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前沿追蹤:治謠組合拳 靶向更精準

佚名發表於2015-11-06
原標題:治謠組合拳 靶向更精準(網際網路前沿追蹤)

  插畫:人民視覺

  日前,騰訊研究院釋出《2015網路生態安全報告》。統計資料顯示,截至8月底,全國各地網信辦共處置網民舉報不良資訊147.4萬件,微信安全中心僅7月就攔截謠言逾200萬次。報告指出,目前網路不良資訊傳播已形成跨平臺聯動態勢,技術工具層出不窮給打擊增添難度,企業責權及法律標準有待進一步釐清。

  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開始施行。根據新法,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將面臨最高有期徒刑七年刑罰。

  “新法加大了對編造、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網路謠言的懲罰力度,為規制網路傳播秩序、處罰相關犯罪行為提供了法律支撐,其意義在於用刑法的強制力,整頓網

  絡資訊傳播環境,是依法治網、依法治國的需要。從保護個人權益到維護社會秩序,這也是治理網路謠言的重拳升級。”北京冠衡(長春)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文生說。

  重拳治謠

  近年來,隨著網際網路的快速發展,網路謠言滋生蔓延。人民日報曾評選過十大網路謠言:“蛆橘事件”讓全國柑橘嚴重滯銷;地震謠言令山西數百萬人街頭“避難”;響水縣“爆炸謠言”引發大逃亡4人遇難……上榜的每一起網路謠言事件都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影響。

  我國對網路謠言的治理,也經歷了一個走向縱深的過程。2011年9月,國家網信辦明確要求對網路謠言進行整治,幾年來,國家網信辦、公安部等聯合治理網路謠言的專項行動不斷深化。一批散佈網路謠言的違法分子受到法律制裁,一批傳播謠言的網站被關閉。

  2014年8月,國家網信辦釋出《即時通訊工具公眾資訊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對在微信等新的社交平臺的傳播行為作出明確規範。

  2013年8月,首個網站聯合闢謠平臺――北京地區網站聯合闢謠平臺開通,緊隨其後的微博、微信闢謠平臺陸續上線。作為阻擊謠言傳播的最前沿,闢謠平臺正發揮著越來越積極的作用。

  法治護航

  在完善打擊網路謠言違法犯罪方面,法治腳步從未停歇。201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這一司法解釋也被媒體解讀為:“網路誹謗資訊被轉發500次可判刑。”

  在此前後,多名利用網際網路製造和故意傳播謠言的人員被查處:

  秦志暉(“秦火火”)、楊秀宇(“立二拆四”)透過微博、貼吧、論壇等,組織策劃並製造傳播謠言、蓄意炒作網路事件,以此來牟利,被公安機關刑拘;周祿寶在網上先後釋出攻擊、詆譭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帖文1.5萬餘篇,對20餘個單位和個人實施敲詐勒索;傅學勝因為編造傳播“非洲牛郎門”等誹謗謠言而被刑拘。

  “這些案件的辦案依據都是《刑法》和‘兩高’的相關司法解釋,對於遏制日益嚴重的網路誹謗行為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朱巍說。

  治理升級

  如果說“兩高”2013年司法解釋是保護個人合法權益的話,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對編造、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網路謠言作出規制,則是進一步維護社會良序。

  在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看來,這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為打擊此類犯罪提供了遵循,讓治理網路謠言靶向更精準。

  “一些網路謠言甚至引發群體性恐慌和群體性事件,給社會治理帶來極大威脅。應該上升到刑法高度,加大打擊力度。”阮齊林說,不僅造謠傳謠者須負法律責任,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也可能觸犯刑法。

  當然,專家認為,新法規定的“嚴重後果”,具體指哪些情形,尚需透過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

  “在具體實施中,要注意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行為人在主觀上應具有擾亂社會秩序的動機和目的,否則不構成本罪。此外,要準確把握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而‘明知’既包括‘知道’,也包括‘應知’,對此應嚴格把握,特別慎重,具體案件具體分析。”王文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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