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美國:產學創新的專利攻略(轉)

post0發表於2007-09-09
Google美國:產學創新的專利攻略(轉)[@more@]

  “每個人總想知道接下來發生什麼,我總是說,我能想象到的太單調,我沒想到的才真正令人興奮。”1981年諾貝爾物理獎得主、史丹佛大學物理學家Arthur Schawlow說。

  而在1996年到1998年的美國,如果你有廣闊的想象力、獨到的投資眼光和創業決心,放在史丹佛大學技術授權辦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以下簡稱OTL)中的一項專利足以使你在10年時間內創造出市值超過1000億美元的公司。這項專利名叫“Page Rank”――Google搜尋技術的核心。

  孵化Google的回報――3.36億美元

  1995年夏天,史丹佛大學電腦科學系的二年級研究生賽吉?布林(Sergey Brin)在一次帶新生遊覽校園時,認識了剛被史丹佛錄取的拉里?佩奇(Larry Page)。

  同年秋天,在史丹佛數字圖書館的專案中,憑著佩奇在網路和電機工程上的專長以及布林在資料採集和數學上的特長,兩人建立了可以按照網頁的連結數量和連結重要程度對網頁進行逆向搜尋的“Back Rub”。之後,這種演算法被以佩奇的名字命名為“Page Rank”。

  1996年3月,佩奇將該搜尋引擎放在了自己在校園網的主頁上進行測試,他驚奇地發現其搜尋效果遠遠超過當時流行的只對文字文字進行搜尋的搜尋引擎AltaVista和Excite,很快就吸引了眾多的搜尋者。當年8月,兩人將引擎命名為Google,並向OTL公佈了“Page Rank”技術。

  OTL管理著史丹佛大學的智慧財產權資產,是美國“高校-產業”科技轉讓領域最活躍的機構之一。OTL的目標就是把科學成果轉化為有形的產品,它接收來自史丹佛大學教師、員工以及學生公佈的發明,評估這些發明的商業可行性,並決定何時將它們授權給產業界。當授權的發明取得成功時,OTL將會把所得的授權使用費返還給發明者,以及發明者所在的院系,以支援更多的創新。

  收到“Page Rank”的技術公佈後,OTL很快聯絡了矽谷的幾家網際網路公司來確定業界對Google的興趣。許多公司對該技術表示了興趣,不止一家和OTL進行了深入的談判,但是經過衡量,OTL認為沒有一家公司能成為其理想的開發者。

  至於箇中原因,OTL主管Katharine Ku在郵件中對本報記者表示,“因為這些公司沒有誰看清了Google的潛力,而且沒有一家是真正想要它”。

  “Page Rank”一擱就是兩年。直到1998年,轉機出現。Google在這兩年裡進行了不少的完善,加上越來越多的使用者以驚人的速度湧現,布林和佩奇感覺到了Google背後蘊藏的商業潛力,於是,他們決定自己開公司經營。OTL和兩人討論後決定讓他們自己發展該技術,一方面是因為兩人對“Page Rank”技術瞭如指掌,更重要的是他們對此有著清晰的遠景。

  自此,Google從宿舍和車庫起步,開始了傳奇性的飛速成長,其間OTL不斷向Google提供技術顧問並聯絡風險投資――2004年8月,Google在納斯達克掛牌上市,今年1月份,其市值一度逼近1400億美元,超過了IBM。

  根據Google上市前向SEC提交的檔案表明,2003年10月,Google將“Page Rank”專利的獨家使用權延長至2011年。作為回報,Google向史丹佛支付一定數量A股和B股股票。史丹佛在其上市一週後透過出售股票獲得了1560萬美元進賬。

  2月1日,Katharine Ku告訴本報記者,史丹佛出售Google股票的總收入已經達到3.36億美元。而據Ku透露,除出售股票外,史丹佛在最近的財年中還從428項專利技術中獲得了4800萬美元的使用許可費。

  國家創新的專利攻守

  如果說美國的學校和產業的良好互動開啟了民間創新的精神,使得每一個創意都能儘可能發揮出潛力。那麼,國家層面長久以來透過各項制度對創新保護和鼓勵的理念可以說已經深入到每一個美國公民的骨髓。

  1787年制定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便明確規定――“為發展科學和實用技術,國會有權保障作者和發明人在有限的時間內對其作品和發明享有獨佔權”。

  美國現代的《專利法》於1952年制定;1984年,國會對《專利法》做了較大修訂,規定了對藥品和有關產品的專利保護期可適當延長;1999年11月29日,時任美國總統克林頓簽署了《美國發明人保護法》(AIPA),其中許多重要條款都被直接列入專利法,包括將不公開審查制改為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保證發明人專利保護期等規定,這是自1952年以來美國專利制度發生的最重大變化。

  2000年11月,根據《美國發明人保護法》,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被確立為商務部下屬的績效組織(Performance Based Organization),可以以更加商業化的方式運作,在人事、採辦、預算以及其它行政職能上具有實質性的自治管理權。

  2004年,布什政府提出“打擊有組織盜版行動計劃”(Strategy Targeting Organized Piracy,簡稱STOP!)。

  2005年11月,美國司法部向眾議院提交《2005智慧財產權保護法》綜合立法提案,建議修改《版權法》,強化智慧財產權刑事司法保護,對“STOP!”進行了配合。

  透過一系列國家法律力量的完善,美國得以在國際創新競爭中“進可攻,退可守”。

  上世紀60年代,美國的ECD公司利用玻璃半導體研製成功了“可重寫式光碟”的基本元件,並取得了美國專利權。後來,日本一家公司也開發成功了這種元件,並向美國出口。ECD以日本該公司侵犯專利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最後,日本這家公司被禁止在美國銷售該產品,還要向ECD賠償損失。

  此外,1993年11月15日,美國克林頓政府宣佈:“美國將實施一項永久地改變美國公民的生活、工作和溝通方式的國家資訊基礎設施。”這便是後來的“資訊高速公路計劃”。在全球網際網路發展早期,美國在基礎網路建設和標準制定上發揮了領導者的作用,這也奠定了日後美國在網際網路上的地位,國家層面的優勢為美國眾多的網路公司提供了最強有力的支援。

  比如,儘管進行全球網際網路IP地址資源分配和域名管理的機構ICANN(網際網路域名與地址管理機構)是家美國加州的民間非盈利機構,但其實質上由美國商務部控制。儘管聯合國一直在商議取消ICANN域名管轄權,擬組建有廣泛參與性的國際機構來支配公共決策的權力,但去年7月,美國政府發表宣告,表示商務部將繼續保留對13臺域名根伺服器的監控權,其中傳達的隱含資訊是:美國將繼續掌握全球網際網路的最終控制權。而有業內人士曾表示,打破美國對網際網路的控制後,一些規則可能會發生改變,有可能會增加Google等搜尋公司的潛在成本。

  美國多元的科技投資渠道對鼓勵技術發明與創新和促進技術轉移也發揮了不可忽視的作用。政府除了直接增加投資外,還利用減免高技術產品投資稅,高技術公司的公司稅、財產稅、工商稅等稅額優惠手段、制度來間接刺激投資。

  從“Page Rank”專利經過OTL孵化後,成長為市值千億美元的Google,再到後來國家層面的潛在幫助,不難看出一幅國家、學校、產業互動的美國創新路線圖,而這,僅僅是美國國家科技創新能力的一個側面。

  ?連結? 史丹佛之所以能處理如“page Rank”等創新技術的智慧財產權,應歸功於1980年《拜杜法案》(Bayh-Dole Act)的實施,該法案明確規定――向私人企業進行技術轉移是政府資助研發專案的重要目標,而允許企業擁有相應的專利權或獨佔性許可有時是達到這一目標的必要方式,因此,允許大學、非盈利機構自動保留由政府資助的研發所產生的智慧財產權,同時要求它們必須申請專利並加快專利技術的商業化。2005年12月,美國眾議院司法和科技委員會還專門提出一項繼續支援《拜杜法案》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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