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蘋果新機有瑕疵 京東被判三倍賠償

佚名發表於2016-03-29

  3月28日上午訊息,陳先生在京東網上商城購買了一部蘋果手機,本以為能夠使用新手機,沒想到卻因手機質量問題,麻煩接踵而來。事後,陳先生將北京京東世紀資訊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三倍賠償以及誤工費、交通費等損失。日前,海淀法院上地法庭審結了此案。

  2015年6月27日,陳先生在京東商城上購買了一部Apple iPhone 5s(A1530)16GB銀色移動聯通4G手機。線上支付了3488元手機款後,於7月2日收到了新手機。但在次日的使用過程中,手機的耳機始終沒有聲音。起初,陳先生懷疑是耳機出了問題,但透過其它蘋果手機的測試發現,實際上存在故障的是手機本身。

  2015年7月4日,陳先生透過京東商城的線上客服提交了退貨申請。7月6日,京東客服來電指導陳先生嘗試透過將手機恢復至出廠設定來消除故障,最終失敗。7月7日,京東線上客服稽核透過了陳先生的退貨申請。7月8日,京東物流人員上門取件,但由於陳先生遺失了手機發票,最終導致退貨失敗。隨後陳先生嘗試聯絡蘋果售後解決手機問題,但蘋果方面表示此種情況,應當由京東商城解決。故陳先生於7月13日向京東售後提交了換貨申請。7月23日,京東商城透過換貨稽核,並派物流人員上門取走手機。7月23日,京東商城告知陳先生,其申請的換貨服務稽核不透過,並將手機退還給了陳先生。京東商城方面告知陳先生,退回的原因是外觀稽核不通。陳先生無奈之下,只得與京東商城不斷交涉相關事宜,但最終雙方仍無法達成一致。

  2015年8月3日,陳先生決定自行前往蘋果授權服務商處修理手機故障。現場維修人員當場開啟了手機並確認了手機耳機插孔故障,要求返廠維修,陳先生填寫了服務報告書。手機經廠家返廠檢查後,蘋果售後向陳先生出具了一份不予保修的報告書,寫明故障手機經過非Apple授權的改裝或者拆卸導致該裝置無法使用或在維修過程中變得無法使用,因此不在保修的範圍內。陳先生隨後向京東線上售後提交了投訴,要求京東世紀公司退貨並進行三倍賠償。但最終京東世紀公司並未能與陳先生達成一致。故陳先生訴至法院。

  庭審中,京東世紀公司辯稱,陳先生起訴的主體以及被告京東世紀公司的主體資格均不適格。陳先生購買手機時要求開具的發票抬頭為動感公司而並非陳先生個人。而且,發票是由京東世紀公司成都分公司開具的,因此,京東世紀公司認為手機買賣合同雙方應為動感公司和京東世紀公司成都分公司,而並非陳先生與京東世紀公司。購買手機的行為不屬於個人消費行為,不應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由於發票的抬頭是動感公司,並非陳先生,因此可以推斷此次購買行為並非個人消費行為,也當然無法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三倍賠償原則。陳先生並未因手機質量問題遭受任何損失,因此,其所要求的誤工費、交通費都不應當得到支援。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陳先生在京東世紀公司設立的網站中購買了手機,京東世紀公司出具了發票,陳先生與京東世紀公司之間存在合法的買賣合同關係。雖然陳先生要求開具的發票抬頭為動感公司,但庭審中,動感公司為陳先生出具相關證據,證明陳先生購買手機的行為與公司無關。且雖然京東世紀公司成都分公司為發票的開具方,但陳先生有權選擇總公司和分公司的任何一方起訴。故陳先生與京東世紀公司應為買賣合同關係的主體,該合同關係不僅應受到合同法的保護,還應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京東世紀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雖然庭審中,京東世紀公司提供了包括供貨方公司的資質證照等證明其具有相應的經銷授權,且已經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但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並不要求經營者必須具備欺詐消費者的主觀故意,且不以消費者人身、財產受損失為前提。而本案中,京東世紀公司出售的手機無法實現陳先生的全部使用目的,對於陳先生而言京東世紀公司存在欺詐行為,因此陳先生要求京東世紀公司支付三倍賠償款的訴訟請求應當得到支援。但由於陳先生無法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所遭受的誤工費和交通費,故該項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支援。最後,法院判決京東世紀公司給付陳先生賠償款10464元。

  【以案析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條款就是平常我們所說的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三倍賠償”規定,該條款中所提及的“欺詐行為”,並不以經營者具備欺詐消費者的主觀故意為構成要件,也不以消費者遭受人身、財產損失為前提。正是因為如此,上述案件中法官才會認定京東世紀公司存在“欺詐行為”,從而支援了陳先生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在日常消費中,消費者應當妥善保留消費憑證,特別是發票等消費票據,這些都是證明買賣合同存在的重要證據。另外,一旦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應當第一時間與經營者聯絡確認問題,商討解決方法,如若不行,則應儘快到相關品牌的授權售後服務網點確認產品問題的症狀、原因等,儲存相關證據,以便協商不成訴諸法院時,能夠有支援訴訟請求的有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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