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思考的方式來看開番茄花園事件

hucaiyong發表於2008-09-01

我們是否能用思考的方式來看開番茄花園事件

  上此我在《從番茄花園事件看商業軟體的“潛規則”》中就番茄花園事件提出了幾個思考的問題,引起了較大的反響。本人還有幾個問題,趁此重新整理一遍。
1、微軟是否利用了盜版方式來形成自己的市場壟斷地位?
  1998年,比爾.蓋茨說了:“And as long as they`re going to steal it, we want them to steal ours.”(“steal”毫無疑問是“偷”的含義。)並表示,十年之後,等他們上癮了,我們會想出辦法把錢收回來。無獨有偶,2007年3月,微軟商業集團總裁傑夫·萊基斯(Jeff Raike)在摩根斯坦利科技會議上表示:“如果你要使用盜版軟體,那麼請使用盜版微軟軟體,而不是其它公司的產品。”他在談話中解釋了這一言論的理由:正是由於盜版軟體的存在,很多可能永遠不會接觸微軟產品的消費者最終成為了微軟使用者。我還是認為利用盜版形成和鞏固自己的壟斷地位是微軟的競爭策略之一。
2、微軟發明的利用律師函來打擊盜版是否涉嫌智慧財產權過度保護的法律問題?
  這一方式如今已被國外壟斷企業如微軟、Adobe、Sybase等BSA聯盟中的企業廣泛採用。所依據的盜版資訊和資料據說都是由BSA提供的,此外美國在世貿提出的關於中國侵犯美國智慧財產權的起訴中的資料,也是由BSA的成員企業提供的。一般人可能對BSA還比較陌生,它的英文全稱是Business Software Alliance,中文譯為“商業軟體聯盟”,成立於1988年,1997年在中國設立代表處,每年它都要釋出各國的計算機軟體盜版率。今年5月,它釋出的中國計算機軟體盜版率為87%,與網際網路實驗中心的資料差別甚大,當時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對BSA進行公開質疑。我們認為智慧財產權保護應限定在一個合理的範圍之內,過度保護,是在濫用智慧財產權,這直接影響了中國使用者的利益。利用律師函來打擊盜版是微軟等公司在歐美斷然不敢採用的方式,這很明顯是“有罪推論”,侵犯了公民權,但在中國他們卻敢於這樣做。我認為這是不對的。
3、中國的盜版問題首先是經濟問題。
  我認為,盜版首先是個經濟問題,而不是道德問題,國外軟體產品居高不下的價格是目前盜版盛行的一個主要原因。95、96年時,電腦一般可以賣到2~3萬,當時微軟的作業系統和Office軟體,賣3000多元,十餘年過去了,PC機價格降至1/10,但上述軟體價格依然十年如一日,而且相對應的,使用者數量已經增加了10倍以上,這一定價是否合理?讓一個普通使用者花幾千元去購買一個辦公套件顯然有失公道。為使用者提供滿足需要的通用軟體並制定相應的合理價格顯然是軟體企業應盡的責任。
4、正版使用者是否擁有修改軟體的權利?由此所引申的問題是基於作業系統的二次開發和修改版之間的界限在哪裡?
  很簡單的說,我買了一個軟體產品,我要對他進行改造,並且基於該軟體研發自己的產品,這都應該是使用者自己的權力。基於已買的產品進行改造、二次開發,選擇修改或關閉不常用或不合用的功能,應該是使用者生而具有的權利。
  如果是直接提供盜版下載,那肯定是犯法的,這裡不再細究。如果是幫凶,我的問題是:基於一個作業系統進行“改造研發”到什麼地步才會淪落到“幫凶”的境地?
  比如說,我想更換我的桌面主題和風格,所以我就通過一個外掛產品來選擇自己喜歡的介面;我是個企業主,我不喜歡我的員工玩遊戲/上網,我應該可以把相關的功能給封住;我不喜歡IE瀏覽器,所以,我就通過外掛軟體自動安裝FireFox瀏覽器同時卸下IE瀏覽器,在這些情況下,我應該都還不是盜版的“幫凶”。又比如,我覺得我不需要升級,我不需要我的XP系統經常訪問微軟的網站,所以我把相應的介面給封閉了,似乎我也應該有可以這樣做的權利。但從現在商業軟體流行的“潛規則”看,我的風險已經出現了:因為現在大量的軟體都是通過自動連線到產品網站來檢測的。如果我進而把自動的版權驗證功能給封掉,又會出現什麼情況呢?如果我只是純粹的發燒友,我提供了這個功能,可是如果有人拿它去作為預裝盜版軟體的工具,我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我如果拿了人家的錢,或者接受別人的有償委託開發了這樣的工具,我似乎肯定有“問題”。但僅僅是愛好,那是不是也有“問題”?如果,我給XP的正版使用者提供這樣的功能(許多正版使用者也不願意註冊),我是否仍然有“罪”?(以上文字摘自《從番茄花園事件看商業軟體的“潛規則”》)
5、微軟自己停售XP,使用者怎麼辦?
  從番茄花園這件事上,我們將面臨這樣的尷尬:一方面,許多使用者還想繼續採購使用XP;一方面,微軟已經不再銷售XP了,市場上已不再有XP的正版軟體,任何使用者如果新買機器,已經被禁止使用XP了。微軟提供的理由很充分:我已經有新的產品Vista了,所以我不再賣舊產品了。這個邏輯似乎也成立。但很顯然,使用者的需求和微軟的規定行成了嚴重的對立。
  如果是手機廠商,如摩托羅拉或者諾基亞,宣佈不再出售某款老手機,我沒有疑問,但對於軟體使用者就會問:為什麼不再賣我XP?這裡的區別除了軟體產品和傳統產品的差別之處外,作業系統作為基礎軟體使用者都會在其上採用或者開發許多軟體。我在《微軟停售Windows XP後的“升級”困局》一文中曾談到:現在許多單位都在XP上開發了許多軟體,他們新採購的機器如果採用了Vista就意味著許多軟體都需要重新開發。所以,在軟體業裡如果新的版本和老版本有著本質的改變,推出新版本後就停售老版本是否是合理的?如果換位思考,一個使用者想繼續採購老版本而廠家不賣,使用者的理到哪兒去講?(以上文字摘自《從番茄花園事件看商業軟體的“潛規則”》)
  有些人在說Vista與XP已經相容得相當好了,我認為這是不符合事實的。幾乎所有的通用軟體都需要單獨出版一個Vista版而不可能直接用XP版本來使用。這是一個基本的事實。另外在硬體相容性上,我可以自己來舉證。我一個月前新換了聯想的X61筆記本,也是預裝了Vista,結果我一直使用的印表機HP LaserJet 1020在新電腦上就連不上,從網上查詢HP LaserJet 1020只有英文版的驅動程式,在中文Vista上無法成功安裝。好在我本來就要安裝Linux,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可見Vista無論是對硬體還是軟體的相容都存在很大問題,我們不能閉著眼睛說話。

  筆者一直認為盜版是阻礙國產軟體發展的最主要原因,盜版也是某些國外廠商形成過分壟斷的主要原因,盜版甚至被個別廠家用於維持自己壟斷地位的手段之一。筆者也一直在呼籲一個正版環境的形成,但我堅決反對採用非法手段收集資料,再以先假定使用者盜版這種“有罪推論”的方式來打擊盜版。後兩個問題在上文裡提出,顯然觸動了某個利益集團的核心利益,所以真有人急了。據此捏造胡某支援盜版,然後加以批判。這樣寫文章做事可不好,雖然已不是小孩了,也應該改。
  我在上文中所提出的最核心的思想是:對於從歐美傳過來的商業軟體的潛規則,我們是否具備了重新思考的能力。這句話有些人視而不見,這句話既針對業界的專家,也希望法律界的專家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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