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筆記——叔本華>續
《論充足根據律的四重根》
存在的根據、生成的根據以及認識的根據之間的根本區別,在根據律的一•種•形式看來是推•理•,而在另一種形式看來則是根據
---------------------論主體的第三類客體以及充足根據律在這類客體中起支配作用的形式-----------------------------
1、構成我們表象能力的第三客體的,是徹底表象的形式部分,就是說,是 先天賦予我們對內外感官形式即空間和時間的直觀。在第三類表象中,空間和時間是純•粹•的•直•觀•(作為純粹直觀,其形式是以其自身成為表象能力的客體的,而不以徹底的表象以及以確定這些表象最初加在這些形式上是空無的還是充滿的為條件;因為即使純粹的點和線也不能提供感性直觀,而只是先天的直觀,這恰如空間和時間之無限廣延性和無限可分性只是 純粹直觀的客體而與經驗直觀無關),在第一類表象中,它們相互聯結在一起被感•性•地•直•觀•,兩類客體的區別就是物質,因此,我一方面把物質定義為對於空間和時間的覺察力,另一方面把 物質定義為具體化的因果。——唯心的
2、屬於知性的因果形式不能單獨地以其自身成為我們表象能力的客體,我們也不能意識到它,除非它與我們認識中的質料相連。
3、 存•在•的•充•足•根•據•律•:空間和時間的建構方式決定了它們所有的部分都是相互關聯的,其中的一個是另一個的條件,又以其他一個為其條件。我們把在空間中的這種關聯稱為位•置•;在時間中的則稱為繼•起•。這些關聯完全不同於我們表象中一切其他可能的關聯,是很特別的;因此知性和理性不可能純粹靠概念來把握,只有先天的純粹直觀可使我們理解它們;因為僅靠概念不可能解釋清楚上下、左右、前後、過去和未來。康德主張左右手套之間的區別,除直觀能加以識別外別無他法,這樣就正確地證實了這一點。 時空各部分參照這兩種關聯(位置和繼起)據以相互限定的規律,就是我所說的存•在•的•充•足•根•據•律•。
4、正是通過把空間和時間聯合起來形成複雜經驗的聯合表象,表象的共存才得以產生。(所有這一切都無法說明;因為這些法則的真理都是直接建立在先天賦予我們的關於空間的直觀上的,是先驗的。)
--------------------論主體的第四類客體以及充足根據律在其中起支配作用的形式----------- --- 實在論和唯心論之爭---------
*誠如知性是對於我們的第一類表象的主觀聯絡,理性是對於第二類的,純粹感性是對於第三類的,現在我們發現對於第四類的是內感官,或整個自我意識。
5、由每個個體的一•個•客體所構成,即內感覺的直接客體,意•志•主•體•,它是認識主體的客體;因此它只在時間中展現自己(從不在空間中)
6、一切認識都預先假定了主體和客體。因此,即便是自我意識也並非絕對單一,而是跟我們對所有其他事物的意識(即直觀能力)一樣,再行劃分為被認識部分和認識部分。 被認識部分絕對地、毫無例外地作為意•志• 展現自身。(這樣,主體毫無例外地把自己認識為意•欲•,而不是在認•識•的。因為表象客體的自•我•決不會自身變成表象或客體,這是由於它是一切相互間具有必然聯絡的表象的條件)
7、“你看不到它,而它卻看到一切;你聽不到它,而它卻聽到一切;你不瞭解它,而它卻瞭解一切;你無法認識它,而它卻認識一切。除了去看、去聽、去了解、去認識,它什麼也不是。”因此,不可能有對在•認•識•著•的•認•識•,因為這將意味著 主體要與在認識著分離,而同時它又知道它在認識著——這是不可能的。
8、認識主體永遠不能被認識;它永遠不會成為客體或表象:有這樣一種異議:“我不僅認識,而且認識到我在認識;”我對此的回答是:“你認識到你在認識僅在語言上區別於你在認識。‘我認識到我在認識’的意思不過是‘我認識’,而且假如它不被進一步確定,這又表明它不過是‘自•我•’。假如你在認識和你認識到你在認識是兩回事,想方設法把它們分開,首先試一試在沒有認識到你在認識的情況下去認識,然後再試一試你認識到你在認識而又不是你在認識。”無疑,撇開一切特殊的認識,我們最終就會得到“我•認•識•”這個命題——這是我們所能作出的最後的抽象;但這一命題與“客•體•為•我•而•在•”是同一的,而這又與“我•是•主•體•”是同一的,在“我是主體”中除了包含一個直率的“我•”這個詞外別無什麼。——當客體被假定為是在•某•種•特•定•方•式•中•被決定的時,我們也假定主體正是在•這•種•特•定•方•式•中•去•認•識•
9、認識主體永遠不能被認識;它永遠不會成為客體或表象。然而,由於我們不僅有外在的自我認識(在感性直觀中),而且還有內在的自我認識;另一方面,由於任何認識就其本性而言都預先假定了一個認識者和被認識的物件,那麼,在我們體內被認識的東西,不是認識者,而是意志行使者,即意志主體:意志。從認識出發,我們可以主張“我認識”是一個分析命題,與此相反,“我意欲”則是一個綜合命題,而且是一個 後驗命題,即是由經驗給予的——在這種情況下是由內在經驗(即只在時間中)給予的。因此, 意志主體就成為我們的客體。內省總是向我們顯示出我們在意•欲•。
——客體的法則對主體不適用,而且,認識者與作為在意欲的被認識者事實上的統一——即主體和客體的統一——是直•接•被•給•予•的•。
10、動•機•的•行•為•(動•因•)是•我•們•從•內•部•看•到•的•因•果•律•。這樣,因果律在這裡以一種完全不同的方式和媒介呈現自身,而且是作為另一種認識出現的;因此,它肯定以充足根據律的一種特殊形式出現,即呈現為行•為•的•充•足•根•據•律•,或簡稱為動•機•律•。
11、為對叔本華的整個哲學的理解提供一條線索:作為主體的第四類客體,即包含有在我們自身之內所領悟的意•志•的那類客體,它跟第一類客體的關係同動機律跟因果律的關係是一樣的,這一真理是整個形而上學的基石。
12、意志對理智的影響完全不是以因果律為基礎,而是依賴於認識與意欲主體的統一,這種影響發生在意志迫使 理智再現曾經出現過的表象。個體的意志要求理智根據個人的興趣(即個人的目的)與現存的表象一起回憶那些既可以在邏輯上也可以在類比上,或者是通過時間或空間上的接近而與它們有關的表象,才使這整個過程得以進行。
13、突然把自身呈現給我們想象力的每一幅畫面,甚至每一個並非直接跟隨前面的根據而來的判斷,肯定是由 具有動機的意志行為所引起的。
14、表象呈現給認識主體越是經常,認識主體就能更加順利地按照自己的意願去重複這些表象,認識主體的這種能力——換言之,經過訓練的能力——就是我們所說的記•憶•,人體由於習慣而學會順從意志,表象能力也完全如此
——叔本華不贊同人們對記憶的傳統看法:把記憶看作為一類貯藏室,我們在裡面藏著永遠歸我們支配的現成的表象,只是我們並非永能意識到它們的存在。通常的觀點把記憶設想為總是同一個表象,就彷彿我們一次又一次地把它從貯藏室裡取出來;事實與此相反,每次都產生一個新的表象,只是習慣使它特別容易形成。也正是由於這一原因,假如我們對已獲得的知識擱置不用,就會逐漸從我們的記憶中消失,這是因為它是運用習慣和技巧所得來的結果。
15、這也就是為什麼很熟悉的一個名字或一行詩,在多年未曾思及之後是多麼 難以再回想起來的原因;而一旦成功地回憶起來,一段時間內又能支配它,這是因為 習慣又重新獲得。
16、當理智的遲鈍和呆滯不起妨礙作用時,有時他們還有異乎尋常的記憶力。相反, 天才人物並不總是被賦予最好的記憶力,例如,盧梭所說過的他本人的情況即是如此。或許這可以作如下解釋,即他們總是富於新思想和新聯想,因而 無暇顧及再現它們。
17、不難理解為什麼我們更容易記住由一根線索或上面所提到的根據和推論串在一起的這種系列的表象,而不太容易記住彼此無關、只通過動機律而跟我們意志相連的表象;就是說,那些隨意聚集起來的表象。因為從前者來看,我們先天認識了的形式部分這一事實,已經解決了麻煩的一半;而且這也許促成了柏拉圖的學說:任何學習都不過是回憶。 我們要儘可能設法 把我們希望收編在我們記憶中的東西轉化為一個可理解的印像,或者是直接的,或作為一個例子、一個純粹的直喻,或者是一個類似物,實際上用任何其他方法都行;因為 直觀的認識較之任何抽象思維,更不用說較之純語言,要牢固得多。這就是為什麼我們能記住親身經歷的事情,而對讀到的東西則不易記住的原因。
------------------------------------ --- 總述和結論-------------------------------------------
18、根據和推論間的時間關係:從因果律和動機律來看,根據在時間上必先於推論。另一方面,認識的充足根據律與時間無關,而只與 理性有關:因此,在這裡“在•…•之•前•”和“在•…•之•後•”沒有意義。在存在的充分根據律中,就它對幾何學的有效性而言,也同樣與時間無關,而只與 空間有關,假如共存和繼起這兩個詞有意義的話,那麼我們所談的空間是指所有事物的共存。在算術裡與此相反,存在律只是確定的 時間關係。
19、可以從根據的存在推出推論的存在,也可以從推論的不存在推出根據的不存在;但是,從根據的不存在推出推論的不存在,以及從推論的存在推出根據的存在則是錯誤的。
下面這個定理可提供這種說明:兩個三角形高和底相等,其面積也相等。這一定理不能轉化如下:兩個三角形的面積相等,則其高和底也相等;因為高和底是成反比的。
20、因果律不容許 相關性,因為結果從來不可能是它的原因的原因;因此,相關性這一概念在其正確意義上是不可接受的。從認識的充足根據律來看,相關性只有在等值的概念之間才有可能,因為只有這些概念的外延才彼此相互包含。除此之外,只能 產生惡性 迴圈。
21、與 充足根據律的四種形式一致,存在著四•重•必然性:—— 1. 邏•輯•必•然•性•,根據認識的充足根據律,一旦我們承認了前提,那麼我們必然絕對地承認其結論。 2. 物•理•必•然•性•,根據因果律,只要出現原因,結果肯定毫無疑問地隨之而來。 3. 數•學•必•然•性•,根據存在的充足根據律,在正確的幾何定理中所陳述的任何一種關係,都確實是該定理確定之關係,而且每一個正確計算也是不可辯駁的。 4. 道•德•必•然•性•,根據這種必然性,每一個人,甚至每隻動物,只要產生一個動機,就得被•迫•去做符合個體生來具有且不可改變的特徵的事情。因此,現在由這一原因而來的行為就像所有其他的結果一樣 不可避免,雖然這裡較之其他情況 更難預測其結果是什麼,因為很難揣摩和徹底認識個體的經驗特徵和認識所抵達的程度。——理智特性不在時間之內,而且永遠不會成為客體
22、認識根據系列——一系列判斷,其中每一個都會給另一個以邏輯真理——總要在某個地方終結,即終於或者是經驗的,先驗的,或者是超邏輯的真理。假如我們所達到的大前提的根據是一個經驗真理,而且我們仍要繼續追問“為•什•麼•”,那麼所追求的就不再是一個認識根據,而是一個原因——換言之,認識根據系列已讓位於形成根據系列。但假如相反,即為了便於它有個結尾,我們允許形成根據系列讓位於認識根據系列,那麼這不是事物本性所造成的,而總是由於一個特殊的用途:它因此是一個詭計,而且這就是大家所知的稱作為本體論證明的詭辯論。——因為充足根據律是一•切•說•明•的•定•律•,說•明•一事物即意謂著把既定的存在或聯絡歸結到充足根據律的某一形式中,而與此形式相符的存在或聯絡也必須是這樣的存在或聯絡。因此,充足根據律本身,即由它的任何一種形式所表明的聯絡,不能再行解釋;因為不存在一個可以用來說明一切解釋之源的原則
23、每一門科學都從充足根據律的各形式中選擇最適用於自己的一種形式作為其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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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純數學中,存在律是其主要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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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應用數學中,因果律則同存在律一同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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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理學、化學、地質學中,因果律則完全處於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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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的充足根據律對整個科學都廣泛適用,因為在整個科學中都是通過一般認識個別;而且在植物學、動物學、礦物學和其他分類科學中,它是其處於絕對支配作用的主要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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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把一切無論什麼樣的動機和準則作為說明行為的材料來加以考察時,動機律(動•因•)就是歷史、政治、實用心理學等的主要指南——而當我們從它們的 價值和來源出發並使之成為探討研究的物件時,動機律就成為倫理學的指南。
24、這四個法則必然源自於我們認識能力中同一個原初的特性並以此作為它們共同的根,因此我們將不得不把這個根看作是我們意識之客體的徹底的依賴性、相對性、不定性和有限性——意識本身則侷限於感性、知性、理性、主體和客體——或稱之為世界有限性的最內在的起源。我已經把這種形式定義為所有有限物之最簡單的正規化和原型。充足根據律之一般意義,究其大概,可以概括為:每一無論於何地何時存在的事物,都是由•於•別•物•存•在•它才存在的。不過, 各種形式的充足根據律是先天的,即它的根就在我們的理智中,因此它必然 不適用於全部存在物(宇宙),包括它在其中展現自身的理智。因為這樣一個世界,憑藉著先天形式展現自己,它只能是現象;因此,作為這些形式之結果而適用於現象的,卻 不能應用於世界本身,即在這個世界呈現自身的物自體。因此,我們不能說:“世界及其萬物都是由於別物的存在才存在的”,這個命題是典型的宇宙論證明。
25、根據和原因這兩個術語在不加區分的使用中被混淆了:
因而甚至連康德也把物自身說成是現象的根•據•,而且說成是一切現象之可•能•性•的根•據•,現象可•解•性•的•原因,整個感覺系列之可能性的一個尚•未•被•認•識•的•根•據•,作為一切現象之根據的先•驗•客•體•以及我們的感覺為什麼在所有的條件中須以此為決定條件的根•據•,等等。所有這些說法在我看來與康德下面所說的更有份量、更加深遠、永垂青史的話極不吻合,他說:“事物的偶然性本身只是現象,而且只通向確定現象的經驗的迴歸。”
26、下面是叔本華對“根•據•”這個詞以及與之相關的整個充足根據律不加區別地加以使用的駁斥;
就本文的主題而言,本文所作出的是跟第一個結論密切相關的第二個結論。我們認識能力的四個法則,以充足根據律為其共同表述,由於它們的共同特點以及由於所有 相對於主體而言的客體都在它們之間加以劃分這樣一個事實,表明這四個法則本身是由我們 認識能力中同一個 初始的本性和內在的特質所決定的,而我們的這種 認識能力自身則表現為感性、知性和理性。因此,即使我們設想有可能出現第五種客體,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同樣不得不設定充足根據律還將以一種不同的形式在這類客體中出現。儘管如此,我們仍無權力談論一個絕•對•的•根•據•,一•般•的•根•據•,正如一個一•般•的•三•角•形•,只是作為通過推論反思才得以成立的一個概念而存在,這個概念作為一個從另一些表象中得來的表象,只是一種以一指十的概括思維方法。誠如一個三角形或者是銳角、直角或鈍角的,同時是等邊的、等腰的或不等邊的一樣,每一個根據也同樣屬於我所指出的可能存在的四種根據中的一種。而且,既然我們只有這 四類明確劃分的客體,那麼每一個 根據也只能屬於這四個中的某一個,此外不可能還有別的 客體,理性本身無論如何也只能名列其中;因為一但我們使用一個根據,就事先假定了這四種客體以及我們的表象能力(即整個世界),而且我們肯定把自己限定在這些範圍內,從不超越它們。然而,若有他人以一種不同的見解看待這一點並且認為一•般•的•根•椐•不過是一個概念,這個概念源於這四種根據,並表達了它們共有的內容,那麼,我們就得重溫實在論和非實在論的爭論,而我則會站在後者的立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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