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釋出規定:付費搜尋應查驗客戶資質

佚名發表於2016-06-27

   據新華社訊息,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6月25日釋出《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管理規定》。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出臺《規定》旨在規範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促進網際網路資訊搜尋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有關負責人介紹,搜尋引擎在對網上資訊進行整合、方便使用者查閱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也存在不少問題。部分搜尋結果含有謠言、淫穢、色情、暴力、兇殺、恐怖等違法資訊;部分搜尋結果有失客觀公正,違反行業道德和規範,誤導和影響公眾判斷。這些問題破壞了網路生態,擾亂了網際網路資訊傳播秩序,侵害了公眾利益,廣大網民深惡痛絕,呼籲儘快出臺資訊搜尋服務的有關管理規定。

  《規定》明確,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負責全國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規定》要求,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資訊稽核、公共資訊實時巡查等資訊保安管理制度,不得以連結、摘要、聯想詞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提供付費搜尋資訊服務應當依法查驗客戶有關資質,明確付費搜尋資訊頁面比例上限,醒目區分自然搜尋結果與付費搜尋資訊,對付費搜尋資訊逐條加註顯著標識;不得透過斷開相關連結等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強調,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提供者應當切實承擔企業社會責任,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加強自身管理,為網民提供客觀、公正、權威的搜尋結果。同時,企業要提高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受理處置和使用者權益保護制度,主動接受公眾監督。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歡迎廣大網民繼續對網上相關違法和不良資訊進行監督舉報,共同促進網路空間更加清朗。網際網路違法和不良資訊舉報中心網址:www.12377.cn,舉報電話:12377,舉報郵箱:jubao@12377.cn。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接受採訪,就《規定》的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規定》出臺的背景?

  答:搜尋引擎在對網上資訊進行整合、方便使用者查閱使用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也存在不少問題。部分搜尋結果含有謠言、淫穢、色情、暴力、兇殺、恐怖等違法資訊;部分搜尋結果有失客觀公正,違反行業道德和規範,誤導和影響公眾判斷。這些問題破壞了網路生態,擾亂了網際網路資訊傳播秩序,侵害了公眾利益,廣大網民深惡痛絕,呼籲儘快出臺資訊搜尋服務的有關管理規定。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在廣泛調研、徵求吸收業界專家等多方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立足解決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了本《規定》。

  問: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管理工作具體由哪個部門負責實施?

  答: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負責全國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問:《規定》明確了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提供者在提供服務時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答: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是建立健全各項資訊保安管理制度,不得提供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二是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現搜尋結果明顯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資訊、網站及應用,應當停止提供相關搜尋結果,儲存有關記錄,並及時向國家或者地方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報告;三是不得透過斷開相關連結或者提供含有虛假資訊的搜尋結果等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四是提供客觀、公正、權威的搜尋結果,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五是提供付費搜尋資訊服務,應當依法查驗客戶有關資質,明確付費搜尋資訊頁面比例上限,醒目區分自然搜尋結果與付費搜尋資訊,對付費搜尋資訊逐條加註顯著標識;六是提供商業廣告資訊服務,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七是應當建立健全公眾投訴、舉報和使用者權益保護制度,在顯著位置公佈投訴、舉報方式,主動接受公眾監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依法承擔對使用者權益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問: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哪些違法資訊?對違法資訊如何處置?

  答: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提供者不得以連結、摘要、快照、聯想詞、相關搜尋、相關推薦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佈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現搜尋結果明顯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資訊、網站及應用,應當停止提供相關搜尋結果,儲存有關記錄,並及時向國家或者地方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報告。

  問:《規定》如何打擊“非法網路公關”?

  答:網民反映,少數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提供者或其員工收取費用,提供含有虛假資訊的搜尋結果,或者提供斷開相關連結等服務。這種行為嚴重破壞了網際網路資訊傳播秩序和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市場秩序,為此,《規定》第九條明確規定,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透過斷開相關連結或者提供含有虛假資訊的搜尋結果等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

  問:《規定》為什麼著重強調了對付費搜尋資訊的規範?

  答:長期以來,很多網民反映,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的自然搜尋結果、付費搜尋資訊區分往往不夠清晰,容易引起混淆,且部分醫療類等付費搜尋資訊對應的客戶資質不全甚至虛假,給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帶來隱患。為回應網民關切,《規定》對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提供者付費搜尋資訊服務、商業廣告資訊服務提出了具體要求,旨在推動相關服務不斷規範,積極保護網民合法權益。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