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專案合同管理風險防範(轉)

ger8發表於2007-08-13
合同風險是合同中的不確定因素,它是工程風險,業主資信風險、外界環境風險的集中反映和體現。合同風險是客觀存在的,是由工程的複雜性決定的,是合同雙方必須共同承擔的。我們從事任何一項商業活動,或大或小地承擔著風險,風險與收益是對等的。根據合同主體行為,可將其分為主觀性合同風險和客觀性合同風險。

客觀性合同風險。

合同的客觀風險是法律法規,合同條件以及國際慣例規定的其風險責任是合同雙方迴避的,透過人的主觀努力往往無法控制。例如,合同規定承包商應承擔的風險有,工程變更在1.5%的合同金額內,承包商得不到任何補償,這叫做工程變更風險;又如合同價格規定不予調整差價,則承包商必須承擔全部風險,如果在一定範圍內調整差價,則承擔部分風險,這叫做市場價格風險;還有在索賠事件發生後的28天內,承包商必須提出索賠意向通知,否則索賠失效,這叫時效風險。

主觀性合同風險。

合同的主觀性風險是人為因素引起的,同時能透過人為因素避免或控制的合同風險。在相當多的國內施工合同中,業主利用有利的競爭地位和起草合同條款的便利條件,在合同協議中透過苛刻的條件把風險隱含在合同條款中,讓承包商就範。而承包商為了急於承攬工程,在合同協議中,對自身權利不敢據理力爭,任其擺佈。對合同談判只重視價格和工期,對其他條款不予注意。這樣即使不平等的合同也願意籤,甚至有欺騙的合同也敢籤,在合同簽訂上表現出極大的盲目性和隨意性。

承包商不是作為法人權利主體參與對等的合同談判,而是受制於業主,這樣很容易被業主牽著鼻子走,在這種心理狀態下很難體現平等性,自然增加了履行合同的風險性。承包商十分輕信業主在合同以外的妥協和許諾,輕率地簽訂了既沒有法律約束力,又無法兌現的“君子協定”。承包商對簽訂合同的前期準備工作明顯不足,對業主的資信和合同的公正性缺乏嚴格的分析,承包商對合同缺乏識別力;當合同條款不全,不完備,不具體,缺乏對業主的權利限制性條款和對承包商保護性條款時,沒有全力爭取去修改完善它,不自覺的接受了合同中大量隱含風險,最終在合同施工中導致了承包商的損失。因承包商對合同審查不嚴引起的合同漏洞,缺陷造成了不應有的合同風險,帶來了不必要的損失。

在指導思想上,力爭簽訂一個有利的合同且始終堅持“利益原則”。締約合同雙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況且授標後商籤合同,業主也不能隨便毀約。承包商有權簽訂一個平等互惠的合同條款,這是承包商減少或轉移風險所堅持的最基本原則。承包商可以曉之以理,陳述利害,說服業主修訂某些過於苛刻的或本來不合理的條件,增加保證承包商權益的條款,使合同比較優惠或有利,風險較少,合同雙方責權利關係比較平衡,儘量減少苛刻的、單方面的約束性條款,實現承包商簽訂一個有利合同的目標。總之放棄權力等於自殺,合利則動,背利則滯,是我們任何承包商都應堅持的原則。利益原則不僅是合同談判和簽訂的基本原則,而且是整個合同管理和工程專案管理的基本原則。

在人員配備上,讓熟知和精通合同的專業人員參與商籤合同。大中型建設合同一般都由業主負責起草,業主聘請有經驗的法律專家和工程諮詢顧問起草合同,使合同質量很高,其中隱含了大量的不利於承包商的風險責任條款和業主的反索賠條款。這就要求承包商必須具備既懂工程技術,又懂法律,既懂經營管理,又懂造價、財務的綜合素質談判人員,才能保證在合同談判中處於一種智力均衡,資訊對稱的狀態,增加談判的力量,提高風險識別能力。因此承包商必須籌建工程合約部,成立高效的合同談判班子。這是降低合同風險,簽訂有利合同的人才保證。

在策略安排上,承包商應善於在合同中限制風險和轉移風險,達到風險在雙方中合理分配。承包商對於業主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免除責任的條款應認真研究,切忌輕易接受業主的免除條款。否則,合同履行中業主就有可能引用所謂法律障礙和合同依據為藉口,對承包商的損失拒絕補償,並應用免除條款對其拒絕付款推卸責任,承包商將會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由此,對業主的風險責任條款一定要規定得具體明確。

承包商在合同正式簽訂前應進行嚴格的審查把關。其要點是:

(1)施工合同是否合法,業主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證和批准;

(2)合同是否完整無誤,包括合同檔案的完備和合同條款的完備;

(3)合同是否採取了示範文字,與其對照有無差異;

(4)合同雙方責任和權益是否失衡,確定如何制約;

(5)合同實施會帶來什麼後果,完不成的法律責任是什麼以及如何補救;

(6)雙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發現歧義及時溝通。

在合同的簽訂和實施過程中,不要輕易相信任何口頭承諾和保證,少說多定是一個必須養成的工作習慣。一字千金,而非一諾千金。雙方商討的結果,做出的決定,或對方的承諾,只有寫入合同,或雙方簽署文字意見才算確定。合同的簽訂需要字斟句酌,只有把每一項活動存在的風險降到最低,才能獲得最大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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