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值App上線藝人眾籌專案 黃曉明參投天使輪

佚名發表於2015-07-16

黃曉明和馬月

黃曉明和馬月

新浪科技訊 7月16日晚間訊息,主打顏值經濟的顏值App日前上線SS公眾平臺,試水藝人眾籌,這是顏值平臺上線以來推出的第2個獨立專案,此前曾推出社交App“朋朋”,希望透過社交增加平臺活躍度和使用者黏性。“SS”為Super Star簡寫,希望用藝人眾籌的方式顛覆原有的藝人培養模式,同時,SS也是顏值平臺的商業變現專案。

公開資料顯示,顏值平臺由星雲顏值更名而來,母體星雲網於2012年10月上線,在2014年2月獲黃曉明、倪正東和龔虹嘉等人1000萬元天使投資,2014年8月上線顏值App,並於2014年8月獲深創投4000萬元A輪投資。

據顏值App創始人兼CEO馬月介紹,他和黃曉明一直有私人交往,在專案起步階段,雖然黃曉明的律師並不建議參與投資,但黃曉明仍以自己名義參投了天使輪,甚至法律合約尚未簽訂,就已經到賬幾百萬人民幣。龔虹嘉則是透過險峰華興的包凡推薦,在半小時專案想法介紹後,便敲定了投資。倪正東也是私交甚厚,以私人名義投出了和黃曉明相近的金額,三人共計1000萬元。A輪由深創投的劉綱和馬月敲定,除了資本,後者更希望得到深創投投後生態上的幫助,比如深創投曾經投資的樂視網。

顏值專案並非馬月首次創業。早在2007年,作為創始人之一,他就參與建立了美空網——一家專注美女寫真的網站。美空網一度聲名火爆,但監管和輿論壓力隨之而來,最終在2012年,馬月出售了股權。“當時想把模特拍性感一些,增加關注度,但輿論你根本控制不住,這算是對第一次創業的反思,至少現在我們對使用者展示和使用者行為把關很嚴,不能成為'約約約'的平臺。”馬月告訴新浪科技。

目前,顏值平臺已有170萬註冊使用者,其中會員使用者16萬餘人。顏值會員指的是“顏值超群”的人,他們的認定由顏值編輯完成,但排名和評分則需要其他註冊使用者每日打分——並無標準可言,一切按照打分者的審美。此外,連續打分次數越多,級別也就越高,以後的許可權也會更多,但每人每日的打分總數,都會被嚴格限制,畢竟過猶不及,刷分會嚴重影響社群秩序。當前,最高等級的“大神評委”需要累積30000分,根據每日上限,達到這一標準需要連續登陸500天,而經過打分,每週顏值會員的排名都會有變化,但頭名交椅始終被Angelababy牢牢佔據,她是這裡最有名的顏值會員。

不過,“顏值”並不是顏值會員評分的唯一標準。畢竟整容時代的到來,讓“顏值”不再自然純正且獨一無二。據行業人士透露,在前整容時代,全國10億人口約有5萬人面容姣好,但現在已經突破500多萬。而在馬月團隊看來,整容很容易雷同,終究逃不過大眾的眼睛。“如果形象氣質不好,使用者會直接給整形太明顯的人低分甚至負分。”此外,為了防止會員使用者使用PS過的圖片,顏值平臺需要透過微博完成註冊,試圖用社交關係來增加作假難度。

有意思的是,無論打分排名,還是追求真實稽核,最終仍舊離不開“靠臉吃飯”的難題。但就盈利模式而言,馬月覺得想象空間很大、方式很多。首先,可以透過社交平臺變現,廣告是最簡單的一種;其次,高顏值人群的彙集可以產生內容需求,接拍廣告和電視劇都能收取中間費用;此外,還能切入電商領域。但在這些模式實施之前,顏值平臺還需解決高顏值會員進入演藝圈最關鍵的問題——藝人包裝和推廣經費。

按照傳統方式,藝人出道第一步是接拍電視劇,再根據是是否會火爆來決定下一步,但這種模式的弊端顯而易見,如果你能一炮走紅,就能從某個“丫鬟”變成不缺經費的紅毯明星,而一旦不溫不火,只能透過不斷接拍電視劇等待機會,甚至為了更快更早出名,不惜主動利用潛規則和無下限曝光實現上位。

行業舊模式執行已久,但馬月覺得到了變革的時候。演藝圈出身的他給出了藝人眾籌的解決方案。具體操作上,SS公號能為顏值平臺上的會員提供展示平臺和眾籌機會,使用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喜好和支援傾向,參與眾籌。就現階段而言,眾籌還只停留在物質反饋的階段,比如眾籌5元,可以獲贈對方的大片和獨家花絮,100元則是簽名海報。500元是小型粉絲見面會,類於小米手機的第一批粉絲。但想要顛覆傳統,這一步還遠遠不夠。在未來,馬月希望SS是一個“藝人股權眾籌”平臺,不僅籌集藝人出道需要的包裝和推廣經費,還可以幫助藝人更加自由的發展——無需束縛於經紀公司的簽約,而所有參與“藝人股權眾籌”的使用者,都能參與藝人未來5年、10年的收入分成。不過,要實現這個目標,有兩個問題亟需解決:一是藝人運作和收入更加透明;二是顏值平臺實現內容輸出,至少能保證眾籌的藝人始終有單可接。

事實上,顏值推出SS專案,除了和共享經濟和股權眾籌等概念被普及,還和95後逐步進入社會有關。馬月認定已經到了一個“顏值時代”,“95後,或者90後這代人很自我,不太在乎外界怎麼評價。拿女生舉例,之前的幾代人是不可能在社交網路PO一張型男照片的,但她們無所謂。”(李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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