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生產者的作者》筆記
《作為生產者的作者》瓦 爾 特-本雅明 —— 1934年 4月 27日在巴黎法西斯主義研究研的講話
1、只有當一部作品的傾向在文學上也是正確的,它才可能在政治是是正確的。
2、轉換提問方式:這部作品和時代的社會生產關係又怎樣的關係 ——>它在生產關係中是怎樣的?直接指向作品的創作技術,藉助技術這個概念,可以對文學產品進行直接的社會的,因而也是唯物主義的分析。
3、在德國,它相當一部分有創造性的頭腦在經濟狀況的壓力下在觀念上經歷了革命的發展,但與此同時,他們有沒有能力對自己的工作,及其與生產資料的關係,以及工作技術進行真正革命性的徹底思考。知識分子在階級鬥爭中的位置只能根據他在生產過程中的地位來確定,或者更貼切地說,來選擇。
4、 重要的不是一個人有什麼看法,而是這些看法把他塑造成一個什麼樣的人。一個作者如果不能教育作家,那他就教育不了任何人。
5、 事情的改變不是在它的高潮,不是透過美德和決心,而僅僅是在它的嚴格的習慣性的過程中,透過理性和訓練。
6、即使知識分子的無產階級化也幾乎不能創造出一個無產者來。為什麼?因為資產階級以教育的形式給了他一種生產工具,這一工具使他基於教育特權與資產階級,或更多地是使資產階級與他聯合在一起。 ——“革命的知識分子最初首先是作為他原初那個階級的叛逆者出現的 ”,這種行為使他從一個生產機器的提供者成為一名工程師,他把使生產機器適應於無產階級革命的目的視為自己的任務。他越是能完美地將他的活動以這一任務為目標,他的作品的傾向就越正確,技術質量也就必然越高。
《暴力批判》
1 、暴力批判的任務可以理解為對法律和正義的關係的論述。每種法律秩序的最根本的基礎關係是目的與手段的關係。對暴力的探尋首先只能在手段範圍,而不是在目的範圍進行。在特定情況下,暴力是否會分別為正義或非正義目的的手段。據此,暴力批判就會內在於一個正義目的的體系之中。這樣一個體系所包含的不是作為原則的暴力本身所具有的標準,而是對使用暴力的所有情形的判定標準。暴力作為原則究竟是否是道德的。
2 、自然法並不認為以正義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有何問題。按照它的觀點,暴力是自然的產物。 —— 如果人們根據自然法的國家理論,為了國家而放棄自身的所有暴力,那麼,這種情況的前提只能是: 在締結這種符合理性的契約之前,個體原本就也可以在法律上實施他事實上所掌控的任何暴力。 —— 只有暴力是除自然選擇之外唯一適用於自然界所有生命目的的原始手段。
3 、相反,把暴力視為歷史性形成物的實證法。 如果說自然法對現存的每種法律的評判只能透過其目的的批判得以實現,那麼,實證法則只能透過對手段的批判來評判每種即將形成的法律。如果說正義是目的的評判標準,那麼合法性便是手段的評判標準。儘管有這種對立,兩個學派依然在它們共同的基礎信條方面產生了交集:正義的目的可以透過正當手段來實現,正當的手段則可用於正義的目的。自然法力求借助目的的正義性使手段得以 ” 合法 “ ,實證法則爭取透過使手段正當化來 “ 保證 ” 目的的正義性。它們共同的教條性前提是手段和目的沒有不可調和的矛盾,否則二律背反是不可解決的。
4 、構成暴力的手段的正當性問題是研究的中心。自然法的原則不能定奪這個問題,而只能導致無根基的詭辯。在對暴力的批判中,實證法的標準不涉及其使用,而只涉及對其做出的評價。假設這樣一種尺度或區分可以用於暴力,那麼對暴力的本質會得出怎樣的結論,換言之,這裡所關涉的是這種區分的意義。實證法的區分是有意義的,其本身完全成立且不可替代,但同時也會點明這一區分唯一可行的範圍。
5 、 暴力的目的是否具有普遍的、歷史認可的存在,缺少這種認可的目的可稱為自然目的,其他目的則可叫作法律目的。針對作為法律主體的個體的法律關係傾向是,在所有可能有目的地以暴力方式尋求實現目的的情況下,個體的自然目的都不會得到許可。這種法律秩序極力在所有個體可能有目的地以暴力追求目的的領域,建立只有法律暴力才能以這種方式實現的法律目的。
6 、暴力的何種功能使其不無理由地表現為對法律的威脅,並如此為法律所畏懼,這恰恰只能展現在它即使處於現行法律秩序下依然能夠被允許施展之處。——工人的罷工權力,這是享有暴力權力的法律主體,國家對罷工中暴力功能的畏懼遠遠超過對所有其他的畏懼。戰爭暴力是完全直接地、作為強盜性暴力著眼於其目的。和平儀式,是對每次勝利的必要認可。
7 、準確意義上的威懾需要一種與威脅的本質相悖的確定性,並且,由於存在擺脫法律之手的希望,這一確定性也不可能經由任何法律所實現。這就更加證實其威脅性與命運一樣,是命運決定罪犯是否落入法律之手。 法律威脅的不確定性所具有的最深刻意義則須在之後對產生這種不確定性的命運範圍進行觀察才能澄清。
8、死刑也被用於諸如侵犯財產之類的罪行,它的意義就並不在於對破壞法律的行為進行懲罰,而是要建立新的法律。因為, 法律透過實施決定生死的暴力比透過自行其他任何法律更能強調自身。
9、 警察制度是用於法律目的的暴力(處置權),但它同時擁有許可權,能在廣泛的界限內自己設定目標(確定權)。這種機構的恥辱之處之所以只為少數人所感覺到,是因為它的許可權很少能夠用於最粗魯的介入,因此它更為盲目地在最易受傷的領域對冷靜者為所欲為,在這些冷靜者面前,法律條文並不保護國家,其中的恥辱在於, 設立法律的暴力與維繫法律的暴力的分離在這一機構中被清除。
10、作為手段的所有暴力要麼是設立法律的,要麼就是維繫法律的。即便在最佳情況下,任何作為手段的暴力本身也會參與到法律問題當中: 要調解人們相互衝突的利益,是否除了暴力之外不存在其他手段?完全無暴力地平息衝突帶來的結果根本不可能是法律契約。而這一契約最終會導致可能的暴力,無論締約的各方曾怎樣心平氣和地締結它。因為它授於每一方權利,當對方悔約時對其是用某種暴力。一切契約的起源也指向暴力。“議會的衰落可能讓許多有思想的人去除了非暴力解決政治衝突的理想,如同戰爭使他們產生這種理想一樣”。
11、 非暴力的純潔手段從來不直接關涉對人與人之間衝突的調解,而只是透過物的途徑實現。
12、“憑藉謊言的不被懲罰”。可能地球上沒有一種立法在起源上對謊言進行懲罰(由於欺騙本身毫無暴力)。在暴力完全不可及的領域,存在著人與人之間達成一致的非暴力領域:“溝通”的原本領域——“語言”。後來,在獨特的衰落過程中,法律暴力才侵入其中,將欺騙歸於懲罰範圍。 法律反對欺騙,並非出於道德上的考慮,而是出於對欺騙可能在被欺騙者身上引發的對暴力行為的畏懼。由於對欺騙的禁止,法律限制了完全非暴力手段的使用,因為這些手段可能會透過反應的方式製造暴力。法律許可罷工法,是因為它要抑制暴力行為,它害怕與之對陣。
13、兩種罷工分為政治的(國家不會失去它的任何力量,權力怎樣從特權者向特權者轉移,生產者大眾將如何更換他們的主子)和無產階級的總罷工(把消滅國家暴力視為自己唯一的任務——國家是統治集團的生存基礎)
14、 所有法律問題的最終不可決斷性(這種不可決斷性的無望或許只能與形成中的語言中簡明地決定“對”與“錯”的不可能性作比)。而決定手段正當性和目的正義性的根本不是理性,而是,命運般的暴力決定前者(手段),但決定後者(目的)的是上帝。
—— 這樣一種認識之所以罕見,僅僅是因為存在著一種頑固的習慣,它把那種正義的目的設想為一種可能的法律的目的,也就是說,不僅設想為普遍有效的(這在分析上是出自正義性的特徵),而且設想為有普遍化可能的,而這又是與那個特徵相悖的,就像下面將要指出的那樣。因為,在一種情況下是正義的,應被普遍承認的、普遍有效的目的,在另一種情況下則並非如此,無論其情形在其他關係中如何相似。比如憤怒導致的暴力,不是手段而是表現。
15、以原始影像形式出現的神話的暴力僅僅是眾神的表現,而不是他們目的的手段,也幾乎不是他們意志的表現,而首先是他們存在的表現。命運必須獲勝,並且只有在勝利中才能揭示一種法律。
16、設立法律就是設立權力,因此也就是一種直接表現暴力的行為。 從暴力這種唯一可以保障法律的事物的角度來看,並沒有平等存在,充其量只有同等程度的暴力。
17、與懲罰不同,對不成文的和未知的法律的觸犯所引起的法律干預被稱為 贖罪。“命運”
18、法律暴力被引發歸結於赤裸裸的自然生命的負罪,它把生者無辜地、不幸地交付於贖罪,但這免罪不是免於罪責,而是免於法律。因為, 與赤裸生命的消亡相伴而來的,是法律對生者統治的停止。
19、暴力的批判如果只關注眼前的目光充其量只能注意到分別作為設立法律的和維繫法律的暴力所具有的不同形態中的辯證起落。其搖擺的規律在於,任何 維繫法律的暴力在其持續中都會由於對敵對的反暴力的鎮壓而間接地 削弱再現於自身之中的 設立法律的暴力。它一直會持續到或是新的暴力,或是之前被壓迫的暴力戰勝迄今為止的設立法律的暴力,並由此建立走向新一輪衰敗的新法律。——魔力圈的迴圈。
《拱廊計劃》節選
1、本雅明和黑賽爾合寫的論巴黎拱廊的報紙文章
《拱廊計劃》之N
1、未完成的著作,主要包括本雅明的手記和所收集的材料,這部分是N,可以說是《拱廊計劃》的理論依據。
2、卡爾馬克思: 対意識的改造主要在於......將世界從對自己的夢想中喚醒。
3、 當我在研究這個離我們如此近又如此遠的時代時,我把自己比作正用區域性麻醉法實施手術的外科醫生:我在被麻醉的、無知覺的區域性做手術——而我的病人還活著並能說話。
4、意向與現象學的“本質”之間的區別在於它們的歷史標誌,因為意向的歷史標誌並不只表明它們只屬於某一特定時間,而是表明它們在某一特定時間才開始具有可辨性,的確,這種“開始具有可辨性”構成了其內在運動的一個特定的關鍵點,每一個當下都由那些與之共時的意向所決定,每個當下都是一個特定的可辨識的當下,在這個當下中,真理被時間裝載到要爆炸的程度。主體意圖之死,這與真正的歷史時間,即真理時間,正吻合,並不是過去闡明瞭現在或現在闡明瞭過去,而是,意象是這樣一種東西:在意象中,曾經與當下在一閃現中聚合成了一個星叢表徵。換言之,意象即定格的辯證法,因為雖然過去與現在的關係是一種純粹時間和延續的關係,但曾經與當下的關係卻是辯證的:不是時間性質的而是形象比喻性質的,只有辯證意象才是真正歷史的意象,被讀 解的意向,即在其可辨識性之當下的意象,在最大程度上帶有那種危險的、批判成分的印記,這正是一切讀解所賴以建立的基礎。
5、醒來時夢的意識(正題)和清醒的意識(反題)的合題嗎?如果是,那麼醒來的那一刻將等同於“可辨識性的當下”,在這一刻,事物帶上了它們真正的超現實主義的面貌,因此,正如在普魯斯特的作品中, 在生活的解體的最辯證的那一點上來把握整個生活是至關重要的。
6、 預測未來是困難的,但是能夠純粹看清過去則更加困難,這裡是說純粹,即使說,在這樣的回顧中,完全不帶回顧者在當時的任何觀點。對於一個歷史唯物主義者來說,以最嚴謹的方式將對事件的歷史狀況的 建構與人們通常所說的“ 重構”區分開來,這是至關重要的,以移情的方式所做的“重構”是單向度的,而“建構”的前提是“拆毀”。——在對歷史的唯物主義描述中構建起來的物件本身就是辯證意象,後者與歷史物件是同一的,它證實了需要把它從歷史過程的連續體中爆/破出來的合理性。
7、為了使過去的一部分能夠被眼下所觸及,兩者之間必須沒有延續性。
8、 實踐中的正義、快樂和工作與時間的關係是不同的,因為它們積極的特徵大多被它們瞬間的過渡性所消解,對於一個個體的生活來說,尤其如此,在這種生活中,死亡給不幸福,而不是幸福打上了封條。
9、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原理:(1)一個歷史的物件是知識所拯救出來的物件。(2)歷史解體為意象而不是故事。(3)只要有一個辯證過程,我們所處理的就是一個單子。(4)對歷史唯物主義的表徵本身帶有對進步概念的內在批判。(5)歷史唯物主義將其程式建立在經驗、常識、鎮定自若和辯證法的基礎上。
10、 一個過去的事件,其前-史和後-史分離的地方,由當下來決定,以便圈劃其核心所在之處。
11、 與真理的進步相對立的不是謬誤;而是惰性、頑固、例行公事精神,是一切導致非行動的東西。
12、一個發人深省的觀點:”人類心理的一個值得注意的特徵......:個人具有各種私心,卻普遍缺乏那種每個今天對其明天所抱的嫉妒心理。以上兩種心理共存不悖。“這種嫉妒的缺乏表明,我們的幸福觀深深印有我們生活於其中的時代特色,幸福對我們來說,其可感知性只存在於我們每天所呼吸的空氣和與我們共同生活的人中間。換言之,只有這些縈繞在幸福這個概念中。這就是那個值得關注的環境所教導我們的,關於拯救的觀念,這個幸福是建立在我們的絕望和不幸的基礎上。
13、科學的進步並不......直接等同於人類的進步;只有在真理的不斷積累與人們對真理的關注、與對真理認識的清晰度不斷增加成正比時,兩者才有可能等同。
14、難以駕馭的個人意志在其行動中總是受到普是條件的限定,而後者是不受制於任意意志限制的——這種條件可見於廣義的精神生活的法則中,見於已建立起來的自然秩序中。
15、用哲學家也能明白的語言來說:在馬克思的嚴謹的社會科學中,一切人類活動所預設的純自然無處不被作為物質生產的自然所替代——即被人類的社會活動所中介並轉換的一種社會”物質“所替代。因此,也就能夠在現在或未來被進一步改造和修正。
16、 在社會科學中,唯一真正的法則就是發展的法則。
17、對技術現象的觀測不僅確保了一種可控制的客觀性,並且提供了進入問題實質的門檻。
《阿多諾、本雅明通訊選》
《對本雅明的幾點看法》
來自 “ ITPUB部落格 ” ,連結:http://blog.itpub.net/7970627/viewspace-2747518/,如需轉載,請註明出處,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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