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官網7月13日訊息,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公安部聯合印發《網路產品安全漏洞管理規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網路產品安全漏洞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非法收集、出售、釋出網路產品安全漏洞資訊;明知他人利用網路產品安全漏洞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援、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附《網路產品安全漏洞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網路產品安全漏洞發現、報告、修補和釋出等行為,防範網路安全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網路產品(含硬體、軟體)提供者和網路運營者,以及從事網路產品安全漏洞發現、收集、釋出等活動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網路產品安全漏洞管理工作。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網路產品安全漏洞綜合管理,承擔電信和網際網路行業網路產品安全漏洞監督管理。公安部負責網路產品安全漏洞監督管理,依法打擊利用網路產品安全漏洞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
有關主管部門加強跨部門協同配合,實現網路產品安全漏洞資訊實時共享,對重大網路產品安全漏洞風險開展聯合評估和處置。
第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網路產品安全漏洞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非法收集、出售、釋出網路產品安全漏洞資訊;明知他人利用網路產品安全漏洞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援、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五條 網路產品提供者、網路運營者和網路產品安全漏洞收集平臺應當建立健全網路產品安全漏洞資訊接收渠道並保持暢通,留存網路產品安全漏洞資訊接收日誌不少於6個月。
第六條 鼓勵相關組織和個人向網路產品提供者通報其產品存在的安全漏洞。
第七條 網路產品提供者應當履行下列網路產品安全漏洞管理義務,確保其產品安全漏洞得到及時修補和合理髮布,並指導支援產品使用者採取防範措施:
(一)發現或者獲知所提供網路產品存在安全漏洞後,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並組織對安全漏洞進行驗證,評估安全漏洞的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對屬於其上游產品或者元件存在的安全漏洞,應當立即通知相關產品提供者。
(二)應當在2日內向工業和資訊化部網路安全威脅和漏洞資訊共享平臺報送相關漏洞資訊。報送內容應當包括存在網路產品安全漏洞的產品名稱、型號、版本以及漏洞的技術特點、危害和影響範圍等。
(三)應當及時組織對網路產品安全漏洞進行修補,對於需要產品使用者(含下游廠商)採取軟體、韌體升級等措施的,應當及時將網路產品安全漏洞風險及修補方式告知可能受影響的產品使用者,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
工業和資訊化部網路安全威脅和漏洞資訊共享平臺同步向國家網路與資訊保安資訊通報中心、國家計算機網路應急技術處理協調中心通報相關漏洞資訊。
鼓勵網路產品提供者建立所提供網路產品安全漏洞獎勵機制,對發現並通報所提供網路產品安全漏洞的組織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八條 網路運營者發現或者獲知其網路、資訊系統及其裝置存在安全漏洞後,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及時對安全漏洞進行驗證並完成修補。
第九條 從事網路產品安全漏洞發現、收集的組織或者個人透過網路平臺、媒體、會議、競賽等方式向社會釋出網路產品安全漏洞資訊的,應當遵循必要、真實、客觀以及有利於防範網路安全風險的原則,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在網路產品提供者提供網路產品安全漏洞修補措施之前釋出漏洞資訊;認為有必要提前釋出的,應當與相關網路產品提供者共同評估協商,並向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報告,由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組織評估後進行釋出。
(二)不得釋出網路運營者在用的網路、資訊系統及其裝置存在安全漏洞的細節情況。
(三)不得刻意誇大網路產品安全漏洞的危害和風險,不得利用網路產品安全漏洞資訊實施惡意炒作或者進行詐騙、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
(四)不得釋出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利用網路產品安全漏洞從事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式和工具。
(五)在釋出網路產品安全漏洞時,應當同步釋出修補或者防範措施。
(六)在國家舉辦重大活動期間,未經公安部同意,不得擅自釋出網路產品安全漏洞資訊。
(七)不得將未公開的網路產品安全漏洞資訊向網路產品提供者之外的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設立的網路產品安全漏洞收集平臺,應當向工業和資訊化部備案。工業和資訊化部及時向公安部、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通報相關漏洞收集平臺,並對透過備案的漏洞收集平臺予以公佈。
鼓勵發現網路產品安全漏洞的組織或者個人向工業和資訊化部網路安全威脅和漏洞資訊共享平臺、國家網路與資訊保安資訊通報中心漏洞平臺、國家計算機網路應急技術處理協調中心漏洞平臺、中國資訊保安測評中心漏洞庫報送網路產品安全漏洞資訊。
第十一條 從事網路產品安全漏洞發現、收集的組織應當加強內部管理,採取措施防範網路產品安全漏洞資訊洩露和違規釋出。
第十二條 網路產品提供者未按本規定採取網路產品安全漏洞補救或者報告措施的,由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依據各自職責依法處理;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六十條規定情形的,依照該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網路運營者未按本規定採取網路產品安全漏洞修補或者防範措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情形的,依照該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收集、釋出網路產品安全漏洞資訊的,由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依據各自職責依法處理;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依照該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利用網路產品安全漏洞從事危害網路安全活動,或者為他人利用網路產品安全漏洞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援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依照該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來源:“網信中國”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