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P反記賬功能祥解

SAPmatinal發表於2020-01-09

sap的反記賬功能類似於通常說的紅衝,以紅字的方式顯示,但是在憑證製作時是不能指定紅字的。

SAP系統對於總帳憑證的借貸方金額是透過借方使用正數,貸方使用負數的方式在資料庫中儲存,憑證的每個行專案都會有一個記賬碼,這個記賬碼又對應一個借貸方向,所以憑證的行專案又會同時記錄一個借貸方向,這些可以直接透過BSEG表檢視,例如:

正常的業務憑證:

借:1001現金 4000 貸: 1002銀行存款 4000

在SAP系統中儲存的資料為: 記賬碼 借貸標識 科目 金額 40 S 1001 4000 50 H 1002 4000

如果使用者需要製作一張反記賬憑證,例如需要製作一張上面的憑證的反記賬憑證,需要在憑證製作時指定為反記賬,具體如圖所示:

在該圖中需要透過“其他資料”調出反記賬選項框。

在後臺儲存的資料為: 記賬碼 借貸標識 科目 金額 反記賬 40 S 1002 4000 X 50 H 1001 4000 X

使用FB08製作反記賬的憑證時也是產生這樣的會計憑證。 反記賬的憑證,在餘額顯示時就會作為紅字的方式來顯示,也就是說上述的反記賬憑證等同於憑證:

基於以上,可以看出,SAP對於顯示出來的憑證可以採用以下邏輯進行推出: 借貸方向滿足公式S(正1)=H(負1)*反記賬(是為負1,不是為正1),也就是說,正常顯示是根據借貸標識,如果有反記賬,剛好相反。 列示的金額=借貸標識(借方為正1,貸方為負1)*(儲存的金額數字)*反記賬(是為負1,不是為正1)


  反記賬是財務的一個術語,其含義詳見上篇轉發的文章。反記賬在BW中的特徵為:ZXNEGP。簡單的理解,帶反記賬標識的H就是S,帶反記賬標識S就是H.

FI總賬行有三個關鍵指標:貸方金額、借方金額、借方/貸方金額。

正常情況下:

1) 借貸標識為H的記錄,系統會把該記錄的金額放入到貸方金額;

2) 借貸標識為S的記錄,系統會把該記錄的金額放入借方金額;

3) 借方-貸方的金額放入“借方/貸方金額”。

但當該記錄打上反記賬標識後:

1) 反記賬標識為X、借貸標識為H的記錄,系統會把該記錄的金額帶放入借方金額;

2) 反記賬標識為X、借貸標識為S的記錄,系統會把該記錄的金額帶放入貸方金額;

3) 借方-貸方的金額依舊放入“借方/貸方金額”。

如:

ECC表資料:

憑證號 記賬碼 借貸標識 反記賬標識 金額

憑證1 40 S 空 200

憑證2 50 H 空 -200

憑證3 40 S X 300

憑證4 50 H X -300

 

抽取到BW的DSO後:

 

憑證號 記賬碼 借貸標識 反記賬標識 借方金額 貸方金額 借方/貸方金額

憑證1 40 S 空 200 200

憑證2 50 H 空 -200 200

憑證3 40 S X 300 -300

憑證4 50 H X -300 -300

 

在某些情況下,系統需要借方金額(考慮反記賬),此時query不能限定記賬標識為S的借方金額(或借方/貸方金額),而是要直接限定為“借方金額”。

但是總賬中數量是部分借方貸方的,如果也需要考慮反記賬,則需要自己新增特徵完成使用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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