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手機認為蘋果侵權 蘋果公司起訴北京知產局

佚名發表於2016-06-16

因不服北京市智慧財產權局作出的一份《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書》,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和北京中覆電訊裝置有限責任公司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北京智慧財產權局在這份決定書中認定iPhone6和iPhone6 Plus兩款手機的外觀設計侵犯了佰利公司的專利權,並責令蘋果公司停止銷售、中復公司停止許諾銷售和銷售被控侵權產品。

國產手機認為蘋果侵權 蘋果公司起訴北京知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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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手機認為蘋果侵權

此前,一家名為佰利的公司向北京智慧財產權局提出,該公司是專利號為ZL201430009113.9、名稱為“手機(100C)”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該公司認為中復公司下屬門店許諾銷售和銷售的iPhone6和iPhone6 Plus兩款手機的外觀設計侵犯了其自己所享有的權利,請求北京市智慧財產權局責令蘋果公司和中復公司停止上述許諾銷售和銷售行為。

今年5月10日,北京市智慧財產權局依據《專利行政執法辦法》審理後,作出一份《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書》。

知產局責令停止銷售

北京市智慧財產權局認為,經過比對,蘋果公司的iPhone6和iPhone6 Plus兩款手機與佰利公司的“手機(100C)”雖存在一系列的差別,但均屬於一般消費者難以注意到的微小差異,故應當認定二者無顯著區別,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

據此,北京市智慧財產權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即“……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作出決定,責令蘋果公司停止銷售、中復公司停止許諾銷售和銷售被控侵權產品。

蘋果公司起訴知產局

決定作出後,蘋果公司和中復公司均表示不服,並依據《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 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依法撤銷被訴決定,同時宣告被控侵權產品iPhone6、iPhone6 Plus兩款手機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蘋果公司和中復公司均認為,蘋果的兩款手機和佰利公司的手機存在眾多顯著區別,兩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此外,佰利公司在另案訴訟的專利無效複審行政訴訟中的主張有悖於本案的相關意見,故要求法院依法撤銷被訴決定,同時要求宣告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記者昨天從智慧財產權法院獲悉,該院已向北京市智慧財產權局送達了應訴通知書。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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