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等十七部門:開展網際網路金融廣告風險整治工作

佚名發表於2016-10-15

  工商總局等十七部門印發《開展網際網路金融廣告及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為防範、打擊金融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2016年4月,工商總局、中央宣傳部、中央維穩辦等十七個部門聯合印發了《開展網際網路金融廣告及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在全國範圍內部署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對網際網路金融廣告和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行為進行集中清理整治。專項整治分為方案制定、動員摸底、清理整治和評估總結四個階段,擬於2017年1月底前完成。

  專項整治開展以來,在各地黨委、政府的領導和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的協調指導下,工商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細化工作措施,加強協作配合,有序開展專項整治工作。目前,前期方案制定和動員摸底工作已經完成,專項整治轉入清理整治階段。

  下一步,各地區有關部門將按照職責分工,對有關企業和網站自查整改後仍存在的問題進行治理,嚴厲懲治違法責任主體,公開曝光典型案件,震懾相關違法行為。

  以下為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開展網際網路金融廣告及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工商總局    中央宣傳部    中央維穩辦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 安 部

  財 政 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法制辦   銀 監 會   證 監 會

  保 監 會   國家網信辦   國家信訪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6年4月13日

  開展網際網路金融廣告及以投資理財名義

  從事金融活動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發揮工商部門職能作用,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防範和打擊金融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和原則

  (一)工作目標。

  認真落實“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要求,規範網際網路金融廣告及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的行為,防範化解潛在風險隱患。以專項整治為契機,推動長效機制建設,努力實現規範與發展並重、創新和風險防範並舉,為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二)工作原則。

  高度重視,加強協作。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此次專項整治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推動資訊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各項工作。

  依法履職,穩妥推進。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和本方案明確的原則和要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依法整治、合規處理。

  突出重點,著眼長遠。堅持問題導向,集中力量對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重點整治,有效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取得實效。及時總結工作經驗,建立和完善長效機制。

  二、清理整治網際網路金融廣告

  (一)依法加強涉及網際網路金融的廣告監測監管,加強溝通協調,就廣告中涉及的金融機構、金融活動及有關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的真實性、合法性等問題,通報金融管理部門進行甄別處理。對公安機關認定涉嫌經濟犯罪以及有關職能部門認為已經構成或者涉嫌構成非法集資活動的,工商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釋出廣告,各有關部門依法、依職責進行查處,嚴厲打擊發布虛假違法廣告行為。

  (二)金融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金融廣告發布的市場準入清單,明確釋出廣告的金融及類金融機構是否具有合法合規的金融業務資格、可以從事何種具體金融業務等。研究制定禁止釋出的負面清單和依法設立金融廣告發布事前審查制度。對利用傳統媒介和形式設計、製作釋出虛假違法金融廣告或類金融廣告的,各有關部門依法嚴厲查處。

  對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的或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的,各有關部門依法、依職責責令停止相關廣告發布活動。

  (三)突出重點網站。各有關部門要對大型門戶類網站、搜尋引擎類網站、財經金融類網站、房地產類網站以及P2P網路交易平臺、網路基金銷售平臺、網路消費金融平臺、網路借貸平臺、股權眾籌融資平臺、網路金融產品銷售平臺等金融、類金融企業自設網站釋出的廣告進行重點整治。

  (四)突出重點行為。網際網路金融廣告應當依法合規、真實可信,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是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對金融產品或服務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承擔風險責任的。

  二是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的。

  三是誇大或者片面宣傳金融服務或者金融產品,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對過往業績作虛假或誇大表述的。

  四是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的。

  五是對投資理財類產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況進行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

  六是未經有關部門許可,以投資理財、投資諮詢、貸款中介、信用擔保、典當等名義釋出的吸收存款、信用貸款內容的廣告或與許可內容不相符的。

  七是引用不真實、不準確資料和資料的。

  八是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明令禁止的違法活動內容的。

  九是宣傳提供突破住房信貸政策的金融產品,加大購房槓桿的。

  (五)加強宣傳引導。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要以宣傳貫徹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為重點,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宣講與學習培訓,引導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增強廣告製作、審查的金融知識和法律意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稽核、檔案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廣告法要求查驗有關證明檔案,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檔案不全的廣告不得製作和釋出。廣告行業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推動行業誠信建設。

  三、排查整治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行為

  (一)依託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加強工商登記註冊資訊互聯互通和部門監管互動。在部委層面,實現工商總局與有關金融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全國企業登記註冊資訊的互聯互通;在省級層面,實現全省工商登記資訊與當地金融管理部門、公安部門互聯互通。

  (二)金融管理部門與工商部門結合登記資訊和有關方面資訊進行綜合研判,在此基礎上提出分類處置方案。

  (三)對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為未經許可從事金融活動並且情節嚴重的企業,工商部門根據金融管理部門的認定意見,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工商部門在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中公示無證支付機構情況,將失聯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會同人民銀行對與無證機構開展支付業務的商戶進行公示。

  (五)工商部門對於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三年任職資格限制,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六)對於被認定為未經許可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股東,工商部門要進一步彙集其在其他企業任職和投資的資訊並實施延伸監管,及時發現控制風險。對於在多個從事非法集資活動企業有投資的股東,工商部門要彙集有關資訊,並將其未來投資的企業作為重點抽查物件。充分發揮組織協調作用,最大程度彙集各方面資訊,充分運用大資料手段提高研判效率,並及時協調案件認定和查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高部門協同水平。

  (七)非金融機構以及不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在註冊名稱和經營範圍中,原則上不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資產管理”、“理財”、“基金”、“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財富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網貸”、“網路借貸”、“P2P”、“股權眾籌”、“網際網路保險”、“支付”等字樣。凡在名稱和經營範圍中選擇使用上述字樣的企業,工商部門將相關企業註冊資訊(包括存量企業資訊)及時告知金融管理部門,金融管理部門、工商部門對相關企業予以持續關注,並將相關企業列入重點監管物件,加強協調溝通,及時發現識別企業擅自從事金融活動的風險,視情采取整治措施。

  四、時間進度

  專項整治時間為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共分為四個階段:

  (一)方案制定階段。根據《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總體部署,結合工商部門職能特點和法律法規具體規定,制定落實整治任務的具體方案、辦法和意見。此項工作於2016年4月底前完成。

  (二)動員摸底階段。各地工商部門按照設定的條件進行檢索,摸清本地區涉及網際網路金融企業(網站)的相關底數,提供給相關領域牽頭部門。向網站開辦者、網路廣告經營者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各類網站自查清理釋出的廣告及資訊,認真審查連結網站的主體資格及網頁上的廣告和資訊內容,不得為未經許可或備案的網站以及不具有業務資質的網站提供連結服務,不得為金融虛假違法廣告以及含有虛假資訊的網站(網頁)提供連結服務;網路廣告經營者不得為非法網站投放廣告、提供廣告代理服務。此項工作於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三)清理整治階段。各地區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有關企業和網站自查整改後仍存在的問題進行治理,依法查處違法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案件,嚴厲懲治違法責任主體,公開曝光典型案件,震懾違法行為。各地工商部門嚴格按照本方案規定的任務做好資訊報送、協同監管工作。此項工作於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四)評估總結階段。各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開展集中整治工作情況進行自查和總結,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鞏固專項整治成果,形成整治報告送工商總局。工商總局彙總形成總體報告,報送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完善制度建設,推動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此項工作於2017年1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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