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索賠難 經營平臺先行賠付

佚名發表於2015-08-20

原標題:網購索賠難 經營平臺先行賠付

今後在網購時,與店家的聊天記錄一定要儲存好,在發生消費爭議時,可以作為有效的維權證據。昨天,北京市工商局釋出了《關於推動建立消費環節賠償先付制度和健全消費爭議快速和解機制的指導意見》,將於今年10月1日正式實施。《意見》擴大了先行賠付的適用範圍,網路交易平臺、電視購物平臺均也適用“先行賠付”。

“先行賠付”範圍擴大

《意見》擴大了先行賠付的適用範圍,綜合購物中心、特色商業街區、商場、超市、攤位較多的集貿市場、批發市場、網路交易平臺、電視購物平臺均為先行賠付的適用範圍。賠償先付的範圍主要包括:因商品或者服務質量引起商品或服務價值損失;違約金;售後或安裝等帶來的損失;結算價格高於標價等。

《意見》要求消費環節經營者履行消費維權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消費者投訴,主動和解消費糾紛。同時鼓勵有租賃櫃檯、出租經營場地業務的經營者,設立賠償先付保證金,用於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於符合退換貨標準的商品,在消費者與租賃櫃檯或經營商戶未就退換貨問題達成一致意見,消費者一方要求退款時,經營者可以先行為消費者辦理退款。

超15日視為故意拖延

當負有賠償責任的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存在故意拖延、無理拒絕或者因撤場等原因,造成消費者難以索賠的情形時,可以啟動賠償先付制度,由商場、市場和平臺經營者向消費者進行先行賠付。商場、市場和平臺經營者向消費者進行賠償先付後,可以依法或者依約定向有關銷售者、服務者進行追償。

市工商局解釋說,經認定為不合格商品,消費者提出退貨要求之日起未退貨的;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做、更換、退貨、退款或者賠償損失等義務的,經營者有上述情形之一併超過15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網聊”紀錄可做證據

市工商局消保處處長陸原介紹,《意見》擴大了消費維權的證據範圍。此前,只以購物票據為證據,今後消費者在會員制經營單位消費或者透過銀聯卡刷卡消費,會員記錄和刷卡記錄均可以作為消費爭議有效證據。

此外,消費者在網上購物,網路平臺的購買記錄、電子化購物憑證、消費者與網路平臺的溝通記錄等,也可作為解決經營者與消費者爭議的有效證據。

北京市工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該指導意見不具備強制性,但是鼓勵和引導企業執行落實。對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工商部門將依法進行執法監督。

市工商局副局長黃曉文透露,市工商局將加快建立解決消費爭議信用評價制度,將經營者解決消費爭議的情況,作為評價企業信用和商譽的重要指標之一,並定期對外公示信用評價結果。(北京晨報記者 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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