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果粉要告蘋果:適用法律驚呆

aiyouwei發表於2016-07-01

2016年5月中旬,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吳飛購買的iPhone6手機遭遇軟體升級故障,在多次致電蘋果售後和熱線無果後,他以快遞方式致信當時來訪北京的蘋果公司CEO庫克。...

“iTunes Store條款和條件”規定,中國大陸使用者一旦因為iTunes Store服務發生糾紛,需要適用“中華民國”法律,由臺北地區法院專屬管轄。

2016年5月中旬,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吳飛購買的iPhone6手機遭遇軟體升級故障,在多次致電蘋果售後和熱線無果後,他以快遞方式致信當時來訪北京的蘋果公司CEO庫克。隨後,蘋果新加坡和上海的有關人士聯絡吳飛,表示將盡快調查事件經過,提供解決方案,給出一個滿意的答覆。

中國果粉要告蘋果:適用法律驚呆

吳飛表示,時至今日,該事件沒有調查結果,也沒有解決方案,手機無法使用,遂準備提起訴訟。

然而,作為專業法律人士,當吳飛翻閱與蘋果公司的相關法律服務協議時發現,蘋果公司提供的《條款和條件》中“B.iTunes Store條款和條件”與“D. Apple Music條款和條件”等內容中都明確排除中國法律的適用和管轄。

據吳飛介紹,今年6月23日他曾查閱過蘋果公司的官方協議,“iTunes Store條款和條件”規定,中國大陸使用者一旦因為iTunes Store服務發生糾紛,需要適用“中華民國”法律,由臺北地區法院專屬管轄。

6月23日,吳飛就此再次致信庫克先生,希望就上述服務協議中的有關條款進行解釋,以便於其展開進一步的法律行動。吳飛的信件發出後,蘋果公司並沒有回應其提問,卻悄然修改了相關規定。吳飛告訴第一財經1℃記者,其6月29日上午查閱蘋果相關協議時,發現相關內容已經更變為適用盧森堡法律和由盧森堡地方法院管轄。但奇怪的是,相關協議落款的日期並沒有變更,還保留“上次更新:2015 年 10 月 21 日”的字樣。

1℃記者查閱了蘋果公司官方網站(www.apple.com.cn),在其專門針對中國大陸地區使用者和服務的《條款與條件》的內容中發現該公司部分服務協議確實排除了中國法律的適用和大陸法院的管轄。

在《B. iTunes Store條款和條件》“其他規定”一節中明確 ,“(中國大陸地區的)服務由iTunes從其在盧森堡的辦公地點提供和運營。您同意遵守適用於您對服務的使用的所有地方、州、聯邦和國家的法律、法令、條例和法規。服務中進行的所有交易適用盧森堡法律(其衝突法規則除外)。您對服務的使用可能還需要遵守其他法律。您明確表示將就您使用iTunes或與您使用有服務的任何爭議糾紛交由位於盧森堡法院的法院專屬管轄。”

在《C. Mac App Store、App Store 和 iBooks Store條款和條件》的“Mac App Store和App Store產品的維護和支援”一節中,第“i”條款規定,“盧森堡法律(其衝突法規則除外)適用於本許可及您對許可應用程式的使用。”

在《D. Apple Music條款和條件》的“使用Apple Music服務的要求”一節中也規定:“Apple Music服務由iTunes從其在盧森堡的辦公地點提供和運營。您同意遵守適用於您對Apple Music服務的使用的所有地方、州、聯邦和國家的法律、法令、條例和法規。Apple Music服務上進行的所有交易適用盧森堡法律(其衝突法規則除外)。您對Apple Music服務的使用可能還需要遵守其他法律。您明確表示將就您使用iTunes或與您使用Apple Music服務的任何爭議糾紛交由位於盧森堡的法庭獨家管轄。所有以電子方式交付之交易的滅失風險和所有權在電子傳輸給接收者後即轉移至在中國的購買人。iTunes的任何僱員或代理均無權變更本協議。”

1℃記者也查閱了蘋果公司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類似規定。

以“Apple Music條款和條件”為例,在日本,適用日本法,由東京地方法院管轄;在法國,適用法國法,由法國法院管轄;在中國香港,適用香港法,由香港法院管轄;在澳大利亞適用新南威爾士州法律,由澳大利亞法院管轄;在巴西、加拿大、紐西蘭以及新加坡等地,均適用當地國家或該國地方法律。

這也就意味著,中國大陸的消費者在iTunes Store、Mac App Store、App Store、 iBooks Store、 Apple Music等服務上進行的所有交易適用盧森堡法律(其衝突法規則除外),任何爭議糾紛交由位於盧森堡的法庭獨家管轄。

依據中國民事訴訟法和中國最高法院民訴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除了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等特殊或者專屬管轄的訴訟之外,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侵權行為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地點的外國法院管轄。

也就是說,即使蘋果公司的上述規定符合中國法律規定,當事人要想就相關糾紛提起訴訟,成本將制約該訴訟的實際進行。此外,盧森堡的法律研究也將是幾難跨越的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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