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軟體使用者的“知情權”(轉)

post0發表於2007-09-09
關注軟體使用者的“知情權”(轉)[@more@]

  自從1994年1月1日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以來,我國消費者的權利意識不斷增強。作為消費者的一項重要權利,“知情權”這個詞相信大家都不會感到陌生。隨便瀏覽一下報刊雜誌,就可以看到“西安一消費者狀告肯德基侵犯知情權”、“乘客訴航空公司侵犯知情權”、“某使用者訴電信公司侵犯知情權”等等。

  這些案例向我們聲動地說明了一個事實:“知情權”受到了廣大消費者的關注,為了“討個說法”,消費者甚至不惜走上法庭,與經營者對簿公堂。

  然而,一個重要的消費領域似乎被人們淡忘了,那就是軟體消費。

  我國“有腦族”的絕對數量非常大,哪怕每臺電腦只安裝幾個最常用的軟體,這也是一個規模非常龐大的消費領域。然而,這個領域中的消費者,他們的權利卻非常脆弱,令人擔心。

  “知情權”是最基本的一項消費權利,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的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但是,如果不是專家,哪個消費者能說清自己安裝的軟體是如何執行的,佔用自己多少系統資源,會不會留有後門、會不會侵犯自己的隱私?

  

  一、 問題的提出

  筆者看到天極網上的一篇文章,“有網友反映,國內的搜尋引擎廠商百度公司涉嫌欺騙使用者安裝其搜尋外掛

  IE搜尋伴侶,並稱該外掛可能危害系統安全。本來類似這樣的外掛,對於使用者來講,安裝了就安裝了,不想用的話就解除安裝掉,然而,百度的這個外掛安裝後不經使用者許可就刪除了部分使用者資料和登錄檔項,致使一些軟體無法正常執行。”

  “還有網友發現這個軟體開機後會自動執行,在系統配置功能裡無法刪除,其對應的登錄檔項刪除後又自動恢復,不斷複製自身功能,這些特徵與通常的病毒行為非常相似,更可怕的是系統中一些檔案未經許可被刪除,使用者電腦中原安裝的一些如上網助手等常用網路軟體被破壞,一些正常程式不能安裝,並與中國遊戲中心客戶端、影音衛士等軟體衝突,同時造成系統不穩定等情況。”

  “有專業技術人員使用專業工具軟體(如RegMon FileMon)進行檢測和監控後聲稱,發現百度IE搜尋伴侶每隔1至2秒會掃描大量登錄檔項,並進行一些設定和刪除的操作,影響系統效能,同時使用者使用Windows自帶的系統軟體手動刪除百度軟體的登錄檔啟動項後,百度軟體又會很快進行自我重製,重新出現。更奇怪的是百度外掛特別針對一些深受網民喜愛的安全防護類共享軟體進行攻擊,導致如木馬克星、影音衛士、登錄檔醫生等軟體無法安裝。同時,這個軟體會導致常用的Windows Update功能出現問題,在Windows 9X系列作業系統下導致IE非法操作並使整個系統進入不穩定狀態。”

  這段報導實在令人不安,因為筆者的電腦中就安裝有“IE搜尋伴侶”,如果真的象上面報導所說,我的電腦豈不也危險了?

  同樣的尷尬也發生在3721的網路實名外掛上。大家都知道,3721網路實名是北京因特國風公司開發的一項網際網路關鍵詞服務,它透過在使用者電腦中安裝“網路實名”外掛來實現“網路實名”的定址和解析。

  蔡先生在某軟體公司承擔大型商用軟體的開發工作。自2002年6月以來,該大型商用軟體的許多使用者反映計算機系統異常當機,蔡先生經多方檢測認為是安裝3721網路實名軟體所致。蔡先生在與3721公司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於2002年9月將3721告上法庭。他指控被告的網路實名軟體非法駐留使用者計算機系統,監視使用者上網行為,造成使用者計算機系統的異常當機。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釋出不經使用者許可的強行駐留使用者記憶體的3721網路實名計算機程式,並賠償測試軟體開發費、精神損失費等約60萬元。

  雖然此案以原告撤訴告終,但它留給我們的問題卻值得思考:軟體使用者是否有權利知道軟體的詳細情況,並據此決定是否安裝、使用、解除安裝?

  上面的兩個例子都是透過網路免費派送的軟體(主要是指使用者沒有為該軟體支付費用,但服務商會透過出售某種服務賺取利潤),對於使用者購買的商業軟體,其道理也是一樣的。

  筆者就曾經多次接待過客戶的諮詢,他們的問題一般都集中在軟體廠商是否應當謹慎、全面告知軟體的技術指標及效能。筆者經過調查,發現有些軟體廠商雖然在包裝盒中提供了包括使用說明書、使用者手冊、註冊卡等一系列材料,但對於一些客戶較關心的問題,並沒有涉及。例如,有些軟體並沒有說明自己不適用於某一作業系統,但客戶買回軟體後,卻發現自己的作業系統並不能夠支援它,導致客戶資金的浪費。

  甚至有一款商業軟體,它的不同版本的使用手冊競然完全相同。這種使用手冊僅僅是“應付差事”罷了。

  

  二、 觀點交鋒

  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那麼,如果使用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軟體產品,其權益自然也按照“消法”受到保護。也就是說,軟體產品的消費者無疑也是享有“知情權”的。

  根據上面的法律規定,軟體使用者可以向軟體廠商要求提供軟體的詳細情況,包括軟體的價格、生產者、用途、效能、有效期限、使用方法、佔用系統資源大小

  、與系統的相容性等詳細情況。對於其執行過程中,是否有損害使用者財產權利、隱私權利或造成系統損壞的可能,軟體廠商更應當如實地向消費者告知。

  然而,軟體廠商對於上述看法並不以為然。他們有自己的道理: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享有商業秘密權。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如果軟體廠商隨便將自己的產品詳細情況、技術引數告知消費者,消費者的“知情權”確實可以得到尊重,但是,誰能保證這些消費者中沒有競爭對手的密探?如果他們把自己的商業秘密拿去生產同類的產品,原創廠商的生存將不保。沒有了軟體廠商,還談什麼軟體消費?

  這種說法似乎也很有道理,並且有充足的法律根據。那麼,如何解決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軟體經營者的“商業秘密”之間的衝突和矛盾呢?

  三、兩權相衡取其重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消協曾經受理過這麼一起投訴:患者張先生在某中醫院特疹專家處看病,發現該專家所開處方的多味中藥名裡,出現了奇怪的代號,患者取藥地點還不在專家所在的醫院。張先生由此發出質疑:我到底吃的是什麼藥?

  而該專家認為,該處方是他多年的心血,之所以在關鍵的幾味藥上加密,是怕看出門道的同行剽竊,商業秘密得不到保護。引人關注的是,圍繞這麼一張加密的中藥處方,患者指責醫生用藥不告知成分,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權;醫生說這是為了讓自己的商業秘密不受侵害。

  上面的例子是一個非常典型的“知情權”與“商業秘密”相沖突的案例。我們可以從這個案例來分析,如何解決這種權利衝突。

  因為藥品是人命關天的大事,如果不知道藥品裡到底有什麼成分,萬一吃死了人怎麼辦?而如果藥方一旦洩露,老中醫的秘方就洩密了。如果讓你來調解這個案子,你會怎麼辦?

  法律在解決糾紛,保護合法權益時,經常會遇到類似我們正在討論的權利衝突問題。

  有一句話,叫做“兩利相較取其重,兩弊相較取其輕”,我們可以把它改為“兩權相衡取其重”。從某種意義上說,法律的調整過程是一個利益再分配的過程。知情權與商業秘密權的衝突,以及前一段時間廣泛討論的新聞自由權與隱私權的衝突都是權利衝突都只有遵循上述處理原則,才能妥善解決。

  商業秘密權保護的是商業秘密所有人的利益,知情權保護的是消費者等社會公眾的利益,前者為一己之利,後者為社會公眾之利,這是量上的差別。另外,從性質上說,前者保護的是經濟利益,後者保護的是生命財產和資料的安全,這是質上的差別。所以無論是從量上,還是從質上,立法和司法的天平都應向消費者傾斜,優先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

  另外,軟體是一種特殊的產品,它是要安裝於使用者的計算裝置中,與其他軟體協同工作的。如果使用者未被告知重要軟體特性,而導致某個軟體出現問題,可能導致多個軟體出現問題,甚至出現系統崩潰、資料丟失等惡性事故。這種情況是使用者和軟體廠商都不願意看到的。雖然各個軟體廠商一般都會在使用協議中規定免責條款,但根據新《合同法》相關規定,這種免責條款的效力本身就值得懷疑。

  因此,軟體廠商應當向消費者全面地告知其軟體的執行資訊,尤其是軟體的安全資訊、隱私保護資訊和相容性資訊,否則就是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也會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當然,消費者有權利瞭解的僅是與自己的安全購買和使用行為密切相關的軟體資訊,而對於其他資訊(例如軟體產品的原始碼、設計流程、模組結構及某些特殊設計),則應當尊重軟體廠商的合法權利,做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

  

  四、保護軟體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知情權”先行

  又是一年315,我們在這個時間討論軟體使用者的權利問題,實在是再合適不過了。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的權利主要包括:人身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索賠權等。

  筆者認為,在消費者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中,知情權是重中之重。因為,如果消費者的“知情權”沒有得到尊重,他的其它權利也就無從談起。如果軟體廠商沒有把軟體的真實情況告訴你,安裝這個軟體之後,你的電腦會不會癱瘓,你的資料會不會丟失,天才知道!還談什麼財產安全和自主選擇呢?

  有鑑於此,使用者在下載安裝軟體或者購買軟體時,有必要詳細查詢該軟體的技術資訊和安全性資訊。如果您是在下載軟體,您可以在該軟體廠商的官方站點檢視其詳細介紹;如果您是在購買軟體,您可以檢視軟體的使用說明或者技術手冊,看相關資訊是否完備。如果有您認為重要的資訊對方沒有提供,您可以要求銷售商或者生產商予以提供。

  知已知彼,百戰不殆,購買軟體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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