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廣告新規今起實施 這些廣告不能再任性發布

佚名發表於2016-09-02

  9月1日起,由國家工商總局釋出的《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將正式生效。辦法明確界定了網際網路廣告,要求網際網路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在顯著位置標明“廣告”字樣。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正式實施

  網際網路廣告不再是你想發,想發就能隨意發的了。下面小編就盤點一下哪些廣告不能再任性發布。

  五類廣告必須明確表明“廣告”字樣

  《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對付費搜尋、彈窗廣告等此前爭議大,網民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辦法規定,“網際網路廣告,是指透過網站、網頁、網際網路應用程式等網際網路媒介,以文字、圖片、音訊、影片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辦法列舉了網際網路冠高包括的型別,共分為五類:

  (一)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含有連結的文字、圖片或者影片等形式的廣告;

  (二)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電子郵件廣告;

  (三)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尋廣告;

  (四)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性展示中的廣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的資訊的展示依照其規定;

  (五)其他透過網際網路媒介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作為受影響最大的百度搜尋,TechWeb查詢發現,目前百度的搜尋結果頁面的廣告樣式已經由原來的“商業推廣”變成“廣告”二字描述了。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明起實施這些廣告不能再任性發布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明起實施這些廣告不能再任性發布

  微博、朋友圈轉發廣告也要擔責

  在粉絲經濟中,網紅、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體釋出商業廣告,也要顯著標明“廣告”。值得注意的是,9月1日後,大家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體中轉發廣告帖,也要承擔廣告發布者的責任和義務。

  《暫行辦法》將自媒體也納入了管理範圍。其第十一條規定,“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推送或者展示網際網路廣告,並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該網際網路廣告的廣告發布者。”

  同時,網際網路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而且網際網路廣告發布者應建立廣告管理制度。不僅要稽核檢驗並登記廣告主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主體身份資訊,還要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對於那些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檔案不全的廣告,廣告發布者不得設計、製作、代理和釋出。

  廣東省工商局廣告監管處處長林陽在解讀這一規定時指出,像“我是吃貨,覺得吃飯的地方不錯,發個朋友圈,”這類只是提供資訊,沒有真正參與經營活動,則不是廣告。類似的,如果在網上發現很好的有趣的廣告內容,不是為了釋出商品或服務而轉發,也不是廣告。

  “工商部門主要看主觀故意,”林陽強調最好不要擅自轉發產品宣傳資訊,因為很多時候無法自證沒有參與經營活動。

  彈窗廣告要能夠一鍵關閉

  很多人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在網上查資料、看小說、購物時,網頁四周總有各種突然彈出的小廣告,而且很難關閉,有時還會跳出其他的廣告或遊戲頁面,不勝其煩。新規實施後,這一現象將得到限制,彈窗廣告要能夠一鍵關閉。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明起實施這些廣告不能再任性發布

  《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利用網際網路釋出、傳送廣告,不得影響使用者正常使用網路。在網際網路頁面以彈出等形式釋出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

  同時,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使用者點選廣告內容。未經允許,不得在使用者傳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連結。

  而在廣告內容方面,也規定禁止利用網際網路釋出處方藥和菸草的廣告。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廣告審查機關進行審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未經審查,不得釋出。

  網際網路廣告未標明將被處罰最高10萬元

  針對網際網路廣告的特性,暫行辦法明確了廣告監管部門的管轄許可權,對網際網路廣告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廣告主所在地、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先行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進行管轄。

  對於網際網路廣告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按照《廣告法》相關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以欺騙方式誘使使用者點選廣告內容的,或未經允許在使用者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廣告連結的,責令改正,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