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務委員會:跨境電商專案最高可獲400萬資助

佚名發表於2016-08-10

  8月9日上午訊息,近日北京市商務委員會下發了《關於2016年度支援北京地區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為“通知”)。通知稱北京地區將大力支援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物流企業、第三方支付機構企業及其他相關經營單位的發展,2016年每個專案最高可獲400萬元資金支援。

  通知顯示,支援的物件主要包含: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包括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的電子商務進出口企業、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進出口的企業、為電子商務進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物流企業、第三方支付機構企業及其他相關經營單位。

  對於發展海外倉、智慧口岸倉、出口集貨倉、跨境電商專用冷鏈庫建設的申報單位(申報主體),每個專案最高不超過400萬元的支援資金。

  此外,對於支援跨境電子商務通關輔助系統建設、升級改造等專案,每個專案所獲扶持金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於包括安檢機、同屏比對系統、影片監控系統、查驗裝置、機檢系統、監管場所專用圍網、防火牆系統、輔助裝置和管理資訊系統等在內的跨境電商通關輔助系統建設,每個專案可獲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支援資金。

  通知限定了專案申報時間:自通知釋出之日起即可進行專案申報,北京市商務委員會將按照申報時間順序進行專案評審,申報工作截至2016年9月15日。(徐利)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於2016年度支援北京地區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通知

  京商務電商字〔2016〕10號

  釋出時間:2016-07-29 資訊提供:電子商務處

  各區商務委,有關單位: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商務委關於推進本市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京政辦發〔2014〕16號)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46號)等檔案精神,為發揮首都區位資源優勢,引導本市跨境電子商務加快發展,推進對外貿易轉方式、調結構,在2015年北京地區支援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政策的基礎上進行調整,出臺對2016年度北京地區跨境電子商務建設專案進行扶持的政策。具體通知如下:

  一、支援物件

  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包括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的電子商務進出口企業、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進出口的企業、為電子商務進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物流企業、第三方支付機構企業及其他相關經營單位。

  二、支援方向與標準

  (一)支援與北京跨境電子商務公共資訊平臺(以下簡稱“公共資訊平臺”)對接的資訊系統建設、升級改造等專案,每個申報單位(申報主體)依據評審後的金額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每個專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支援跨境電子商務通關輔助系統建設,包括安檢機、同屏比對系統、影片監控系統、查驗裝置、機檢系統、監管場所專用圍網、防火牆系統、輔助裝置和管理資訊系統等,每個申報單位(申報主體)依據評審後的總投資給予不超過50%資金支援,每個專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三)支援海外倉、智慧口岸倉、出口集貨倉、跨境電商專用冷鏈庫建設,包括貨架(貨櫃)、影片監控系統、傳送系統、專用推車(叉車)、輔助裝置和管理資訊系統等,每個申報單位(申報主體)依據評審後的總投資給予不超過50%資金支援,每個專案最高不超過400萬元。

  三、支援條件

  (一)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各類所有制法人企業(法人經營單位);

  (二)已經實現與公共資訊平臺對接並有實際經營業績(以公共資訊平臺統計資料為準),或為跨境電商企業提供現場通關服務,或為通關申報系統與公共資訊平臺提供對接服務;

  (三)企業在進出口業務、電子商務業務、財務、稅收、外匯管理、海關監管等方面無違法、違規記錄。

  四、申報稽核程式

  (一)企業(經營單位)向北京市商務委員會提交專案申報資料,包括:

  1.專案申報書(含專案實施、資金使用等情況報告);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提供在公共資訊平臺上的註冊號(不含為跨境電商企業提供現場通關輔助服務的企業);

  4.專案已發生費用明細表;

  5.2016年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申報專案情況彙總表;

  6.費用支出發票影印件;

  7.專案申報單位承諾書。

  (二)申報專案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且未享受過同類政策支援的專案均可進行申報,專案實際投資比例不低於計劃總投資的70%。

  (三)專案申報時間:自本通知釋出之日起即可進行專案申報,北京市商務委員會將按照申報時間順序進行專案評審,申報工作截至2016年9月15日。

  (四)專案稽核與撥付:北京市商務委員會對申報專案進行初審,委託第三方中介機構對初審合格的專案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確定支援資金額度,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撥付資金。

  五、帳務處理

  企業(經營單位)收到支援資金後,應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六、監督與檢查

  (一)獲得資金支援的企業(經營單位)應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騙取、挪用和截留支援資金。對違反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予以處理。

  (二)各區商務部門和開發區、天竺綜保區、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支援專案的監督管理和跟蹤。

  聯絡人:市商務委電子商務處 宋志雷 87211813

  市商務委財務處   張景雲 87211638

  市財政局經建一處  齊 雯 88549650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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