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筆記——叔本華《論意志自由》

mi_zy發表於2020-11-11

至於動機行為的方式和必然性,以及動機行為以經驗的、個體特徵為基礎,甚至依賴於個體的認識能力,請讀者參閱我的獲獎論文《論意志自由》,這裡的論述更充分。

---------------------------------------第一章 1.什麼叫自由?------------------------------

1、自由是消極的概念,透過這一概念,我們想到的只是一切障礙的消除,而相反,在這一切 障礙表現為力量的時候,它們必然是積極的。自由的概念相應於這一切障礙可能具有的性質,可以分為3種完全不同的型別:自然地自由、智力的自由和道德的自由:

2、 自然地自由:就是各種物質障礙的不存在,受阻礙的總是意志,這種原初、直接和因而是普遍意義上的自由的概念只同“能夠”,也就是說,只同阻礙它的行動的自然障礙的不存在有關。。

3、智力的自由:和自然的自由最貼近。

4、道德的自由:實際上就是自由的意志決定(單純的動機由於威脅、許諾、危險等等而行動受阻礙),在一個方面依附於自然的自由(與物質的障礙有關),動機不像自然障礙,從來也不能依靠自身成為不可克服的,總是可能會被一個更強大的發動機所平衡。動機並不具有任何純客觀的貨絕對的強制性,然而卻可以具有一種主觀的貨相對的強制性 ,結果是一樣的。

5、問題是:意志自身是自由的嗎?因此,自由的概念,人們迄今為止只把它和 能夠相聯絡起來而加以考慮的自由的概念,在這裡卻要和 想要相聯絡起來,並且產生了這樣的問題:想要本身可能是自由的嗎?

6、把自由的概念應用於意志( 所有必然性的不存在,消極的性質):普遍的自由概念無法和“想要“相聯絡,自由意味著“按照自身的意志”,前提是意志自身是自由的,意志是否遵循自身:“如果我能做我想要的,我就是自由的”,“你也能想要你所想要的!”

7、 自由: 消極的性質, 所有必然性的不存在,必然就是其反面是不可能的,或不能是別的東西的東西。必然的另外一種現實的解釋:必然就是從既定的充足理由中產生出來的東西,邏輯的、數學的、物理的/現實的必然性,這是因為所有的理由都是強制性的。自由就是在任何方面都不是必然的,也就是不依附於任何理由的。

8、一個自由的意志可能是這樣一種意志,他不是由理由(因為每一個決定他物的東西必然是一個理由,在現實的事物中必然是一個 現實的理由,即原因),不是有任何東西所決定的;它的單個的表現(意志動作)因此從本原來講就完完全全是產生於它自己的,而並不是由事先的條件所必然造成的,因此也就是 不是由任何東西,按照什麼規律所能決定的。

---------------------------------------第一章 2.什麼叫自我意識?------------------------------

9、自我意識——自己固有的意識,相反就是他物的意識,即認識能力(時間、 空間和因果關係,是使客觀的的認識成為可能的形式)。

10、康德:把良心引入自我意識,把問題置於道德的基礎之上,康德藉助於“因為你應該做,所以你就能夠做”這樣一個推論來證明自由乃是先天知覺的道德律。

11、全部意識:包含 佔絕大部分的他物的意識(認識能力-直觀外部世界加工成概念,產生思維), 剩下的首先是自我意識(內在感覺的唯一物件,那個固有的“想要”)。因此只要我們一接觸外部世界,我們就達到了自我意識的邊界處,及自我意識和他物意識的範圍想接觸的地方。但是,在外部世界被感知的物件,卻是意志所有那些運動和動作的材料和 起因。(不然的話,這個人剩下的就只有一個完全被外部世界封鎖的,被關閉在自我意識黑暗內部的意志了)

12、意志自由, 必然性疑問?即那些處在外部世界的事物 必然要 規定意志的動作這一點

-------------------------------------------第二章 在自我意識面前的意志 -----------------------------------

13、什麼叫做想要某物呢?這就是,最初只是自我意識物件的意志動作本身,是在屬於他物意識的某物(既是誘因又是材料),即認識能力的 客體的誘發下產生的,在這種關係之中的這一客體被稱作動機,而且同時也是意志動作的材料。這是由於意志動作是以此客體為物件的,也就是說,其目的在促使這一客體發生一種變化,因此也就是對此作出反應,因此它的 全部本質也就在於這一反應(必然會發生,或會推延,會發生不同的甚至相反的反應呢?當動機出現於自我意識之中時, 意志還能保有完全的想要或不想要的自由嗎?對必然性的純粹否定)。

14、自我意識、意志動作(願望——>決心: 直到行為發生前,還是可以變化的 )以及行為(向自我意識加以證明)之間的關係。

15、避免把願望和想要混為一談,他可以願望相反的東西,但想要,他只能有一個,而這個想要是個什麼樣的想要,也首先要由行為(後天體驗,而不能先天地知道)向自我意識來宣示。自我意識只包含想要,並不包含決定成為想要的理由,後者寓於他物意識之中,也就是說認識能力中。相反地,客觀的可能性卻有決定性的作用,但它卻在自我意識之外,在客體的世界中,動機和人作為客體都屬於這些客體,因此它與自我意識是異在的,是屬於他物的意識。

16、人本質上是實踐的動物,而非理性的動物,所以他對他的意志動作的積極方面,及其有效性方面,對比其消極性方面,即依附性方面的感覺就要清楚得多。

17、生物有著它的特定不變的性質,由於這些性質,他必然對正在形成的外界的誘因作出反應,這些反應因此帶有它們的從這一方面來講是不可改變的特點,其結果就是,能使反應發生某些變化的就只能是外界的誘因;或者人是否是整個自然界中唯一的例外?這正是他研究他的意志動作的起源本身,及其形成之有規律或完全沒有規律的地方,那麼他就會發現,自我意識在這兒並不包含任何資訊,這是由於沒有成見的人這時自己避開了這個問題和不是用思索和進行各種嘗試以圖解釋,從而使自己擺脫束手無策的境地。

18、 人的全部客觀的認識力量完全順應著外部世界,所有它的完全可靠的、即先天確知的認識只涉及外部世界,它因此能依照某些根植於它自身的普遍法則有把握地做出判斷:什麼在外界時可能的,什麼是不可能的,什麼是必然的,並以此方法先天地造成純粹的數學,純粹的邏輯學,乃至純粹的基本的自然科學。其次,它將它那先天知覺的形式應用於在感官感覺中得到的事實上,這一應用為它提供了 直觀的、真正的外部世界,連帶著還有經驗。此外,它又將邏輯學和作為它的基礎的思維能力應用於那個外部世界,這一應用提供了概念,即 思維的世界,由此又產生出科學及其成就等等。因此,在它眼裡,外部世界是十分光明和清楚的,但內部卻是黑暗的,就像一副很好地塗黑了的望遠鏡,沒有一個先天的命題能夠照亮它的自身內在的黑夜。相反的,這種燈塔只照向外界。

19、不可否認的自我意識的陳述:“我能做我所想要的”根本就不包含和判定意志自由的東西,而 意志自由就在於,在個別的個體的情況下,即在既定的個人性格方面,每一次的意志動作,並不是必然地由這個人這是所處的外部環境所決定的,而是在這時既可以產生這樣的結果,也可以產生那樣的結果。但是自我意識對此卻完全啞然不語,因為這件事情完全處於它的範圍之外,而是建立在外部世界與人的因果關係之上的。

20、“你能做你所想的,但在你生命的每一既定的時刻,你只能想要一確定的東西,而絕不能是別的什麼。”

21、轉向純粹的知性,轉向對知性的事實加以反思的理性,以必隨二者而來的經驗,則判定也許是這樣的:一種“意志自由”(意志的自由決定),一般來講大概不會存在,倒是人的行為會像大自然中其他的一切, 在每一既定的情況下,是一種必然要產生的結果。可以證明被探究的自由意志的事實根本就不可能存在於直接的自我意識之中。

------------------------------------------第三章 在他物意識面前的意志 -----------------------------------

22、 認識能力從根本上來講是順應外界的,因此意志對它(認識)來講不能成為它(認識)的直接知覺的物件(意志,只向內部感官顯現),就像意志對於無權受理我們的事情的自我意識的關係一樣,而是這裡只能考察具有天賦意志的生物。

23、我們研究“意志”時可以利用的工具:內在感官、自我意識,知性(直觀——外部世界顯現為空間中的客體)

24、理由律是我們全部認識能力的最一般的形式。在真實的世界中,它表現為因果性;在思想的世界中,表現為認識理由的邏輯法則;在空無的,但先天地被直觀的空間中,則表現為同一空間的各部分狀況的嚴格而必然的相互依存的法則,幾何學的唯一任務就是對這種必然的依存關係做專門而詳細的證明。

25、因果律:無機物——狹義的原因(力學、物理學、化學);植物——刺激(適度,過則反);動物——動機(動物的需要有選擇性:由認識-表象而引起的因果關係;原因的非物質性,如果只從外部去認識,那麼這種關係的不能把握性就絕對化了——>內在的認識來補充)

26、人依靠他的思維能力可以想象他感受到的影響他的意志的動機,任意地、互動重複地加以想象,以使它們面對著意志,這就叫做思考,人是有思考能力的,並依靠這種能力,有可能比動物作更廣泛的選擇。因此,他確實是相對地自由的,即不受直觀的、當前的,作為動機而作用於他的客體的直接的強制,而動物卻是完全屈從於這種強制的;而他則相反,他獨立於當前的客體而作出決定,並依靠他的動機的思想來作決定。這種相對的自由也確實就是受到過教育,然而並不進行深思的人們所理解的人顯然要優於動物而擁有意志自由,然而這純粹是一種相對的自由,即是對於直觀的當前的事物而言的,這種自由而且也純粹是一種相比較的自由,即是和動物比較而言的。——但是隻有 動機作用的方式由於這種自由而發生了變化,而動機作用的必然性則相反並沒有被揚棄,或哪怕只是減少了一些。

27、在假定意志自由的情況下,人的任何行為都是一個不可解釋的奇蹟,一個沒有原因的效果。如果有人膽敢試圖把這樣一種無限制的意志自由提出來,那麼他馬上就會明白,知性本來對此是不能為力的、它沒有思維這種東西的形式(知性的物件:形式)

28、意志的專門、各別的特性,使得它對相同的動機在每一個人身上的反應都不一樣,這種特性構成了我們所稱的性格,而由於性格不是先天地,而是隻能透過經驗去認識的,因此有被稱作驗知的性格, 不同的動機對一定的人作用方式首先是由性格決定的。性格是原初的,不變的和不可說明的。

人的性格是個體的,不能只根據對動機的認識來預言行為,而必須對性格也有深刻的認識。

人的性格是驗知的,只有對自己的驗知性格的充分認識,才使人具有我們稱之為修養的性格。本性——>自然主義的性格。

人的性格是不變的,所以才有對曾經行為的懺悔,能改正的只有認識。“目的因並不是按照它的真正的本質,而是按照它被認識的本質在起作用”,言辭說教不能改變某個人的性格上的缺點。

個人的性格是天賦的。性格繼承自父親,智慧承自母親。

29、動機作用和因果性並無什麼不同,只是因果性中的一種,即是透過認識的媒介的因果性。因此在這一方面,原因也只是造成一種不能深究到原因的,因此是不能進一步說明(動機,是以意志為目標的原因)的力量(意志)表現出來。

30、不同的人被觀察到的不同的行為方式的原因依據客觀事物如何被主觀所把握,即如何被不同的人所認識的不同方式而產生的,一切都要歸結於對當前情況的 正確或錯誤的認識。

----------------------------------------------------第四章 結論和進一步的見解----------------------------------------------------

31、哲學的武器不是權威,而是理由。

32、什麼地方有過失,什麼地方也就必須有責任,因為責任是我唯一可以推斷出道德自由的事實,因為自由也就存在在哪兒,即在人的道德之中

33、意識單獨是完全沒有能力引起行為的,而在動機出現的時候,他同樣也是沒有能力使行為不發生的。但由於這一因素以這種方式行動了起來,它才把它自己的特性告訴認知能力,這是認知能力本質上是指向外的,而不是指向內的,甚至連意志的特性也要從它的行為才能經驗地加以認識的,這一進一步的和越來越深刻的認識實際上就是我們稱作良心的東西,良心因此也直接地是在行動之後才表現出來的,在此之前至多隻是間接的。

34、雖然意志是自由的,但是不是就其自在本身而言的,是在現象之外的,而在現象中則反之(必然的)。自由在人的全部存在和本質中尋找。在行為中不可能看到的自由,必須寓於存在之中

35、自由只寓於存在之中,但是從存在和動機中必然會產生行為,從我們的所作所為中,我們認識我們是什麼人。責任的意識和生命的道德傾向就建立在這一基礎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想象的意志的無限自由至上。一切都取決於一個人是什麼樣的人,他做什麼是由此而自動發生的,這是一個必然的結論。

*36、自由是超驗的:人在任何時候只做他想做的,而且是必然地去做。但這取決於他已經是他所想要的,因為從他是什麼人中必然產生他每次所做的一切。如果我們客觀地考察他的作為,也就是說從外部去考察,那麼我們就一定會看到,他的作為就像每一個生物的行為一樣,必須十分嚴格地服從因果律,相反的,每個人在主觀上(極內在地)會感到,他始終只做他想要做的。—— 個別行為的領域是不可能有自由的,它是超驗的

37、道德,鼓吹易,證明難。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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