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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交易、交換及服務發展面臨5大挑戰
在大資料上升為國家戰略的背景下,資料交易發展更是擁有了市場和政策的雙重機遇。但資料交易發展的機遇與困難同在,比如對個人隱私資料洩露的恐懼、政府和企業對資料開放的態度並不總很積極等問題。我們總結出資料交易、交換和服務發展面臨的五大挑戰(如圖所示)。
資料商品化需要先解決標準化問題
由於資料的應用場景和價值不容易標準化,就如同挖金子的初期一樣,真正賺錢的還是賣鐵鍬的,資料商品化還沒有到真正賣金子的時候。資料與工業時代的商品有截然不同的屬性,工業時代的商品是實體物品為主,基於一定成本的原料生產後,基於工廠相對標準化的大規模生產模式生產出來;而目前的資料應用水平和程度有限,資料標準化程度很低,無法按照傳統的商品銷售模式進行銷售。同樣的資料,在不同的應用場景下也體現出不同的價值。目前資料交易行業的高速發展機遇與內部壁壘的挑戰並存,通過技術標準的制訂,是建構行業互聯互通最基礎的必要條件,以此必將規範行業準則、提高產業效率、促進行業持續高速發展。因此資料商品化需要優先解決標準化的問題,否則資料商品化只是無根之木。
可喜的是相關企業已經行動起來,形成一些產業聯盟,開始為資料交易制定規範標準。如2015年11月19日,中國數字化營銷服務產業聯盟正式釋出了中國網際網路行業首部程式化營銷標準,為網際網路營銷領域的資料標準化打下了基礎。
缺乏經過實踐檢驗的有效的資料交易市場機制和運營模型
企業需要盤活資料資產,打破“資料割據”“資料孤島”的不良發展局面,建立可靠的資料交易市場機制,構建開放的資料流動生態,探索合理的資料交易運營模型勢在必行。
一般來說商業公司之間的大資料交易有下列幾種:一是兩家或兩家以上的商業公司,他們從事的服務行業不同,擁有客戶的不同方面的資訊,通過資料的交易可以增加一方或雙方新的價值。
二是商業公司利用爬蟲技術獲得網際網路上的社交資料,藉此期望帶來新的業務增長點或實行更好的客戶服務。
三是商業公司對政府部門的公開資訊,進行大資料級別的整合和互動,產生新的商業模式、新業務、或改進客戶服務。
四是未來可能會產生的新的外部大資料整合方式,如某商業公司進行大量的對外部弱相關的資料的整合,當總量達到一定規模之後,會產生對業務具有巨大價值的資訊。
雖然第三方資料交易平臺在各地陸續成立,但實際上資料流通的機制尚不成熟,這種平臺目前無法成為主流,尤其是有些地方政府藉此進行招商引資,借概念炒作,可能會對大資料發展起到負面作用。
當前大資料交易發展急需一個和平共生的生態環境。當前為了規範交易所成員的資料交易行為,有些大資料交易平臺都頒發有相關公約或規則,試圖通過自律的方式推進大資料市場的發展,但僅僅靠行業自律是遠遠不夠的。
據瞭解,工信部日前指導的全國資訊科技標準化委員會組建大資料產業“十三五”發展規劃編制小組召開專題會議,就大資料關鍵技術和產業鏈構成、大資料安全與監管政策及立法、資料開放共享與交易交換等問題做了專題討論,規劃編制組就《大資料產業“十三五”發展規劃》(討論稿)徵求專家意見並進行集中討論和修改。期望能成國家層面有一個資料交易市場機制的頂層設計出現。
資料商品定價和資料資產估值困難
資料本身與工業時代的商品有很大的差異,工業時代的商品經歷了上百年的發展之後,已經形成了大家都認同的標準化定價模式,比如基於物權的定價模式,基本上是成本加上品牌定價;而資料產生的邊界成本基本為零,顯然這種模式不太適用,但從資料加工的成本出發,針對源資料進行加工後再以API或資料集的方式銷售給使用者。資料作為商品的定價模式目前主要有以下三類:
1)物權定價,這種工業品定價法基本上是成本定價加品牌預價,由於資料產品邊界成本是0,所以該方式不太適合,但目前按照資料加工的成本還是有企業在嘗試,比如資料堂;
2)智慧財產權的定價,類似於軟體的許可證模式,按照使用權定價;
3)收益定價法,按照用資料的收益來定價,由於資料邊際成本為零,每一次用、不同人用資料採用不同演算法,資料時間價值跟工業品不一樣。
對於資料衍生產品的定價則更困難。目前大多是根據稀缺性進行定價。但這樣很難實現帕累托最優和長期的利益最大化。
Intel中國研究院院長吳甘沙在“大資料技術發展的十個前沿方向”一文中將“資料有價”列為第三大前沿方向,指出資料作為未來經濟的石油,自身必須有一個特性——價值。資料的物理實質是記錄在介質上的位元。位元是可以低成本無限複製的,這就和物品稀缺性矛盾了。物品失去了稀缺性後,其價值也就趨近於零。所以,資料有價首先要確保資料的權利。
資料定價與估值是最具挑戰性的研究方向,尚無成熟的研究成果。目前資料的定價有兩個依據:一是根據效用,二是根據稀缺性。資料效用簡單來說,就是資料使用的頻率,也可以理解為從分析結果逆推資料的淵源(lineage),從而量化各方資料對結果的貢獻度。稀缺性則是根據資料價值的密度以及歷史價格的稀缺性進行定價。專案將圍繞稀缺性,以現有的各種商品定價理論為基礎,提出適合大資料交易的定價模型和方法,並通過相關資料產品的實踐進行驗證。
既然是交易,就離不開市場與價值這兩個範疇。資料交易也不例外,離不開資料市場和資料價值,離不開資料的商品化和資料的資產化。從資料商品化角度來看,用於交易的物件可分為源資料、資料產品/服務/應用/資料模型、資料衍生產品等,其核心內容是資料服務產品的定價模型與方法問題。從資料資產化角度來看,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不斷髮展,資料本身就是資產,資料資產化的主要內容包括確權、價值評估、資產運營等方面,其核心內容是資料資產化方式及資料資產價值評估與管理問題。
資料隱私保護和資料安全仍需加強
隨著諸多大資料交易平臺的成立,一些業內人士表示,大資料技術本身對使用者個人資訊保護提出了挑戰,在沒有相關法律規範的情況下,在更大範圍開展資料交易,很有可能使資料集市淪為資料黑市。
從整個社會發展來看,網際網路的使用者和商家都對個人隱私保護越來越重視,使用者的資訊保護意識在加強,但個人資訊保護相關法規、規範的不完善對於資料交易、交換的發展有很大影響。
總的來看,需要將資料隱私進行分類和分環節進行分析,從資料生命週期來看,採集的人,使用的人,以及中間的交易平臺角色不同,進行的資料處理工作也有很大差異,因此應該對不同角色有不同的界定。
在個人隱私保護方面,以阿里巴巴為代表的網際網路企業已經進行了很多嘗試,阿里巴巴按照對資料進行了安全等級劃分,以保護個人隱私資料。但目前法律和實踐之間有很大空白地帶,應該把企業最佳實踐外化為行業自律的路徑。
具體到企業不同的環節,不同的角色,應該承擔什麼責任,最佳實踐是什麼?對於資料收集者來說,可識別的個人身份資訊不離開這個平臺,這個是基本原則。然後,儘量最佳實踐是做到系統可用和人的不可見,系統機器可以識別,可以定位為某一個人推送廣告,但是,內部管理人員看不到個人資訊的,也可以引入外部審計做認證確保最佳實踐落實。
在資料使用的過程中,不應該加重採集端責任,而且去管使用資料的人。最好使用過程中迴避一些引起使用者反感的行為,確保使用者互動及糾錯機制,從使用端尋求最佳實踐的方向。
政府與企業的資料開放與商品化動機不強
政府資料開放的程式對於大資料整個產業的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基於政府開放的資料才能使得原本沒有關聯的資料之間流動起來,產生化學反應,觸發資料產業創新的活力。
我國在政府資料開放相關政策法律標準做了有益的嘗試,但總體與國際差距比較大,國家和地方都在發力,各自為政,政府資料商業化的政策、法律、標準,需要定義清楚。政府資料產權不清晰以及政府自己資料內部還沒有打通是兩個問題。
內部資料打通,必須要有交換平臺內部驅動力打通。現在雖然無法可依,但有一些司法案例可以參考,例如:百度向搜尋“墮胎”的女子推送廣告資訊,百度被告上法庭,最後判百度勝訴,因為百度並無將個人負面資訊洩露給第三方,貴陽大資料交易所模式只是在形成初級產業鏈,雖然政府開始希望合力打造生態系統,但是,附加值太低了,需要更多資料科學家和資料服務公司加入,形成更多資料價值。
政府資料生態還處在手工作坊式時代,因此有大量機會在大資料相關技術平臺、商業發展、政策法規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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