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補習:理解這些“高深”的風投術語

TP_funny發表於2015-03-09
分階段投資( Investment tranches ) :在你瞭解了投資規模和估值之後,你接著就會遇到投資部分這一術語。為了掩蓋投資的消極影響,一個投資者可以將投資拆分成多個部分,達到每個部門的投資需要創業公司滿足一些條件,包括使用者、收入、產品所達到的程度。只有達到了這些條件,另一部分的投資在會被釋放。

在種子期和A輪融資時,我們往往不會將投資分解得太過零碎,因為在早期很難創造出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成果。在種子期,我們傾向於將投資整體化,偶爾會分成兩個部分。而在A輪時大抵相同。如果它是一個更大規模的投資,我們可能還要新增一個額外部分。

股票期權計劃: 在種子期,我們通常要將10 %- 15%的公司股權用在公司內部的股票期權計劃上。

建立SOP(編輯君注:SOP即標準作業程式,就是將某一事件的標準操作步驟和要求以統一的格式描述出來,用來指導和規範日常的工作。)的時機很是重要:如果投資條款清單上顯示計劃應該在交易關閉之前建立,那麼股權將從原始股東的股份裡抽取。如果SOP建立於交易之後,那麼投資者的股份也將被稀釋。

董事會: 從某些方面說這挺棘手,但是它也異常重要,因為一些投資者(尤其是那些非標準型或是偶爾型天使投資人)可能會利用董事會來篡奪公司的控制權。

為了增強投資者在創業公司中的角色分量,我們一般最遲會在A輪融資中,提名一名代表我們利益的董事會成員。不過,我們很少在創業公司的種子輪融資中提名董事,因為我們認為在創業早期,還是讓創業團隊的管理層來管理他們自己的團隊更為合適。

我們的董事通常每月都會見面。謹防投資者想在A輪融資中控制董事會或者謀求與管理層相同數量的董事席位。

董事會並不總是一個公司內部在給定的管轄權內由立法框架支撐起來的法定機構,它可以是一個新成立的由投資協議檔案所支援的機構。

董事會需要處理一些需要集體決策的事務:比如,費用大於XX歐元、招聘人才、出售公司的股票等等,還有那些一致通過或者少數服從多數的東西。

禁售權 :限制創始人在未經投資人許可的情況下任意出售股票的行為。很顯然,沒有一個投資人願意投資了一個公司,而那個公司的創始人可以隨意出售他們的股票並隨時離開。

跟隨權/聯合出售權: 基於與禁售權相似的邏輯,跟隨權的條款描述了一個投資者有權在公司建立者出售其所持有的股票時跟隨出售他自己的股票。

比如,如果創始人決定將10%的股份出售給第三方,投資者將有權利在與創始人同等條件下出售其全部股份。如果買家不想購買投資者的股份,他也不能購買創始人的股份。

優先購買權: 這是與禁售權和跟隨權同級的權利。優先購買權,任何股東向第三方出賣股份之前,他必須在同一條件下優先出售給現有股東。如果現有股東不想買的話,他才可以繼續出售。

優先購買權/按比例分配權: 這一條款讓股東有權參與未來的融資。

這通常包括一個按比例分配權:假設投資者擁有公司20%的股份,而公司需要500萬歐元的額外投資。按比例分配權則允許投資者在與其他投資人相同的條件下投資500萬歐元* 20% = 100萬歐元。

在我們的種子期投資當中,有時我們會不止一次地行使按比例分配權以保證我們能部署更多的資金到那些真正有前途的公司。

反稀釋: 這一個概念也很複雜,一些投資者使用它來保護他們被邊緣化的風險。反稀釋條款描述了每一個股東是如何掉進“下跌輪”這個坑中的:也就是對於未來投資的估值比當前一輪投資數額更低。

有兩個基本概念: 股權比例保護和加權平均反稀釋。而股權比例保護本質上意味著只有創始人的股份會稀釋(即投資者根本不會被稀釋),而加權平均的方法卻假定投資者和創業者都會被稀釋。

沒有律師

我強烈不建議你邀請律師審來幫你審查投資協議。當然,如果你能邀請到已經處理過數百件類似交易的矽谷律師那真是極好的。

大多數的當地律師並不瞭解創業投資,但卻想要儘可能多的參與其中,以獲得更多收入。這樣的話事情很快就會變得像流水線生產一樣;不幸的是,我們必須遠離那些創業公司邀請他們的熟人律師審查投資協議,因為這會導致一切一團糟。
來自:艾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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