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檢查網際網路股權融資:私募請淡定 公募還要等

佚名發表於2015-08-08

8月7日晚間,證監會發布了《關於對透過網際網路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證監辦發〔2015〕44號)》,並致函各省級人民政府,規範透過網際網路開展的股權融資活動。

在7月18日人民銀行等十部委釋出《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髮〔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之後,證監會表示,正在抓緊研究制定股權眾籌融資試點的監管規則,積極推進試點各項準備工作。

此次致函指出,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透過網際網路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具體而言,是指創新創業者或小微企業透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網際網路平臺(網際網路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公開募集股本的活動。由於其具有“公開、小額、大眾”的特徵,涉及社會公眾利益和國家金融安全,必須依法監管。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股權眾籌融資活動。此處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

從去年開始大熱的股權眾籌平臺,比如京東眾籌、淘寶眾籌、36氪股權眾籌平臺,似乎都符合上述要求。於是,不繼續將《指導意見》和證監會的檢查通知讀下去,很容易理解為網際網路股權眾籌要被“嚴打”了。

其實,致函中明確提到,目前一些地方正在制定或已經發布開展網際網路股權眾籌試點的相關政策性檔案,其中界定的“股權眾籌”與《指導意見》定義的“股權眾籌”不一致。將非公開股權融資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稱為“股權眾籌”,易引起市場和社會公眾對股權眾籌概念的混淆。也就是說,有一些以“股權眾籌”為名的活動,是透過網際網路形式進行的非公開股權融資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募集行為,並不屬於《指導意見》規定的股權眾籌融資範圍,因此也不是上述相關規定嚴格監管的物件。

所謂“公募”與“非公開股權融資”或“私募”的主要區別,在於股權融資的募集方式和物件,前者是向不特定的投資者公開發行,後者是向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簡單來說,像京東的“東家”等網際網路股權眾籌平臺,大多數採取的是“領投+跟投”的模式,對於領投人與跟投人都設有一定門檻,比如對投資人資格、投資金額等有具體要求,這樣的形式,基本上是屬於“非公開股權融資”或“私募”股權眾籌。

關於私募股權眾籌的監管,證券業協會於2014年12月公佈了《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其中指出,現行《證券法》明確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核准,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而在通常情況下,選擇股權眾籌進行融資的中小微企業或發起人不符合現行公開發行核准的條件,因此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股權眾籌融資只能採取非公開發行。

此外,《管理辦法》還提到,股權眾籌應透過一系列自律管理要求以滿足《證券法》第10條對非公開發行的相關規定:一是投資者必須為特定物件,即經股權眾籌平臺核實的符合《管理辦法》中規定條件的實名註冊使用者;二是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以及“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等;三是股權眾籌平臺只能向實名註冊使用者推薦專案資訊,股權眾籌平臺和融資者均不得進行公開宣傳、推介或勸誘。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曾對此表示,“以是否採取公開發行方式為劃分標準,股權眾籌可分為面向合格投資者的私募(非公開發行方式)股權眾籌和麵向普通大眾投資者的公募(公開發行方式)股權眾籌兩類。”上述《管理辦法》是專門針對私募股權眾籌平臺的自律管理規則。

證監會此次致函中也提到,證監會在研究制定透過網際網路進行非公開股權融資的監管規定。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向不特定物件宣傳推介,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合格投資者的標準應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那麼,關於透過網際網路進行的公募股權眾籌融資,又有何規定或監管要求?

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修訂草案)》中增加的相關內容為:透過證券經營機構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以網際網路等眾籌方式公開發行證券,發行人和投資者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的,可以豁免註冊或者核准。不過,雖然網際網路公募股權眾籌等被列入了證券法修訂草案,相關的具體規定尚未正式出臺。

我國目前的《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規定則是,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向不特定物件發行證券、向特定物件發行證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即公募股權融資的發行物件、數量等都要符合法律規定;如果網際網路股權眾籌以“公開發行”方式進行,也將需要在“法律層面”上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比如說,將來可能需要申請相關的牌照。

此前曾有傳聞稱,京東、阿里巴巴、平安三家或成為公募股權眾籌的試點,公開發行註冊豁免,但此訊息一直未獲官方證實。

明確了需要透過證監會批准的是公募股權眾籌融資,證監會此次對股權融資平臺的專項檢查也並非完全與私募股權眾籌無關。證監會致函稱,近期對股權融資平臺進行專項檢查的檢查物件包括但不限於以“私募股權眾籌”、“股權眾籌”、“眾籌”名義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平臺。也就是說,現存的諸多股權眾籌平臺都將受到檢查。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檢查目的是摸清股權融資平臺的底數,發現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排查潛在的風險隱患,引導股權融資平臺圍繞市場需求明確定位等,並非要將所有網際網路股權眾籌”扼殺在搖籃裡”。

簡單總結一下,對於當下大多數網際網路私募股權眾籌平臺來說,做好相關的風控等措施,可以繼續合規地開展。而對於尚未出臺明文規定的網際網路公募股權眾籌,就靜靜等待相關政策的制定和討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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