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DCI的理解
早就聽說了DCI,剛開始接觸確實雲裡霧裡的,感覺明白了,其實還是沒有深刻理解。今天再次在論壇裡找了BANQ大哥關於DCI討論的帖子細細品品,結合QI4J中對what's an object anyway?的論述,又有了深刻理解。這裡把我的想法說說,也請BANQ和論壇朋友幫我分析下其中的不足之處,多謝!
OO帶給我們很多的好處,程式的健壯,維護的便利,以及OO思想。但是再接觸DCI提出的所謂演算法的討論時,發現我們雖然推崇的OO是多麼的好,對過程式開發多麼的牴觸,但是我發現一點,oo開發中,細化的物件中細小的瑣碎方法組合會完成一個操作,而當我們讀程式的時候,發現很多單一業務在OO中反映的是各個物件的互動和組合拼湊,這細碎的劃分是為了更好的劃分職責,但是所付出的代價是演算法的內聚性,或者說用例中提到的行為已經被撕裂粉碎。這個過程也是一種需求原型失真的一種體現。(個人理解)。而如果要保持這種演算法的高內聚,把演算法包含在一個物件裡,實際我們又是在寫過程式的程式碼而已,只是以物件的形式出現,而不是函式式的。當然開發中透過介面的方式暴露大的演算法介面,然後內部細化的方式可以解決演算法內聚度不高的問題,但是從職責角度講,有些東西是沒法定位具體所屬物件的。而DCI的思想是提到了角色的概念或者可以理解為行為的集合。而這個行為就是演算法
我先前對演算法的理解就是怎麼做,怎麼實現演算法,是這樣一個過程。而DCI中提到的演算法是“做什麼”,“做什麼”意味著我們不需要知道細節,就類似看interface就知道是幹什麼用,完成什麼功能。具體怎麼做取決於implementation。也就是實現介面的類,這個類根據不同的環境會有不同的實現,但是完成的功能是一樣的。策略模式中提到的演算法指的就是“怎麼做”,而策略模式中介面或者抽象類中定義的行為則是“做什麼”。從這個角度講,“演算法“的定位對於理解DCI是一個關鍵點。
既然這裡知道了演算法是作為行為存在的,那麼這個行為涉及到的資料模型就理解為DCI中的data model.因為我們做一件事情必須會與資料打交道。這個被稱作"是什麼",實際”是什麼“是在描述一個物,這個物或者是實物或者是想象中的,這個也很好理解。最難理解的就是這個context的由來.
把演算法想成”做什麼“,在OO中理解為介面定義的行為。把這個演算法中涉及的物想象成”是什麼“,在OO中理解為一個操作的資料data,那麼我們現在缺得是什麼,是利用data去完成這個演算法。演算法在這裡只是一個空殼子而已,沒有具體的東西。就好比給你一堆木頭和一個任務”蓋房子“一樣,你要做的是如何蓋這個房子,那麼你要考慮在什麼環境下去蓋什麼樣子的,那麼房子是依賴於所處環境的,比如在海邊會是什麼樣子(防水),在沙漠會是什麼樣子(防沙,防風),在鬧市是什麼樣子(防噪音,防震等),這就取決於所處環境,在DCI中就是CONTEXT的概念。這個CONTEXT就是環境。這是我個人的理解,但是繞來繞去。好像和以往的OO思想裡面的多型沒啥區別,多型也是一種動態的行為,只是沒有提到環境的概念,DCI中不同的地方是提出了角色的概念,角色的職責就是行為的集合或者就是演算法的集合,角色不同,行為就不同。但是在OO中多型,是確定了行為後,實現的不同,所以OO中的演算法是怎麼做的問題,而DCI中的演算法是做什麼的問題。角色不同,演算法不同,演算法不同,做的東西就不同。
DCI個人體會到的好處真的是從行為出發,與需求用例結合的很緊密,分析需求的時候,人們習慣的分析都是從參與者(角色)在一個場景(context)中利用一些裝置或者資料(data model)完成一個或者多個動作(演算法(這個角色的職責)),所以個人感覺DCI的思想是比目前OO思想下更貼近業務需求的分析,如果這個能在JAVA語言下直接翻譯或者經過儘可能少的轉化得來,那麼我們開發真的會聚焦於需求,而不是聚焦於技術細節。
以上是我對DCI的理解,有不到位的地方請各位指出,也希望從各位的建議中更深刻理解DCI,更好的學習。
OO帶給我們很多的好處,程式的健壯,維護的便利,以及OO思想。但是再接觸DCI提出的所謂演算法的討論時,發現我們雖然推崇的OO是多麼的好,對過程式開發多麼的牴觸,但是我發現一點,oo開發中,細化的物件中細小的瑣碎方法組合會完成一個操作,而當我們讀程式的時候,發現很多單一業務在OO中反映的是各個物件的互動和組合拼湊,這細碎的劃分是為了更好的劃分職責,但是所付出的代價是演算法的內聚性,或者說用例中提到的行為已經被撕裂粉碎。這個過程也是一種需求原型失真的一種體現。(個人理解)。而如果要保持這種演算法的高內聚,把演算法包含在一個物件裡,實際我們又是在寫過程式的程式碼而已,只是以物件的形式出現,而不是函式式的。當然開發中透過介面的方式暴露大的演算法介面,然後內部細化的方式可以解決演算法內聚度不高的問題,但是從職責角度講,有些東西是沒法定位具體所屬物件的。而DCI的思想是提到了角色的概念或者可以理解為行為的集合。而這個行為就是演算法
我先前對演算法的理解就是怎麼做,怎麼實現演算法,是這樣一個過程。而DCI中提到的演算法是“做什麼”,“做什麼”意味著我們不需要知道細節,就類似看interface就知道是幹什麼用,完成什麼功能。具體怎麼做取決於implementation。也就是實現介面的類,這個類根據不同的環境會有不同的實現,但是完成的功能是一樣的。策略模式中提到的演算法指的就是“怎麼做”,而策略模式中介面或者抽象類中定義的行為則是“做什麼”。從這個角度講,“演算法“的定位對於理解DCI是一個關鍵點。
既然這裡知道了演算法是作為行為存在的,那麼這個行為涉及到的資料模型就理解為DCI中的data model.因為我們做一件事情必須會與資料打交道。這個被稱作"是什麼",實際”是什麼“是在描述一個物,這個物或者是實物或者是想象中的,這個也很好理解。最難理解的就是這個context的由來.
把演算法想成”做什麼“,在OO中理解為介面定義的行為。把這個演算法中涉及的物想象成”是什麼“,在OO中理解為一個操作的資料data,那麼我們現在缺得是什麼,是利用data去完成這個演算法。演算法在這裡只是一個空殼子而已,沒有具體的東西。就好比給你一堆木頭和一個任務”蓋房子“一樣,你要做的是如何蓋這個房子,那麼你要考慮在什麼環境下去蓋什麼樣子的,那麼房子是依賴於所處環境的,比如在海邊會是什麼樣子(防水),在沙漠會是什麼樣子(防沙,防風),在鬧市是什麼樣子(防噪音,防震等),這就取決於所處環境,在DCI中就是CONTEXT的概念。這個CONTEXT就是環境。這是我個人的理解,但是繞來繞去。好像和以往的OO思想裡面的多型沒啥區別,多型也是一種動態的行為,只是沒有提到環境的概念,DCI中不同的地方是提出了角色的概念,角色的職責就是行為的集合或者就是演算法的集合,角色不同,行為就不同。但是在OO中多型,是確定了行為後,實現的不同,所以OO中的演算法是怎麼做的問題,而DCI中的演算法是做什麼的問題。角色不同,演算法不同,演算法不同,做的東西就不同。
DCI個人體會到的好處真的是從行為出發,與需求用例結合的很緊密,分析需求的時候,人們習慣的分析都是從參與者(角色)在一個場景(context)中利用一些裝置或者資料(data model)完成一個或者多個動作(演算法(這個角色的職責)),所以個人感覺DCI的思想是比目前OO思想下更貼近業務需求的分析,如果這個能在JAVA語言下直接翻譯或者經過儘可能少的轉化得來,那麼我們開發真的會聚焦於需求,而不是聚焦於技術細節。
以上是我對DCI的理解,有不到位的地方請各位指出,也希望從各位的建議中更深刻理解DCI,更好的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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