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下午訊息,全國首例股權眾籌案今日在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宣判。海淀法院民三庭法官、本案審判長殷華宣佈,原告飛度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人人眾籌平臺)勝訴。並判被告方諾米多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需支付給原告委託融資費用二萬五千二百元、違約金一萬五千元,反訴被告(原告)返還反訴原告(被告)諾米多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出資款十六萬七千二百元。
北京海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全國首例股權眾籌”案,原告系經營“人人投”股權眾籌平臺(國內股權眾籌行業市場交易量排名第一)的公司主體,被告委託原告融資88萬元,以經營一家餐館。融資成功後,原告認為被告提供的主要交易資訊即房屋權屬存在權利瑕疵,資訊披露不實,故依約解除了合同,並訴請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委託融資費44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44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經濟損失197120元。被告就此提出反訴,認為原告惡意違約,融資主體超過法律規定的50人上限,融資成功後也未將融資款即使支付給被告,故反訴訴請:1、要求被反訴人返還17.6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以17.6萬元為基數,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基準利率自2015年1月22日起計算至被反訴人全部返還之日止)2、判令賠償反訴人損失5萬元,3、要求被反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
針對此案中的《融資協議》是否有效和雙方是否違約及違約責任,海淀法院判定如下:一、《融資協議》與法不悖,應為有效。首先,具體依據方面,依照《證券法》和《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海淀法院本著鼓勵創新的角度,認為本案所涉眾籌融資交易不屬於“公開發行證券”,其交易未違反《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其次,依照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其他監管規範性檔案層面,主要涉及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出臺的《指導意見》、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等,並未對本案所涉及的眾籌交易行為予以禁止或給予否定性評價。二、合同主體之間主要是居間合同關係。
據悉,本案系全國首例股權眾籌民事案件,此前備受社會關注。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包括對股權眾籌行業形成的交易規則進行法律評價,尤其是投資主體人數、資金託管、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問題。此外,本案還涉及股權眾籌交易中交易各方的法律關係定位、權利義務分配,以及是否是居間合同關係,交易內容是否全部有效等爭議。在股權眾籌專門性規定相對缺位的背景下,裁判結果對於股權眾籌行業健康發展以及形成相對科學的裁判規則均具有重要意義。(李根)
針對本案,本案法官目前暫不方便接受採訪,新浪科技之前曾圍繞網際網路金融和股權眾籌法律判案方面的問題採訪過殷華法官,以下為訪談實錄:
新浪科技:目前在網際網路金融領域特別是股權眾籌領域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什麼?
殷法官:在網際網路金融領域,法院的裁判依據主要是法律和行政法規,其他諸如部門規章以及規範性檔案是判斷交易效力和性質的參考。專門針對網際網路金融整體的規範性檔案即2015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出臺《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其中對網際網路金融的概念、監管原則與方式、具體金融模式的概念和基本意見以及消費者保護、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等制度進行了明確。從目前實際情況來看,涉及網際網路金融的法律法規仍然極少,仍主要靠過去的刑事和民商事法律法規加以調整,如《合同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證券法》等。此外,還有如調整第三方支付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調整網際網路銀行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調整平臺金融的《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等規範性檔案,上述這些檔案主要是從監管角度明確的意見,對於具體裁判則需法官綜合加以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重點是第二十二條)等司法解釋,對P2P與非法集資犯罪、P2P與民間借貸等問題做了少許規定,但客觀上難以滿足現實需要。
具體到股權眾籌領域,除了上述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外,2014年12月,中國證券業協會公佈《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徵求了社會對私募股權眾籌的意見,爭議較大。2015年7月29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規定“網際網路非公開股權融資”(之前稱私募股權眾籌)屬於場外證券業務。這些檔案實際上滲透出監管部門對股權眾籌交易的一些看法。
新浪科技:從法律角度看,目前在網際網路金融、股權眾籌領域內的風險有哪些?
殷法官:(1)假借網際網路金融平臺實施非法集資以及其他傳統刑事犯罪的風險;(2)P2P網貸、股權眾籌等交易模式違法違規的風險;(3)出現P2P網貸平臺惡意違約、“跑路”而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的風險;(4)在具體交易中融資方(也可以成為專案方、借款人)惡意違約的風險等。
新浪科技:作為法官,應當如何看待網際網路金融特別是股權眾籌等新交易對現行法律提出的要求?
殷法官:網際網路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網際網路企業利用網際網路技術和資訊通訊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資訊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是大勢所趨,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現有金融機構難以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開啟了大門。《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肯定了網際網路金融的重大作用,認為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有利於提升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不論是對政府、行業還是對法院來講,網際網路金融都是新生事物,既需要鼓勵創新、促進發展,又需要化解糾紛、審慎裁判,從未為行業健康發展提供必要的助力。從這個角度說,目前不論是監管部門還是司法部門,對監管政策的落實和具體的司法評價都非常慎重。法律本身具有滯後性、不周延性,用已有的法律法規去評價日新月異的網際網路金融顯然有些困難,但應該堅持的是鼓勵交易和創新原則。只有明顯逾越、違背了法律規定,才會受到否定性評價。
新浪科技:作為法官,對從事網際網路金融特別是股權眾籌業務的公司,有何提醒和建議?
殷法官:(1)創新有底線,靠信譽和實力成就企業品牌;(2)按照《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內容,儘快規範自身經營行為;(3)為下一步發展預留空間、謀定而後動;(4)不怕訴訟,積極配合法院工作。
新浪科技:作為法官,對參與網際網路金融特別是股權眾籌業務的社會公眾,有何提醒和建議?
殷法官:(1)客觀衡量自身風險能力,投資需謹慎,客觀地說,目前網際網路金融領域的投資風險較大;(2)選擇投資平臺時,注重企業信譽和實力,而非單純看某些平臺公佈業務的收益率高低;(3)注重留存交易證據,以應對可能發生的糾紛或訴訟;(4)仔細甄別是真的網際網路金融交易,還是假借網際網路金融平臺而進行的非法集資犯罪,這方面有血的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