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剛剛,央行公佈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對網路支付進行了限額管理。
第七條規定: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
第十六條(三)規定:對個人支付賬戶餘額的付款功能和交易限額進行分類管理:規定支付機構應根據客戶身份對同一客戶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進行關聯管理。支付機構為個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並基於支付賬戶餘額辦理網路支付,其所有支付賬戶的餘額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下同)年累計應不超過20萬元。
第二十八條規定: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5000元。
可能產生的影響:
限制資金沉澱
大額消費將不能透過網路清算的通道,還是要回歸銀聯通道,因此當網上消費超過5000元時還是需要使用銀行卡或信用卡進消費。此舉的直接目的是減少在支付機構的資金沉澱。這其實也是一種風險管控,畢竟大筆的錢放在商業公司裡管理下還是一個有潛在風險的事情。
支付機構收入減少,銀聯偷笑
限額自然也會減少消費總金額,其中對於超額支付金額,支付機構將不能繞開銀聯與直接與銀行結算,銀聯收手續費的權利可以得到保障。
網路轉賬將受限制
支付機構為客戶辦理銀行賬戶向支付賬戶轉賬的,轉出賬戶應僅限於支付賬戶客戶本人同名銀行借記賬戶;辦理支付賬戶向銀行借記賬戶轉賬的,轉入賬戶應僅限於客戶預先指定的一個本人同名銀行借記賬戶。
表示使用者無法直接轉錢去他人銀行卡中。
對網際網路金融業務影響深遠
條例規定: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
這可能對網際網路金融產生深遠影響,不知道支付寶們會怎麼想?
分清主角和配角
該《管理辦法》基本明確了網路支付只是用於小額支付的定位,誰是支付主體誰是輔助工具則得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