擔者,這最終將損害與專案密切相關的特定群體(社會大眾)的利益。

由於所有權的不明晰而導致的所有者缺位,使工程專案的風險沒有實際的個人承擔者,而真正承擔風險的公眾對工程專案又沒有知情權,難以對工程專案的建設施加實質性影響。對於特大型專案而言,儘管主管政府機構事實上充當了專案的近似所有者,但這只是一種虛位所有者。在實行專案審批制的情況下,充當了專案的近似所有者的某一級政府機構首先想到的是,上一級政府機構給自己的許可權,算計的是如何從上一級政府機構那裡爭取更大的許可權。這樣一來,下一級政府機構的合乎邏輯的推理就是向上一級政府機構尋租遠比關注專案的風險重要。對於中小型專案而言,由於建築商水平的參差不齊,再加上政府機構的上述心態和力不從心,倫理風險的產生就更容易了。

四、專案本身組織結構不合理與組織文化建設滯後是倫理風險產生的溫床

專案本身的組織結構問題實際上屬於專案企業的內部治理結構問題。這個問題解決不好,將會造成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利益的不一致及權責不對等,加劇有關主體在專案利益上的爭奪以及對組織預警防範系統和傳導機制的破壞。有關主體在專案利益上的爭奪會導致倫理的約束作用降低,組織預警防範系統和傳導機制的破壞將會使組織的內部控制系統形同虛設。

在實務中,工程專案通常採用專案式組織結構。這種組織結構容易造成在公司規章制度執行上的不一致性,從而使組織缺乏敏捷性,進而使組織對專案執行中的不倫理行為缺乏有效的反應,這在客觀上降低了組織對倫理風險的識別力和免疫力。同時,該種組織結構會使人們(尤其是專案成員)的預期不佳(不連續),所以他們對不倫理行為關注的動機不會很強烈。這客觀上使倫理風險產生的可能性增大。

好的組織文化能夠幫助職工樹立共同的良好的價值觀、工作態度和工作方法,而這是任何組織成功的必不可少的因素。組織的價值觀作為一種“軟約束”,不僅對個人行為方式、行為後果有著巨大的影響,而且對組織的行為方式、行為後果有著巨大的影響。良好的工作態度和工作方法則是從主觀上及處理問題的程式上保證人們行為的合理性。然而,目前我國的企業文化建設總的來說相當滯後,這也是倫理風險產生的原因之一。

五、不完全競爭市場的體制弊端為倫理風險的產生提供了便利

不完全競爭市場是一種比較常見的市場結構。在不完全競爭市場下,供方可能會採取種種手段(如產量領導、價格領導、聯合定產、聯合定價、串謀等)來謀求個體或行業利益的最大化。不完全競爭市場會導致競爭的不公平性。競爭的作用在於它能產生諸如代理人努力程度等資訊。而在不公平的競爭下,資訊會被扭曲,而且,競爭越不公平,資訊被扭曲的程度越大,這會導致業已存在的資訊不對稱問題更加嚴重,從而使倫理風險的產生更加隱蔽,因而專案的代理人做出不倫理行為的膽子就越大,倫理風險產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不完全競爭市場帶來的一個直接問題是,由於競爭的不公平性而導致對市場主體的約束與激勵均不足。我們知道,競爭是有效激勵的源泉,激勵可以引導人的行為朝著預期的方向進行,而約束其實是一種負激勵,可以降低人的敗德行為的動機,限制人的不合乎預期的行為。但在不完全競爭的市場條件下,對有關利益主體的約束與激勵透過不完善的市場結構後其作用均有所減弱。缺少了約束和激勵,有關利益主體便很可能做出不倫理行為。

我們以寡頭市場為例予以說明。有些工程專案(特大型專案)的建築市場是寡頭市場這一事實為我們的說明提供了現實基礎。在寡頭市場中,無論是定價還是產出決策,彼此之間都有很強的依賴性。建築市場上的企業將會發現其所面對的競爭只是來自於與其有相同特徵的少數企業。這樣一來,客觀上它們將會結成一個利益共同體,以它們的“集體理性”來對付其他利益主體的“集體理性”,於是“合謀”便會出現。而合謀企業有很強的積極性採取欺騙行動,這種欺騙行動的重要結果便是企業獲取高額利潤而給工程專案帶來較高的倫理風險,並且由於發現、識別和控制這種欺騙行動很難,因而合謀企業採取不倫理行為將會更加肆無忌憚了。在此情況下,激勵與約束很難改變合謀企業的行為方式,至於行為結果的改變就更難了。

六、正式與非正式制度安排對倫理風險的產生未能很好地發揮抑制作用

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是約束人們行為及其相互關係的一套規則,包括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只有在兩者相容的情況下,它們的作用才能更好地發揮。正式制度安排包括法律、法規、政策等;非正式制度安排主要指符合社會倫理道德的行為規範。

社會學意義上的法律不僅僅保障經濟利益,而且保障極其多樣化的利益。這樣,社會的倫理標準及公眾的利益不容被損害便是很自然的事情。然而,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對包括專案承建人在內的代理人的監督和激勵體系效率低下,法律的保障功能尚未真正完全得到體現。同時,界定專案的倫理風險及各參與主體的利益、許可權、責任的制度性規則也不健全,從而使各參與主體(尤其是專案中標後的承建者)與其他主體之間的競爭基本停留在“零和博弈”階段,而不是互惠互補的“價值創造式(帕累託改進式)博弈”的層次。我國目前還存在執法不力、執法犯法的現象。這樣,即使人們發現社會的倫理標準及公眾的利益遭到損害,但由於制止這種不倫理行為的成本將會相當高昂,法律、法規在某種程度上也就成了不可置信威脅,這時,倫理風險的製造者會發現不存在強大的力量阻止他們的不倫理行為,因而助長了他們做出不倫理行為的動機和膽量。

我國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與計劃經濟體制相匹配的意識形態受到了強烈的衝擊,有些已經瓦解。而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意識形態還未完全形成和確立,符合社會倫理道德的行為規範的概念比較模糊,價值觀念、道德信念出現了“真空”與“盲點”,社會整合力度有所減弱,公平與不公平、合理與不合理之間的界限模糊不清。這種狀況使許多人將市場經濟中的某些經濟要求無限擴張,從而造成功利至上、競爭不擇手段等惡性行為氾濫。這使得一方面法律等正式制度安排的作用發揮得不夠,另一方面教育等非正式制度安排的作用弱化。同時,在目前情況下,這兩種制度安排的相容性也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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