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施工中的合同管理與技術管理(轉)

ger8發表於2007-08-15
孟加拉帕克西大橋河道治理工程位於孟加拉 PUBNA 地區的恆河上,是帕克西大橋與河道整治工程的組成部分。該工程自 2000 年 9 月開始裝置調遣,到 2004 年 4 月全面竣工,共計完成產值 3500 萬美元。該工程能夠順利竣工,施工期間的合同管理與技術管理工作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現介紹幾個典型事例,供業內同行探討。

  一、工程簡介

  帕克西河道整治工程系帕克西大橋專案的一個分部工程,工程內容主要是兩岸邊跨橋樑下的河道整治與防護。整治與防護的長度約為 600 米/側,其平面佈置情況是梁中心線上遊約為 200 米,下游約為 400 米,另外尚有 DAMUKDIA 和 SARA 兩處防護施工任務以及引橋道路基填築等幾項工程。

  帕克西大橋專案合同總標價為 1.269 億美元,其中河道治理工程總造價為 3364 萬美元 (其中外匯部分為 60%)。合同工期為 1095 天,維修期為 365 天。工程師釋出開工令日期為 2000 年 8 月 17 日,工程施工期限從簽約之日開始計算,工程完工日期為 2003 年 8 月 16 日。

  河道治理工程主要工作內容有:疏浚與吹填 302 萬立方米;土工布以及土工布沉排鋪設 243,000 平方米;護坡與護坦拋石 51.05 萬立方米;混凝土預製塊鋪砌 1.75 萬立方米;陸上土方填築 70 萬立方米;另外還有植草、植樹等工作內容。

  專案的資金來源是日本海外經濟合作基金 (OECF)。專案諮詢為美國 PARSONS BRINCKER HOFF 國際諮詢公司和紐西蘭 WORLEY 國際諮詢有限公司等 5 家單位組成的聯營體。專案業主為孟加拉國交通部公路管理局。

  二、合用管理

  合同是各方開展工作的依據,對於超出原合同之外的工作,一般情況下,承包人和業主採取的首要步驟就是將其變成合同的一部分。即透過變更指令明確合同各方在該項任務上的責任與義務。合同管理工作是專案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合同範圍不清會產生權利、義務模糊,這種模糊有可能導致專案管理過程中多做了額外的工作,而得不到應有的付款。

  在本專案的實施中,我們嚴格合同管理,除了常規性的合同規定做到熟記於心外,對於影響金額較大,以及對工程施工影響較大的,透過熟讀合同,從合同中尋找依據,進而使施工和付款朝著對我們有利的方向發展,為專案順利實施奠定堅實的基礎。

  1. 西岸護坦底高程的變更

  西岸護坦的底高程在不同的投標圖紙中,標示各不相同,一為 -15 米,一為 -10 米。這個問題在投標過程中沒有人進行澄清。工程中標後,我們進一步研究合同,發現合同中除了施工圖紙外還有多處描述,而且規定也是矛盾的,為此,我們和諮詢進行了長達兩年的爭論,甚至不惜下決心進行重大的計劃調整,最後在對我們有理有利的情況下,諮詢將其修改成了 -10 米,該設計高程的修改並不影響設計功能的發揮,但卻極大地方便了施工,增加了邊坡穩定的安全係數,為我們在一個枯水季節完成該項工作提供了有效保障。否則,我們不但要投入更大的費用購置深水清淤的專用裝置,而且很難確保在一個枯水季節完成該處的施工任務。

  2. 西岸水下填方施工中水下圍堪的取消使用

  技術規範在西岸水下填方的規定中明確了進行施工的具體施工方法,但在語言描述中增加了定語,摘錄為“承包人必須採用水下圍堰施工,以保證填築的材料形成設計的幾何尺寸,關於圍堪的尺寸將由承包人自行決定,但承包人將對圍堪以及圍堪內填土後的邊坡穩定負責等等”。

  考慮到西岸的工作量較大,如果採用水下圍堪施工的方法,在一個枯水季節完成西岸的施工任務是根本不可能的。為此,專案部同諮詢進行了深入的探討,為了工程的利益他們同意我們不採用水下圍堪而直接進行水下吹填施工。為了驗證水下直接吹填能形成設計的幾何尺寸,在施工之前,我們聯合進行了水下填築的實驗獲得了可行的施工方法,並且得到了他們的認可。在汛期之後我們按照這個方法投入了施工,透過聯合測量資料看出我們採用該方法成功地獲得了設計斷面,但同時觀察到邊坡發生大面積滑坡的現象。

  隨後諮詢要求我們採用水下圍堰進行修復滑坡區域,理由是水下圍堰將有利於邊坡穩定,為此我們雙方展開了深人的討論。此時,支援我們觀點的依據是,水下圍堰的作用是為了獲得設計斷面,而不是為了增加邊坡穩定的安全係數,現在我們能在不使用圍堰的情況下獲得設計斷面,就沒有必要採用水下圍堰施工,同時我們指出了我們對滑坡的看法,就是設計坡比的安全係數太小。經過多次的討論,最後雙方均做出了讓步,即:他們對設計進行了部分修改,而我們也在投入不大的情況下做了一級圍堰,以期增加邊坡穩定安全係數,並以此保證防護施工能在汛期漲水前完成。

  該項工作的取消,為我們順利完成西岸的施工贏得了時間,同時節省了大量的施工成本。

  3. SARA 增加的維護工程

  由於設計不到位等因素的影響,整個 SARA 的施工被迫跨年度進行施工,具體情況是:2002 年 2 月至 2002 年 6 月,首先完成了0+400~O+930 區間的施工任務,2002 年 12 月至 2003 年 3 月完成了 0+000~O+400 之間的施工任務。

  在 2002 年 6 月完成了第一期的防護施工任務後,由於 PADMA 河汛期將至,事實上已經完成的第一期工程將被迫面臨渡汛,造成了業主提前佔用該部分已經完成的工作事實,為此根據 FDIC 條款我們提出了分期交工的要求,但是由於諮詢強調合同條款中的特殊條款沒有分期交工的規定而不給簽發分期交工證書。

  2003 年 10 月,上述一期防護工程在經歷了兩個汛期之後,0+680~O+750 之間出現了問題,石料護坦部分混凝土塊坍塌損壞。工程師代表來函要求我們進行修復,而對誰應負責的問題避而不談,只是說將來根據合同條款來解決這一問題。我們對此認真研究工程師代表的權利範圍,認為他沒有權利就該項維護工作發出指令,並且該項工作超出了原合同範圍,所以應該首先將其變成合同的一部分,為此,我們向工程師本人發出信函並索取變更指令,但是由於孟加拉的辦事效率低下等原因,變更指令沒有簽發。但是工程師給予了覆函,為此我們至少可以將該覆函作為一種指令,從合同角度我們有了完善的資料,否則僅僅憑工程師代表的一封信函就實施工作,將來在合同角度以及付款方面易引起爭議。

  4. SARA 設計變更專案的單價確定

  由於在投標階段該處沒有施工圖紙,在施工圖設計的過程中,我們及時跟蹤設計過程,並從保障設計功能與安全,以及方便施工角度提出了對設計的有關建議,這些建議被採納的同時,也帶來了設計變更的機會,即:在原合同價號之外又增加了兩個價號,即:老石料開挖和老石料開挖後的再利用,另外混凝土塊預製與鋪砌的規格也發生了變化,進而單價需要重新確定,為此帶來了重新報價的機會。

  在和諮詢以及業主確定單價的過程中,專案部認真研究合同條款,利用合同中的規定積極爭取採用現行的市場價格作為這幾項單價的確定基礎,並透過一年半的談判,最終獲得成功,為專案帶來的效益十分顯著。如果我們沒有認真研究合同特殊條款,而根據合同一般條款的規定採用標書現有的類似價號作為參考,將失去創造效益的良好機遇。

  三、技術管理與設計變更

  技術管理和合同管理以及商務管理工作是密不可分的,要搞好專案施工,必須有足夠充分的技術準備工作做依託,比如施工方案的制訂與最佳化等。在本專案的實施中,方案制訂的過程中碰到了許多技術問題,儘管設計變更在國外專案的實行中比較困難,我們在遇到這些技術問題的時候,還是盡最大可能透過設計變更的方式解決。

  1. 單塊石料重量最佳化

  本專案共計需要石料 81 萬噸,而合同規定 100 公斤/塊以上的石料佔總計數量的 50%。根據我們對石料採購途徑進行的調查,孟加拉國沒有石料,所有石料均需要自孟加拉的周邊國家進口,最終我們選擇了印度。但是印度和孟加拉的國情是石料全部採用人工裝卸,運輸車輛也全部是普通的卡車,根據詢價的情況,100 公斤/塊的石料採購價格很高,而且供應商均對提供大塊石料不感興趣,只願意提供 100 公斤/塊以下的石料。針對這種情況,我們廣泛收集該河道的水文資料,然後根據設計原理就原施工圖的石料的規格部分進行了設計校核,透過校核發現,原設計石料規格的安全係數太大,我們把計算結果提交給了諮詢,並從孟加拉的現實狀況以及工程實施的角度向諮詢提出建議,結果石料最佳化取得成功。該石料規格的變化,一方面降低了大量的工程成本,另外一方面避免了大石料不易採購,工程無法進行的局面發生。

  2. 西岸設計護坦底高程修改

  西岸防護工程是本專案的主體工程之一,位於主河道西側,施工段全長 600 多米,工程造價約為 1075 萬美元。按原投標圖紙,水下土方開挖的護坦底高程是 -15 米,坡比 1:3.5。在進行施工方案編制的時候發現,投入水下開挖裝置 3800 德盛號挖泥船最大挖深只能挖到 -12 米高程,根本挖不到設計底高程。這就意味著按此設計,目前的裝置根本無法進行西岸的防護施工,進行方案比較時發現投資新購用於深水清淤的專用裝置成本太大,若對 3800 挖泥船進行挖深改造則在技術上存在一定的難題,同時從邊坡穩定以及水文條件的角度進行綜合分析,即使上述方案能得到順利實施,我們面臨的工程工期也非常緊張,為此,我們只有做到技術上有足夠的把握,保證土方施工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並使其成功率 100%,才可以保證按期完成施工任務。而要做到這一點,就是提高邊坡穩定的安全係數,同時提高水下土方裝置的生產率,儘量縮短土方施工時間,給下道工序留出一定的時間。根據對國際上現有深水清淤裝置的瞭解,我們確定了走設計更改這條路。進行設計變更歷時達 1 年多的時間,此期間我們把合同管理、商務管理和這項技術管理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透過長時間的討論,諮詢最終於 2002 年 11 月 24 日將西岸的護坦底高程自原來的 -15 米抬高到-10 米,該項合理化建議的運做,不僅使我們掃除了影響施工的一個重大障礙,達到了我們所期望的不進行挖泥船改造和購置深水清淤裝置的目的,降低了工程投入,同時也改善了邊坡穩定的條件,減少了施工過程中邊坡坍塌帶來的風險,降低了施工難度,保證了我方可以在一個旱季內全面完成西岸防護工程。

  3. 東西岸邊坡坡比修改

  該項工作開展的時間跨度為2001 年 6 月至 2003 年 1 月。原標書圖紙規定的東西兩岸的邊坡均為 1:35,而且標書規定承包人對邊坡穩定負有完全的責任。

  在 2001 年度實驗段的施工中,由於施工期間的永久邊坡和臨時邊坡的滑坡,導致我們的施工進度滯後,不僅如此,我們還投入了約 8 萬 美元進行永久邊坡滑坡後的處理,在之後的一年半中,我們一直督促業主就該部分工作付款,在經過無數次的會談後,業主和諮詢都說,實驗段期間的費用,也就是上述費用應該支付給我們 (但到如今也沒有拿到付款),但在實驗段完成後的永久工程施工中的滑坡後的處理費用將由承包人承擔。針對這種情況,一方面我們就邊坡開挖的方法進行了修訂 (修改技術規範),將原來的挖泥船修坡方法改為臺階開挖方法形成邊坡,另外還採取了諸如快挖快跑,進樁提絞刀,寧欠勿超等措施,但是在隨後的施工中,仍然發生了多次滑坡,本專案施工期間土方共計發生滑坡 20 次之多,其中東岸 15 次,西岸 4 次,DAMUKDIA 一次,SARA 的區域性滑坡不算。

  針對以上情況,我們採取了多種措施並舉的方法,督促諮詢和業主將東西兩岸的邊坡自原來的 1:35 修改為 1:5,使得邊坡穩定的條件得到了極大的改善,防止和減少了以後施工中的滑坡,其帶來的效益是顯著的,既可以保證工程按期完工,也減少了施工期間滑坡後進行修復的費用損失。

  4. DAMUKDIA 以及 SARA 設計的導向

  在投標階段,這兩項工作是暫定工程,投標的時候根本就沒有施工圖紙,從工程量清單來看,該處的施工內容主要為水下拋石和水上混凝土塊。工作內容和東西導堤一樣。工程中標後,業主決定實施這兩項工作,施工圖設計在施工期間進行,因為其直接關係到施工,所以我們在設計的過程中積極跟蹤設計進度,並主動幫助諮詢畫圖,及時瞭解設計者的意圖,將我們對設計的看法反饋給他們,設計過程中我們的多項建議被採納,其結果使得我們在 SARA 的施工中,省掉了“船拋”這一工序,在 DAMUKDIA 的施工中避免了在軟基上修建導堤,從而消除了風險,為順利完成該處的防護施工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有利保障了工程工期。

  5. 技術應用

  按照本專案技術規範的規定,我們為挖泥船配備了當時我局第一臺 GPS 全球衛星定位系統。

  本專案挖泥船的疏浚長度為 300~500 米之間,疏潑深度達 23 米,合同規定,為了邊坡的穩定需要進行分層開挖,每層的開挖厚度為 2 米,受到以上影響,挖泥船需要頻繁移動船位並在新的開挖位置定位,該項工作經常受到黑夜/大霧等諸多因素的影響而不能及時進行,導致非工作時間的延長,另外施工放樣同樣受到黑夜/天氣的影響,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挖泥船的出勤率。在配備了 GPS 後,使得挖泥船的施工不再受黑夜與天氣的影響,出勤率得到了保證,另外實現了挖泥船施工的視覺化操作,提高了開挖精度。更值得一提的是,我們在利用 GPS 實現了上述功能的同時,又進一步研究並將這套 GPS 的功能擴充套件到了水下地形測量,進而透過技術攻關掌握了資料採集處理等工作的計算機化,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這些成果的應用,特別是需要頻繁進行水下地形測量時,極大地方便了施工,節省了挖泥船等待施工人員看完圖紙再安排施工的時間。可以說這項成果的使用為本專案的順利實施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否則,受到河道洪水的影響,我們將面臨施工工期不足的局面。

  6. 理論聯絡實踐

  在 SARA 的防護施工中,我們碰到了滲透動水壓力帶來的區域性邊坡破壞問題,針對這個問題,專案召開了技術研討會,最後確定了齒槽法換土方案,以期達到:

  * 延長滲徑並減少滲透動水壓力。

  * 利用齒槽將部分水平方向的滲透動水壓力改為揚壓力。

  * 利用齒槽外部的原狀土來加大抗剪強度。

  * 利用齒槽部位土體來加大抗滑動的阻力。

  該方法使用後,效果非常明顯,即防止了滲水影響施工的,又保障了邊坡穩定,為施工的順利進行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7. 計量方式的變更

  本專案標書補遺規定,石料的計量採用圖紙標示的石料厚度和其平面尺寸來計算結算工程量,也就是說將採用設計方量來結算。但是為了確認施工是否達到了設計要求,技術規範又規定了採用拋石前後兩次測量的結果來確定拋石的厚度,另外技術規範規定圖紙標示的厚度為最小的需求厚度,實際施工後不允許有一處的厚度小於該厚度。

  考慮到拋石過程中以及拋石施工後石料將存在不同程度的沉降,若按照上述要求進行施工,則我們必須採用一定數量的“超拋”才能達到設計要求,但“超拋”的石料我們將得不到應有的付款,況且水下的地質條件差別很大,從施工後的測、量結果來看個別部位的沉降達 3 米以上,普遍的沉降均在 1~15 米之間。

  針對以上規定,在施工之前我們提出了“沉降”問題,並建議設定“沉降觀測杆”,雖然諮詢內部的意見不一致,但在我們的積極推動下,最終設定了 1 個沉降杆,但是由於沉降杆的高度太大 (17 米),在拋石的過程中損壞,為此該方案被諮詢否定。之後我們又提出了其他的替代方案,諸如:採用“地秤進行拋石計量”和“在儲料場進行石料測量”方案,以達到在拋石施工期間進行計量和拋石前進行計量的目的,經過長時間的討論這些方案均被諮詢採納接受。

  原標書的規定給承包人帶來了極大的風險,我們認為是標書編制人員忽略了沉降問題,所以導致技術規範的規定不合理,脫離實際,沒有可操作性所致。施工中為了規避風險並維護承包人的利益,我們積極推動諮詢進行了計量方式的變更,該計量方式的修改使得我們把計量工作透明化,變水下為水上,變難為易,避免了“超拋”的發生,進而大大降低了工程風險和工程成本。

  施工合同是甲乙雙方賴以開展工作必須遵循的法律檔案,由於認識的不同在合同管理工作上非常容易產生爭議,發生對合同的不同理解和解釋,所以在施工中如何正確的理解合同並把握合同就顯得十分的重要,本專案在實施的過程中碰到的合同爭議均是影響到工程能否順利執行下去的重大問題,但是專案部均利用對合同的理解並輔以適當的商務工作,在施工技術上給工程施工掃除了障礙,圓滿地完成了施工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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