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髮〔2016〕1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透過網際網路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透過網際網路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中國人民銀行 中央宣傳部 中央維穩辦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工商總局
國務院法制辦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國家網信辦 國家信訪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6年4月14日
透過網際網路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做好透過網際網路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P2P網路借貸、股權眾籌、網際網路保險、第三方支付另有規定)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根據《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和原則
(一)工作目標。
按照業務定性要準、整治責任要清、整治措施要實的要求,堅持防治結合,透過督促整改一批、取締關停一批等整治措施,鼓勵和保護有益的創新,形成正向激勵機制,正本清源。同時建立健全行業獎懲機制、舉報機制、資訊披露和投資人保護機制,實現規範與創新並重,促進行業良性發展。
(二)工作原則。
堅持實質穿透,明確職責分工。結合從業機構的持牌狀況和主營業務特徵,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透過表面界定業務本質屬性,落實整治責任。業務跨省經營的,由註冊地相關部門牽頭負責整治工作,經營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門應加強配合。
堅持全面覆蓋,實施分層整治。依據法律法規和金融行業相關制度規範,運用現代技術手段對相關企業進行廣泛排查,實現風險全面整治和監管全面覆蓋。結合業務實質和違法違規嚴重程度,由牽頭部門出具整改意見,情節較輕的督促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移送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查處。
堅持整治並舉,建立長效機制。在清理整頓違法違規業務同時,對於確無法律和監管要求的創新業務,及時制定政策加以規範,強化功能監管和綜合監管,防範監管套利,消除監管真空。
二、整治重點
(一)具有資產管理相關業務資質,但開展業務不規範的各類網際網路企業。重點查處以下問題:一是將線下私募發行的金融產品透過線上向非特定公眾銷售,或者向特定物件銷售但突破法定人數限制。二是透過多類資產管理產品巢狀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規避監管要求。三是未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標準,向不具有風險識別能力的投資者推介產品,或未充分採取技術手段識別客戶身份。四是開展虛假宣傳和誤導式宣傳,未揭示投資風險或揭示不充分。五是未採取資金託管等方式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侵佔、挪用投資者資金。
(二)跨界開展資產管理等金融業務的各類網際網路企業。重點查處以下問題:一是持牌金融機構委託無代銷業務資質的網際網路企業代銷金融產品。二是未取得資產管理業務資質,透過網際網路企業開辦資產管理業務。三是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跨界網際網路金融活動(不含P2P網路借貸、股權眾籌、網際網路保險、第三方支付、資產管理業務)。
(三)具有多項金融業務資質,綜合經營特徵明顯的網際網路企業。重點查處各業務板塊之間未建立防火牆制度,未遵循禁止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等方面的監管規定,賬戶管理混亂,客戶資金保障措施不到位等問題。
三、職責分工
一是持有金融業務牌照但開展業務不規範的,由牌照主管部門進行整治。二是不持有金融業務牌照,但明顯具備P2P網路借貸、股權眾籌、網際網路保險、第三方支付業務特徵的,按照相關分領域的專項整治工作方案進行整治。三是不持有金融業務牌照,也不明確具備P2P網路借貸、股權眾籌、網際網路保險、第三方支付業務特徵,或者不以P2P網路借貸、股權眾籌、網際網路保險、第三方支付為主營業務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綜合資金來源、中間環節與最終投向等全流程資訊,對業務實質進行界定,落實整治責任。
省級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各類企業透過網際網路跨界開展資產管理等金融業務的專項整治情況,督促省金融辦(局)與相關金融管理部門當地派駐機構共同承擔牽頭整治責任,並督促當地工商、公安等部門積極配合做好整治工作。省金融辦(局)利用各類舉報資訊或建立舉報資訊平臺,彙總各方面關於網際網路資產管理等跨界金融活動的資訊;組織相關部門對涉嫌違法違規的資訊進行業務性質界定,按照界定的業務性質由相關部門牽頭進行整治。省金融辦(局)牽頭對本地區的各類交易場所、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租賃公司開展網際網路金融活動進行整治。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積極配合省金融辦(局)開展資訊摸查和業務定性等相關工作,對於業務巢狀關係複雜、職責難以界定的,要承擔牽頭責任,會同當地有關部門聯合整治。銀監會省級派出機構負責對界定為透過網際網路開展銀行理財、信託理財、消費金融、金融租賃以及其他基於借貸關係的金融活動牽頭進行整治。證監會省級派出機構負責對界定為證券、基金、期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的網際網路金融活動牽頭進行整治。保監會省級派出機構要負責對界定為從事網際網路保險等金融活動進行整治。省工商局負責對相關機構違法廣告行為進行整治,將企業登記註冊資訊提供給金融管理部門,金融管理部門與工商部門共同開展對以投資理財名義開展金融活動的整治。省通訊管理局負責對相關部門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式依法予以處置,做好專項整治的技術支援工作。省公安廳(局)負責查處涉嫌犯罪案件,強化防逃、控贓、追贓、挽損工作,配合做好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省宣傳部門和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牽頭負責專項整治工作的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等其他部門要與金融管理部門共同對本行業的企業跨界開展網際網路金融活動進行摸查取證、業務定性、督促整改,做好整治工作。
本方案不改變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現行處置機制安排,認定為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的網際網路金融活動,仍按現行工作機制進行處置。
四、工作程式及時間進度
(一)資訊排查。省工商局與整治工作的相關牽頭部門實現工商登記資訊的互聯互通,牽頭對本地區企業註冊名稱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資產管理”、“理財”、“基金”、“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財富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等字樣的企業進行篩選。省通訊管理局運用現代技術手段,挖掘可疑的企業資訊。省金融辦(局)對外公佈舉報電話、傳真、郵箱等資訊,彙總各方面舉報資訊,以及資訊排查獲得的涉嫌違法違規企業資訊。對於跨區域經營的網際網路金融平臺,註冊所在地和經營所在地的省金融辦(局)和金融管理部門當地派駐機構要加強合作,互通匯總摸查情況。對於房地產等重點行業企業開辦的網際網路金融平臺,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摸查資訊。摸查過程中,要積極做好客戶資金保護工作。此項工作於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二)職責界定。對於資訊排查階段獲得的涉嫌違法違規的企業名冊,省金融辦(局)組織相關金融管理部門當地派駐機構進行業務性質界定,按照本方案的分工安排,分別由相關部門牽頭進行整治。金融管理部門當地派駐機構應高度重視業務性質界定工作,積極配合省金融辦(局)落實整治責任,不留監管空白。此項工作於2016年8月底前完成。
(三)清理整頓。各有關部門對涉嫌違法違規企業開展集中整治工作,並向違法違規從業機構出具整改意見。對於違法違規行為情節較輕的,由牽頭出具意見的部門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開展新業務;對於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涉嫌非法開展金融活動的,由牽頭出具意見的部門責令其限期停止開辦金融業務,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通訊主管部門根據整改意見對違法違規從業機構的網站及移動應用程式依法予以處置。公安機關結合整改意見依法查處相關從業機構及責任人。
各有關部門應組織對各自負責領域的整治情況進行自查,將工作進展、疑難問題等情況及時向地方人民政府落實整治方案領導小組報告。地方人民政府落實整治方案領導小組要加強對相關工作的督導,開展工作效果評估。對於整治工作好的經驗做法,及時推廣;對於整治工作落實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應查詢問題、及時糾偏,並建立問責和懲處機制。此項工作於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四)驗收總結。各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企業整治情況進行驗收,組織起草各類企業透過網際網路跨界開展資產管理等金融業務領域整治工作的總結報告,報送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此項工作於2017年1月底前完成。銀髮〔2016〕1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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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 中央宣傳部 中央維穩辦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工商總局
國務院法制辦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國家網信辦 國家信訪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6年4月14日
附件
透過網際網路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做好透過網際網路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P2P網路借貸、股權眾籌、網際網路保險、第三方支付另有規定)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根據《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和原則
(一)工作目標。
按照業務定性要準、整治責任要清、整治措施要實的要求,堅持防治結合,透過督促整改一批、取締關停一批等整治措施,鼓勵和保護有益的創新,形成正向激勵機制,正本清源。同時建立健全行業獎懲機制、舉報機制、資訊披露和投資人保護機制,實現規範與創新並重,促進行業良性發展。
(二)工作原則。
堅持實質穿透,明確職責分工。結合從業機構的持牌狀況和主營業務特徵,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透過表面界定業務本質屬性,落實整治責任。業務跨省經營的,由註冊地相關部門牽頭負責整治工作,經營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門應加強配合。
堅持全面覆蓋,實施分層整治。依據法律法規和金融行業相關制度規範,運用現代技術手段對相關企業進行廣泛排查,實現風險全面整治和監管全面覆蓋。結合業務實質和違法違規嚴重程度,由牽頭部門出具整改意見,情節較輕的督促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移送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查處。
堅持整治並舉,建立長效機制。在清理整頓違法違規業務同時,對於確無法律和監管要求的創新業務,及時制定政策加以規範,強化功能監管和綜合監管,防範監管套利,消除監管真空。
二、整治重點
(一)具有資產管理相關業務資質,但開展業務不規範的各類網際網路企業。重點查處以下問題:一是將線下私募發行的金融產品透過線上向非特定公眾銷售,或者向特定物件銷售但突破法定人數限制。二是透過多類資產管理產品巢狀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規避監管要求。三是未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標準,向不具有風險識別能力的投資者推介產品,或未充分採取技術手段識別客戶身份。四是開展虛假宣傳和誤導式宣傳,未揭示投資風險或揭示不充分。五是未採取資金託管等方式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侵佔、挪用投資者資金。
(二)跨界開展資產管理等金融業務的各類網際網路企業。重點查處以下問題:一是持牌金融機構委託無代銷業務資質的網際網路企業代銷金融產品。二是未取得資產管理業務資質,透過網際網路企業開辦資產管理業務。三是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跨界網際網路金融活動(不含P2P網路借貸、股權眾籌、網際網路保險、第三方支付、資產管理業務)。
(三)具有多項金融業務資質,綜合經營特徵明顯的網際網路企業。重點查處各業務板塊之間未建立防火牆制度,未遵循禁止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等方面的監管規定,賬戶管理混亂,客戶資金保障措施不到位等問題。
三、職責分工
一是持有金融業務牌照但開展業務不規範的,由牌照主管部門進行整治。二是不持有金融業務牌照,但明顯具備P2P網路借貸、股權眾籌、網際網路保險、第三方支付業務特徵的,按照相關分領域的專項整治工作方案進行整治。三是不持有金融業務牌照,也不明確具備P2P網路借貸、股權眾籌、網際網路保險、第三方支付業務特徵,或者不以P2P網路借貸、股權眾籌、網際網路保險、第三方支付為主營業務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綜合資金來源、中間環節與最終投向等全流程資訊,對業務實質進行界定,落實整治責任。
省級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各類企業透過網際網路跨界開展資產管理等金融業務的專項整治情況,督促省金融辦(局)與相關金融管理部門當地派駐機構共同承擔牽頭整治責任,並督促當地工商、公安等部門積極配合做好整治工作。省金融辦(局)利用各類舉報資訊或建立舉報資訊平臺,彙總各方面關於網際網路資產管理等跨界金融活動的資訊;組織相關部門對涉嫌違法違規的資訊進行業務性質界定,按照界定的業務性質由相關部門牽頭進行整治。省金融辦(局)牽頭對本地區的各類交易場所、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租賃公司開展網際網路金融活動進行整治。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積極配合省金融辦(局)開展資訊摸查和業務定性等相關工作,對於業務巢狀關係複雜、職責難以界定的,要承擔牽頭責任,會同當地有關部門聯合整治。銀監會省級派出機構負責對界定為透過網際網路開展銀行理財、信託理財、消費金融、金融租賃以及其他基於借貸關係的金融活動牽頭進行整治。證監會省級派出機構負責對界定為證券、基金、期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的網際網路金融活動牽頭進行整治。保監會省級派出機構要負責對界定為從事網際網路保險等金融活動進行整治。省工商局負責對相關機構違法廣告行為進行整治,將企業登記註冊資訊提供給金融管理部門,金融管理部門與工商部門共同開展對以投資理財名義開展金融活動的整治。省通訊管理局負責對相關部門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式依法予以處置,做好專項整治的技術支援工作。省公安廳(局)負責查處涉嫌犯罪案件,強化防逃、控贓、追贓、挽損工作,配合做好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省宣傳部門和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牽頭負責專項整治工作的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等其他部門要與金融管理部門共同對本行業的企業跨界開展網際網路金融活動進行摸查取證、業務定性、督促整改,做好整治工作。
本方案不改變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現行處置機制安排,認定為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的網際網路金融活動,仍按現行工作機制進行處置。
四、工作程式及時間進度
(一)資訊排查。省工商局與整治工作的相關牽頭部門實現工商登記資訊的互聯互通,牽頭對本地區企業註冊名稱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資產管理”、“理財”、“基金”、“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財富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等字樣的企業進行篩選。省通訊管理局運用現代技術手段,挖掘可疑的企業資訊。省金融辦(局)對外公佈舉報電話、傳真、郵箱等資訊,彙總各方面舉報資訊,以及資訊排查獲得的涉嫌違法違規企業資訊。對於跨區域經營的網際網路金融平臺,註冊所在地和經營所在地的省金融辦(局)和金融管理部門當地派駐機構要加強合作,互通匯總摸查情況。對於房地產等重點行業企業開辦的網際網路金融平臺,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摸查資訊。摸查過程中,要積極做好客戶資金保護工作。此項工作於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二)職責界定。對於資訊排查階段獲得的涉嫌違法違規的企業名冊,省金融辦(局)組織相關金融管理部門當地派駐機構進行業務性質界定,按照本方案的分工安排,分別由相關部門牽頭進行整治。金融管理部門當地派駐機構應高度重視業務性質界定工作,積極配合省金融辦(局)落實整治責任,不留監管空白。此項工作於2016年8月底前完成。
(三)清理整頓。各有關部門對涉嫌違法違規企業開展集中整治工作,並向違法違規從業機構出具整改意見。對於違法違規行為情節較輕的,由牽頭出具意見的部門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開展新業務;對於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涉嫌非法開展金融活動的,由牽頭出具意見的部門責令其限期停止開辦金融業務,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通訊主管部門根據整改意見對違法違規從業機構的網站及移動應用程式依法予以處置。公安機關結合整改意見依法查處相關從業機構及責任人。
各有關部門應組織對各自負責領域的整治情況進行自查,將工作進展、疑難問題等情況及時向地方人民政府落實整治方案領導小組報告。地方人民政府落實整治方案領導小組要加強對相關工作的督導,開展工作效果評估。對於整治工作好的經驗做法,及時推廣;對於整治工作落實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應查詢問題、及時糾偏,並建立問責和懲處機制。此項工作於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四)驗收總結。各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企業整治情況進行驗收,組織起草各類企業透過網際網路跨界開展資產管理等金融業務領域整治工作的總結報告,報送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此項工作於2017年1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