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支付新規阻止第三方支付異化為類網路銀行

佚名發表於2015-12-31

  包慧/文

  12月28日,央行出臺《非銀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一石激起千層浪。

  “網際網路支付是網際網路金融發展的基礎。”這是央行對網路支付的定調。

  相比今年7月底的徵求意見稿,正式出臺的《辦法》主要有兩個變化。一是將個人支付賬戶從兩類擴充為三類;二是根據支付機構分類評定以及支付賬戶實名制落實情況,對支付機構實施分類監管。

  總是有第三方支付公司抱怨監管過嚴,但是在筆者看來他們忘記了一點,第三方支付在以前是沒有法律支撐的,這個世界上除了中國還有哪個國家的法律允許除了銀行之外還可以有其它放錢的賬戶?現在央行承認這個賬戶的法律地位,已經是從無到有的巨大改變。

  如果只是單筆金額或者日均金額沒有達到想要的額度,就像受氣的小媳婦似的到處訴苦,還冠冕堂皇地挾“使用者”以令“央行”。

  此前,部分機構對此前徵求意見稿的單筆5000元的限額頗有非議,稱這個額度可能都不夠你還信用卡賬單的,如果月消費一萬元還款還得操作兩次。現在Ⅱ類戶單日支付限額增至了10000元,差不多一般人的需求都可以滿足了。

  同時央媽也沒有把額度給限制死,還給額度的提升留了個口子。央行強調,“下一步,人民銀行將視銀行服務及風險管理情況,對Ⅱ類戶和Ⅲ類戶的賬戶功能及限額進行最佳化和調整。”另外,有限額的只是支付賬戶餘額支付,銀行卡支付是不受限制的哦。

  看起來,支付公司已經傲嬌到不能受任何委屈的地步了,但新生事物都是在發展過程中慢慢擠出空間的,不可能你支付公司一走到哪就要大家都閃開,給你讓一條路出來。

  正如一位第三方支付大佬對筆者所說的,“今天支付的技術進步、監管的包容度可以做更多事情。”儘管之前的徵求意見稿曾讓支付行業怨聲載道,但他認為從大方向上來看,監管還是一直在放鬆。

  支付賬戶分類監管

  可以看到,央行28日釋出的網路支付管理辦法跟其25日釋出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進個人銀行賬戶服務 加強賬戶管理的通知》裡面的精神是一致的。

  《辦法》的監管指向是,阻止支付公司“異化”為“網路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應迴歸其誕生時的使命:小額便民,服務於電子商務。

  在吹風會上,央行介紹,出臺《辦法》的初衷是“不希望支付賬戶有太多的資金沉澱”。截至2014年底所有網路支付賬戶的餘額為2000多億,主要集中在支付寶、財付通。這沉澱的兩千多億元或讓央行擔心到夜不能寐。

  吸收存款和支付清算是銀行的基本功能,在缺乏與銀行類似的嚴格監管約束下,支付賬戶已經實現事實上的網路銀行功能,資金沉澱讓其成為存款類的金融機構,而又沒有受到銀行的賬戶資金安全及配套的流動性監管。

  《辦法》的一個殺手鐧是區分銀行全功能賬戶和支付賬戶的區別,也就區分了第三方支付和網路銀行的業務邊界。第二個殺手鐧就是強調支付賬戶實名,支付清算協會的資料顯示,2014年完成實名認證的支付賬戶共有9.45億個,只佔總支付賬戶總量43%。

  不論是支付賬戶的分類,還是銀行賬戶的分類,邏輯一脈相承:央行對第三方支付機構分類ABC,與對銀行的個人賬戶I、 II、 III 類遙相呼應。背後的邏輯都是:賬戶的級別越高,你所能使用的福利功能和額度也就越多。分類監管可謂一舉兩得,一來為創新留下了空間,二來也守住了安全的底線。

  打個比方,這有點類似於居住證積分的制度,積分越高可享受的公共福利越多,比如說120分可以辦護照,140分可以買房,160分小孩可以上學等等。

  通俗的說,好孩子享受到的監管更為寬鬆。根據《辦法》,若支付機構被評為A類且Ⅱ類和Ⅲ類賬戶實名比例達到95%以上,即可享受賬戶實名驗證不受渠道限制、單日限額提高等優惠。

  根據辦法,個人支付賬戶分為三類:Ⅰ類賬戶自開立起累計支付限額1000元,可用於購物消費和客戶轉賬。Ⅱ類賬戶年累計支付限額10萬元,可用於購物消費和客戶轉賬;Ⅲ類賬戶年累計支付限額20萬元,可用於購物消費、客戶轉賬和購買投資理財產品。從Ⅰ類賬戶到Ⅲ類賬戶,身份核實逐漸趨嚴。

  雖然同樣分為三類賬戶,但第三方支付的賬戶與銀行賬戶有著本質的不同。

  支付賬戶餘額的本質是預付價值,類似於預付費卡中的餘額,雖然歸屬客戶,卻是以支付機構自身名義存放在銀行,實際由支付機構支配與控制。同時支付機構的企業信用在法律保障上也遠低於銀行,一旦支付機構出現經營風險或信用風險,財產可能受損。

  責任劃清

  而坊間最為關心的,莫不是《辦法》到底動了誰的乳酪。那麼問題來了,網路支付新規到底是利好銀行還是對第三方支付機構呢?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辦法》最為利好的,既不是親兒子銀行也不是乾兒子支付公司,其實是央行自己。

  因為以前由於責任沒有劃分清楚,客戶的資金被盜刷等出問題了都要找監管。但現在不同了,央行很機靈地把責任都劃分了出去。

  比如,第三方支付客戶的備付金,以前沒有明確備付金存管銀行的責任,現在出問題的話備付金存管銀行也要擔責任。

  再比如,支付機構也要有先行賠付的機制,不能與銀行互相踢皮球。商戶產生的問題,支付機構要擔責。使用者資訊洩露,資金風險,支付機構也要擔責。支付機構挪用備付金,備付金存管銀行要擔責。

  總體而言《辦法》對第三方支付行業都是利好的,當然任何事都要分兩面來看,第三方支付機構們也是幾家歡樂幾家愁。

  比如說,部分中小型的第三方支付機構,比如盈利不佳,或者技術不穩,可能被評為C類,因為他們的賬戶實名通常達不到規定的95%,還會被額度限制。那些做B2B大額的支付機構尤其面臨這個問題,比如說以前他要做單筆數十萬或更高的大宗交易,以後就要被限制住了,他們自己的閘道器賬戶和支付賬戶意義就不大了。

  《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也就是說,新的要求和規定留給支付公司們整改的時間不多了,那誰誰們得趕緊行動起來。

  (編輯:曾芳,如有意見或建議,請聯絡zengfang@@21jingj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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