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25元保險提升30%搶票速度?春運刷票軟體被指網路黃牛

佚名發表於2017-01-05

  又是一年一度春運,火車票牽動億萬人。近來,攜程、去哪兒、藝龍等國內多個知名網際網路旅遊公司,紛紛推出刷票軟體替客戶搶票,被質疑涉嫌倒賣火車票。

  那麼,在車票供應緊張的情況下,刷票軟體到底是服務神器還是網路黃牛?“新華視點”記者就公眾關心的幾個焦點問題進行了調查。

  焦點1:今年的搶票生意有多火?

  春運火車票緊張,使搶票軟體風頭強勁。在電腦上輸入“搶票軟體”幾個字,就能看到數十款搶票軟體。記者發現,當前的網路搶票主要有三類。

  一是網際網路旅遊公司在其平臺上推出的加價搶票業務。去哪兒搭售了20元和30元的兩種保險,宣稱不購買保險就出票慢;藝龍網搭售了20元的保險,宣稱買了保險就優先急速處理不用排隊;攜程網則是直接推出三款加價服務:25元的保險可提升30%速度,66元的保險可以提升40%速度,搶票加速包買得越多,搶票成功率越高。

  記者在攜程上選了1月13日從廣州到長沙的車票,票價為182元。如果不買保險不買搶票加速包,網上顯示搶票成功率僅為51.26%。而購買了66元的保險和最高1004元的搶票加速包,成功率就可以提升到85.86%。

  二是百度、獵豹等瀏覽器或網站開發的捆綁式刷票軟體。如某網站推出的搶票軟體號稱能提供自動識別驗證碼、預約提醒、自動刷票等功能,搶火車票成功率翻倍,但必須繫結在該瀏覽器上使用。

  三是一些QQ群上的網路搶票。記者用手機QQ搜尋“火車”二字,搜尋介面出現多個以搶票為群名的大群,有的群成員近2000人。記者隨機進入一個群,群主要求進群者再單獨加一個號碼。該號碼介紹:“8年團隊專業搶票,100M網速專業代購全國火車票、高鐵票、動車票”。

  這名“專業搶票”的人告訴記者,將購票資訊給他後便可以幫助搶票,搶到票截圖驗證後每張加50元手續費付款,便可以自行去火車站取票。只要是還沒出的票,基本上都能保證搶到。

  焦點2:搶票軟體是否製造了消費者機會不公?

  對於公司收錢幫忙搶票的行為,有人叫好有人質疑。

  贊同者認為,旅遊公司提供服務,公司賺錢客戶省事,你情我願。東莞市民陳先生說,現在很多人都透過攜程等平臺買票,有人收個十塊二十塊錢幫忙買票可以接受。

  記者在搶票QQ群裡遇到一位在廣東打工的90後年輕人。為買到心儀車次,他在朋友介紹下進了群。他說,幾個小時就買到了,雖然加了手續費但值得。

  而反對者則將這類行為稱為“網路黃牛”。認為正是這些網路黃牛的存在,讓個人透過12306等官方平臺購票越來越難。記者遇到盧漢時,他剛剛在一家網路平臺上下單訂票。因為回家的路線屬於熱門路線,春運期間買票一直很難,為了增加成功率,他購買了平臺搭售的保險。盧漢說,12306網站的訪問承受能力是有上限的,如果大量的公司不受節制地接入,到一定程度後個人也只能被動依賴這些平臺了。

  搶票QQ群裡來自河南的“明明心”說,正是由於網路黃牛的存在,才讓他們很難從正規渠道搶到票。“如果沒有這些黃牛,大家都用普通裝置普通網速進行搶票,哪怕搶不到,但那樣更加公平。”

  焦點3:收錢代刷火車票算不算黃牛?

  收錢代刷火車票是否屬於倒賣車票的黃牛?記者採訪鐵路、公安、法律方面的人士,發現各方對此存在較大爭議。

  鐵路部門對搶票軟體多持反對態度。中國鐵路總公司運輸局運營部副主任黃欣說,12306一直在努力改善旅客購票體驗、確保購票公平。今年在非熱點車次不再使用驗證碼的同時,節前北上廣去往成渝、湖南湖北等地的熱點車次,仍然需要使用驗證碼,增加“黃牛”惡意搶票的難度。一名鐵路系統幹部告訴記者,搶票軟體看似方便,但會擾亂正常的購票秩序,尤其是短時間內的巨大點選量,容易衝擊12306網站的執行。

  北京崇厚律師事務所主任趙瑛峰認為,如果為個人購票目的而使用搶票軟體,從法律上是沒有問題的。但如果收取“服務費”從中牟利,且達到一定數額,就應認定為倒票。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黃牛”倒票應按照倒賣車船票罪或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但也有觀點認為,收錢代刷火車票能否入罪值得商榷。中國公安大學副教授李懷勝認為,對“技術黃牛”的行為,目前刑法還難以規制。第一,這種行為不構成倒賣車票罪。“技術黃牛”是為特定他人代購車票,賺取代購費,和倒賣車票的行為方式截然不同。第二,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也有商榷餘地。“技術黃牛”客觀上是破壞了公平交易的市場秩序,但未必達到刑法處罰線,是否是非法經營罪也需研究。

  有些人認為,刷票行為即便不構成倒賣車船票罪,也應被判定涉嫌非法經營罪。然而,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刑法研究所所長阮齊林教授說,倒賣車船票罪與非法經營罪,在刑法上是特殊罪與普遍罪的關係。如果倒賣車船票罪不能成立,就必然不能定性為非法經營罪。

  此外,公安執法也處於模糊狀態。天津鐵路公安一民警告訴記者:“這兩年,天津鐵路警方沒有處理過網路搶票這群人,因沒法定性為倒賣。只處理過在火車站排隊幫人買票收手續費的,不過也是轉給工商部門處理。”

  焦點4:“收錢代刷”該如何處理?

  根據規定,非鐵路運輸企業者代售火車票,需經鐵路主管部門批准,並在當地工商部門註冊登記,可收取“鐵路客票銷售服務費”,但每張最高不得超過5元,並需出具專用發票。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郭天武說,火車票是屬於有管制性質的緊俏公共資源,不是自由經營商品,平臺收錢代刷實際上是一種代購行為,也應當具備相應資格,如果這些平臺沒取得資格,那至少是非法經營。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王鼎說,網路刷票是預約代購式,與之前的囤票式行為,樣態發生了重大變化。但現行對倒賣車船票罪的刑法認定是按照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來進行的。在網際網路時代,這樣的規定有其落後性。網際網路的放大功能,使得代購票行為很容易突破票面金額及票數量的規定,有導致刑罰執行過度的危險性。在是否入罪的問題上既要考慮行為後果,也要考慮情節嚴重不嚴重。

  “代購票也好,網路刷票也好,肯定會影響到正常購票秩序。但是,其所帶來的對一部分人的便利性與對另一部分人的不公平性需要特別注意協調,不能一刀切。”王鼎說。

  記者瞭解到,在實際中,各地對收錢代購的處理也有不同。2013年廣東佛山一對小夫妻因收錢代刷火車票,被鐵路公安部門查處。2016年12月,廣東中山一家商鋪因利用網路幫人刷票,每張票收幾十元到上百元的“好處費”,也被警方查處。但對於公開收錢代刷的網路平臺,目前尚未有警方查處的公開案例。

  受訪專家均認為,相關部門應對此及早做出明確解釋,釐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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