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年前,網際網路世界最重要的一條法律誕生了

佚名發表於201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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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注:為什麼我們現在可以在網路上自由地發聲?恐怕很多人都自然而然地認為這天經地義,但事實上,正是由於二十年前一條針對網際網路世界言論權責的法律的出現,這一切才成為了現實。而本文將會為我們講述這段不太為人所知的歷史。

本文翻譯自techdirt,原文標題為「20 Years Ago Today: The Most Important Law On The Internet Was Signed, Almost By Accident」,轉載務必註明本文和原文連結。

如果比爾•克林頓在 20 年前沒有簽署那套法案,那麼我們所知的網際網路世界將與今天的全然不同,這套法案就是通訊規範法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下文簡稱 CDA,其也可以被譯為《傳播淨化法》或《文明通訊法》等等)。公平地說,CDA 中幾乎所有的內容都是一坨翔,事實上,它完全就是針對網際網路產生的一個爛點子。這套法案最核心的部分就是要「清潔」網際網路上的色情內容,然而,為了讓法案更加完整,它包含了第 230 條法令——它由兩位眾議院議員增加。事實上,他們還想要將這一條款單獨設定成一個獨立的法案——網際網路自由與家庭授權法,但未能成功,因此,他們只能退而求其次,將其新增到 CDA 中。因此,在 20 年前的 2 月 8 日,時任美國總統的克林頓簽署透過了 CDA。在當時,大多數的注意力都放在了「驅逐色情」這部分,只有很少人注意到了第 230 條法令。然而,時至今日,這條法令也許才是其中最重要的條款之一,甚至沒有之一

網路言論自由的基石

正如很多人都已獲知的那樣,僅僅一年之後,因為受到了巨大的爭議,美國最高法院判決 CDA 違憲,只有一項條款得以留存,答案自不必猜,那正是第 230 條法令(後簡稱 CDA 230)。並且在之後的這二十年中,它成為了那個讓網際網路成長至今的關鍵性法律。甚至,有人在過去曾經公平地說過,沒有其他法律對網際網路的貢獻比 CDA 230 更多了。其中原因也不復雜,是因為一個相當簡潔明瞭的原則:CDA 230 指出,網際網路服務不必為其使用者的行為負責(其正文是:No provider or user of an interactive computer service shall be treated as the publisher or speaker of any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another information content provider.互動式計算機服務的提供者或使用者,就非出於已的資訊內容,不應被視為內容的出版人及發表人)。這意味著每一個網站和網際網路服務商不必去小心翼翼地監視並追蹤它的使用者在網際網路上的所作所為;這也意味著創造服務的法律風險和責任大大下降,公眾可以在網際網路上創造各式各樣的內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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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強有力的這條法令,那我們今天恐怕很難見到那些最流行的網路平臺了。在 CDA 230 推出後不久,我們就毫不意外地見到了部落格和社交媒體的興起,而它們幾乎都來自美國。如果沒有 CDA 230 的保護,那這二者將會寸步難行。而事實上,CDA 230 的透過有很大一部分來自美國一個很著名的案例:Stratton Oakmont, Inc. v. Prodigy Services Co.。

編者注:該案中,一位匿名使用者在 Prodigy Services 公司所提供的網路論壇內建立了一個帖子,捏造 Stratton Oakmont 公司的管理者存在發行股票欺詐的行為。這一帖子隨後被許多人瀏覽並大規模傳播,最終導致 Stratton Oakmont 公司的經營業績在短時間內急速下跌,遭受了巨大損失。在 Prodigy Services 公司拒絕提供該使用者資訊的情況下,Stratton Oakmont 公司將其告上了法庭。法院認為 Prodigy Services 公司作為網路服務商對其所提供的留言版具有一定的管理職責,該公司對於其留言板內誹謗原告公司的帖子未能及時刪除,故對原告的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及民事責任。這一案件不僅開創了美國網路誹謗侵權之訴的先例,而且為今後網路誹謗案件中確定網路服務供應商的法律責任提供了依據。然而,諷刺的是,Stratton Oakmont 公司的總裁 Danny Porush 確實具有犯罪行為,在 1999 年,他被逮捕,併成為了著名電影《華爾街之狼》的原型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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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atton Oakmont 公司的總裁 Danny Porush 正是電影《華爾街之狼》的主人公原型)

正是因為這個案例中的責任認定讓網路平臺們感到非常恐慌,特別是,因為 Prodigy 公司釋出了相關的「使用者指南」並刪除了一些帶有攻擊性言語的帖子,它就突然成為了相關內容的「釋出者」,並且需要為這些內容負責。這樣的指控讓網路平臺非常恐慌,因此,CDA 230 才得以儲存下來。

而 CDA 230 的一個關鍵部分卻常常被忽視,那就是它在事實上鼓勵了網站們對內容進行過濾。能夠這樣,是因為它其中提到了,網路平臺對自家內容進行的任何形式的調整和指導都不會消除 CDA 230 對他們的保護。因此,網站們不用面對突然而來的法律風險,他們得以自己去決定是否要調整自家網站上的內容。而其他的國家卻沒有這樣的保護措施,這可能會導致一些危險的判決。

既不是釋出者,也不是散佈者

在這些年中,CDA 230 也受到了無數個案例的考驗,然而它始終能夠保持自己的強大。其中,最有影響力也是重要的一個案例就是Zeran 與 AOL 公司之間的官司了。這個案例是第一起考驗了 CDA 230 的案例,透過它,法院終於發現了 CDA 230 是一個可以讓網站免受使用者釋出的內容之責的強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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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注:1995 年 4 月,在美國線上(AOL)的論壇上,有網友以 Zeran 的名義張貼販賣 T 恤的廣告,廣告中還寫明印在 T 恤上的標語,這些標語與俄克拉荷馬市聯邦大樓爆炸案有關,很容易令人感到不悅。由於廣告文章中留有 Zeran 家中的電話,使得 Zeran 不斷接到辱罵他的電話,即使他已經通知 AOL 有此事件,但這樣的廣告文章還是持續出現,於是,Zeran 便對 AOL 提起誹謗訴訟。本案審理時,Zeran 主張 CDA 230 僅規定網際網路服務商不需負出版者或發表者的責任,但是,並沒有免除網際網路服務商的散佈者責任,加上他已經通知過 AOL,但是,同樣的廣告文章還是一再出現,顯然 AOL 必須負起散佈者的責任。本案歷經多次審判,最後,法官以 CDA 230 的立法精神駁斥 Zeran 的主張,認為該法的目的就是要確保網路能夠提供多元意見的發表機會,如果不能賦予業者完全的免責權,網路平臺為了避免訴訟糾紛,可能會限制使用者的言論自由。因此,法官認為 CDA 230 給予網際網路服務商完全的免責保護,不僅不須負擔出版者的責任,也不需負散佈者的責任。

CDA 230 已經在許多方面證明了自己的強大,透過讓科技公司設立人們能夠暢所欲言的網路平臺,它能夠同時賦予並保護網路上的言論自由。如果沒有了它,網際網路作為公眾交流的平臺功能將會大大受限。就像第四巡迴法院所認為的那樣:

「透過互動式計算機服務所產生的交流資訊量是驚人的。在如此多的發言中,如果你要追究侵權的責任,那將會產生明顯的『寒蟬效應』。要讓服務提供商去篩選他們數以百萬計的每一條留言是不可能的。面對這種每一則發言都會帶來法律責任的潛在風險,這些服務商們很可能會選擇對發言的數量和型別進行極其嚴格的限制。」

透過免除網站對使用者的監視和追蹤,這條法律保護了使用者的隱私權,並且避免網站承擔任何的責任;透過清晰的企業責任認定,它鼓勵企業創造了巨大的經濟價值,比如部落格、論壇和社交媒體——沒有了被起訴的煩惱,企業可以大展拳腳。而另一方面,它也沒有讓網路平臺放棄對內容的保護,反而在事實上讓他們採取了更好的調節措施。

結語

想要總結 CDA 230 在過去二十年對網際網路做出的貢獻其實不太容易,我們也許可以這麼說,如果沒有它,那你恐怕不可能像今天一樣在極客公園的網站上隨意發表評論。並且,像 Twitter、 Facebook、Yelp 或是 AirBnb 這樣的工具也很難出現。所有這些依賴公眾輸入的網站都要感謝 CDA 230,而你恐怕很難相信,當這條法律被簽署的時候,它是作為一個「附加條例」被新增進去的。

所以,當我們今天在上網的時候,我們應該想到,正是因為 CDA 230,網際網路才能夠走到今天,我們應該感謝那兩位美國的國會議員。並且,也許我們應該要注意到,現在反對 CDA 230 的力量也很強大,如果我們在今天還要反對這個言論自由與經濟增長的主要驅動力,那毫無疑問,這就是人類的恥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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