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出版新規的法律解讀:要自媒體辦證是胡扯嗎?

佚名發表於2016-03-07

  幾周前,國家新聞出版和廣電總局、工信部聯合公佈了《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規範網路出版服務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網路出版新規的法律解讀:要自媒體辦證是胡扯嗎?

  文/單磊

  自今年3月10日期,《規定》就將取代2002年6月27日頒佈的《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正式生效。

  《規定》公佈後,外界對它有各種解讀,但大多都是臆想猜測。它究竟將帶來怎樣的影響,應該從法律層面作細緻分析。

  一、新規的總體變化

  《規定》剛剛釋出的時候,我曾在朋友圈裡說過,這次修改主要體現了"三點變化",留下了"三個懸念"。

  "三點變化",是指對業界現有商業規則影響比較大三個方面:

  一是網路原創出版物(常見的是原創小說)也要加標識(類版號管理,第29條);

  二是除牌照管理外,網路遊戲一事一批,遊戲發行從此就和電影、電視劇的發行一樣了,事前審查、逢發必審(第27、32條);

  三是不許賣證、借證,網站域名、智慧終端應用程式等出版平臺和技術裝置必須歸牌照方所有,牌照方涉外合作必須報總局審批,從字面上斷了VIE的路子,但實踐中能否落實尚待觀察(第8、10、21條)。

  而"三個懸念",是指《規定》中尚未明確的重要制度,有待在後續的配套政策中進一步完善:

  一是網路出版服務種類和邊界(第2條);

  二是特殊管理股規則(第22條);

  三是原創加標識的具體做法(第29條)。

  至於網路出版不允許外資摻合啥的,早就如此了,不必大驚小怪。

  二、關於新規的各種爭論

  本來以為這事就過去了,沒想到兩週之後忽然在網路上引起了熱議。

  先是有人盯著《規定》裡的"動漫、音影片讀物"等幾個字,說"3月10日起外資企業不能在中國大陸境內提供視聽服務";緊接著,又有人說微博、微信上數以萬記的自媒體需要辦證;不久,又有人說要自媒體辦證是胡扯,騰訊、微博等網路服務提供者才是出版者,他們取證就行;更有人言之鑿鑿,說這些大的網際網路公司本身就透過VIE結構規避了外資限制,已經取得了牌照。

  一時間,各種觀點風起雲湧,網民們一邊起鬨瘋轉、一邊也被整懵了圈。

  這種爭論之所以產生,有兩個主要原因:

  一是新聞出版和廣電總局沒有同步明確網路出版服務的具體業務分類和內容,網路出版物和新聞、視聽節目以及其他內容的區別,也就是我前面說的第一個懸念;

  二是"一網情深"的自媒體作者對我國網際網路內容監管體系不甚明晰,而自媒體定性問題尤其複雜,業務和監管界限並非涇渭分明,實務界也存在爭論。

  爭論發生後,很多朋友來跟我討論這些問題,其中不乏監管和實務界的專業人士。這使我不得不重視,並整理自己的觀點有所回應。

  雖然錯謬之處在所難免,仍盼有一得之功打消產業顧慮、促進規範發展。

  三、影片網站乾的不是網路出版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視聽業務確實存在外資成分限制,但這一限制與此次實行的《規定》毫無干係。

  目前,海外上市的網際網路影片企業都是透過VIE方式規避了這種政策限制,但對其進行限制的牌照並不是《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而是《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

  這兩項業務的監管權,現在都歸屬於新聞出版和廣電總局,甚至很多人對兩者產生混淆。但事實上,出版業務是原新聞出版總署的監管範圍,視聽服務是原廣電總局的監管範圍,二者風馬牛不相及。

  《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之(一)提到的“動漫、音影片讀物等原創數字化產品”,應該是指在內容和產品形態上與傳統出版社出版的音相製品類似的原創作品,例如原創的聽書、有聲小說、音樂、MV等。

  四、自媒體的定性真的那麼簡單麼?

  接下來談談自媒體,真的象大家討論那樣,統統地需要或者不需要網路出版牌照那麼簡單麼?

  在我看來,要想釐清自媒體的定性,必須將下面三個近似的概念區分開:網路出版服務和社交產品、一般性發表或釋出、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

  (一)網路出版和社交產品的區別,在於"先審後發"還是"先發後審"

  《規定》第二條明確:“本規定所稱網路出版物,是指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提供的,具有編輯、製作、加工等出版特徵的數字化作品。”其中“編輯、製作、加工等出版特徵”都強調出版服務提供者應當事先知悉在其平臺上釋出的內容。

  《規定》第九條之(四)在規定傳統出版單位外的其他單位從事網路出版服務的條件時,明確要求"有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所需的內容審校制度",也是要求事前對釋出內容進行審校。

  《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網路出版服務單位實行編輯責任制度,保障網路出版物內容合法。網路出版服務單位實行出版物內容稽核責任制度、責任編輯制度、責任校對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網路出版物出版質量。”編輯責任制度、內容稽核責任制度、責任編輯制度、責任校對制度,都要求網站及其相應職責的工作人員事前對釋出內容進行稽核,也有這樣才能“保障”內容合法和出版質量,而非事後透過“通知-刪除”的方式予以補救。

  而微博、微信公眾號等社交產品則不同。

  在業務實現流程中,新浪或者騰訊僅僅是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按照2015年版《電信業務分類目錄》的規定,這類社交產品通常可能被歸類為"資訊服務業務"中的"資訊釋出平臺和遞送服務"或"資訊社群平臺服務"。

  在這類服務中,平臺方不承擔事前的內容審查義務,僅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在事後發現或被通知有關內容違法後履行刪除義務、報告義務和一定期限內留存資訊的義務。

  從這個角度看,那些認為新浪、騰訊等提供微博、微信公眾號服務的主體,以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的身份,需要取得《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的觀點,是不正確的。

  當然,新浪、騰訊等公司因提供遊戲發行、文學原創網站等其他型別、屬於網路出版的業務而需要取得《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則是另外一回事。

  判斷某一項網際網路業務屬於網路出版還是社交產品,需要看進一步明確後的監管規則,是否要求服務提供者"先審後發"。

  (二)網路出版與一般性發表、釋出性質不同

  《規定》第二條強調,網路出版物必須具備“編輯、製作、加工等出版特徵”,同時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只有單位可以從事網路出版服務,並提出了具有出版及相關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的專職編輯出版人員的要求。

  這些,都可以看做是對網路出版物(即便是原創網路出版物)在形式上的專業性要求,與一般性地文字、圖片、小影片等內容是不一樣的。

  同時,網路出版行為與普通使用者的一般性發表或釋出行為,在性質上也不一樣。

  這種出版特徵的專業性要求,與上位法規《出版管理條例》和2002年的《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一脈相承。

  《出版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出版活動,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複製、進口、發行。本條例所稱出版物,是指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

  《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出版,是指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將自己創作或他人創作的作品經過選擇和編輯加工,登載在網際網路上或者透過網際網路傳送到使用者端,供公眾瀏覽、閱讀、使用或者下載的線上傳播行為。”

  同時,《規定》第八條、第九條僅規定了單位從事網路出版服務的條件,就是為了把適格的和不適格的潛在申請者(單位)區分開;而個人因其發表、釋出內容的行為不具有出版特徵上的專業性,不可能從事網路出版服務,壓根兒就不是《規定》的調整物件。

  因此,以個人身份開設的各種自媒體賬號,不屬於網路出版服務提供者,不需要獲得《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

  同樣的,微博、微信公眾號中以形象宣傳、營銷推廣、客戶服務等為主要內容的企業賬號,典型的是微信訂閱號中的服務號,也不具備"編輯、製作、加工等"出版上的專業性,而不屬於網路出版服務。

  (三)網路出版服務與網際網路新聞服務的區別

  透過前面的分析已經發現,新浪、騰訊等網際網路社交服務平臺,以及它上面的個人賬號、個人公眾號、企業營銷服務號等,都不屬於網路出版服務。

  那麼,是不是其他專業提供具備"編輯、製作、加工等出版特徵"的單位賬號,就一定屬於網路出版服務呢?答案可能也是否定的。

  這是因為,網際網路新聞服務和網路出版服務,本質上是兩項不同的業務。前者原屬於國務院新聞辦監管,現屬於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監管;後者原屬於新聞出版總署監管,現屬於國家新聞出版和廣電總局監管。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新聞資訊,是指時政類新聞資訊,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導、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導、評論。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包括透過網際網路登載新聞資訊、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和向公眾傳送時政類通訊資訊。”

  而《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之(一)提出網路出版物包括“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知識性、思想性的文字、圖片、地圖、遊戲、動漫、音影片讀物等原創數字化作品”。這一規定同樣繼承自《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一款之(二)“經過編輯加工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方面的作品”。

  從內容領域上看,這兩者顯然是有區別的。

  一個是時政類新聞資訊,一個是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內的內容;一個強調時效性和公共性,一個強調知識性和思想性。

  無論是2002年的《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還是這次的《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行文中都注意到了和《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的區別,沒有提及與時政新聞、評論及其特點有關的字眼。

  顯然,新聞、出版兩個領域的業務實踐、監管體制都是相適應的,繫有意為之。

  因此,即便是微博、微信訂閱號中具備“編輯、製作、加工等出版特徵”的單位賬號,或者專門的原創資訊網站,如果提供的不是“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知識性、思想性的原創內容”,或已出版內容的數字化作品,依然不需要辦理《網路出版許可證》。

  反之,按照規定是應該辦證的。

  (【注】我這裡說的是“按照規定”,但實踐中管不管得過來我不知道。我估計會透過對《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解釋,把稽核責任下放給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拭目以待吧!)

  不過,這些公眾號和網站也別高興得太早,如果涉及時政新聞資訊、評論服務的,則應當辦理《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證》。

  目前,《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也正在修訂中,對於申請條件的限制恐怕更為嚴格,估計同樣也不會允許有外資成分的參與。

  如果是內容上能在兩者之間打擦邊球的專業網路媒體,選擇辦《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或許要比辦《網際網路新聞服務許可證》容易得多。

  五、再扯兩句VIE

  從2000年新浪上市開始,透過VIE結構規避外資產業限制,已經成為外資入股、控制中國網際網路企業的必殺技,屢試不爽。(對VIE感興趣的朋友,可以看我去年寫的文章《網際網路VIE變局之上篇:去VIE時代,中國網際網路新出路》)

  其實,從去年這時候出臺的《外國投資法(草案)》徵求意見,就已經透露出訊號,要解決利用VIE規避外資行業限制的問題,而"特殊管理股"制度更是為關上門而特意開啟的一扇窗。

  所以,VIE正在逐步變成歷史上的現象,繼續靠VIE規避走不了多遠了。

  而且,即便是目前採用VIE結構的公司,也不是都有網際網路出版證。據我所知,網易和搜狐是有的。其他的,您自己查吧!

  感謝您看到現在!總算說完了,不一定對,希望能拋磚引玉,特別是對網際網路法律實務工作者和後續監管政策的明確有點兒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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