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番茄花園事件看商業軟體的“潛規則”

hucaiyong發表於2008-08-25

從番茄花園事件看商業軟體的“潛規則”

  近日,番茄花園站長、番茄花園版XP作者被拘一事引發眾多討論,雖然許多人對微軟把在華反盜版的重心從企業使用者轉向個人使用者表示憂慮,也有人認為微軟此舉是為了在“反壟斷”上為自己獲取相應的籌碼。但在一點上,大家的看法基本一致,就是盜版是不對的,應該受到懲罰。我本人只想針對類似於“番茄花園”版本的技術盜版過程進行分析,在幾個相關的層面上提出自己的幾個問題,供大家探討。
  十幾年以前,伴隨著Windows 3.0出現的中文之星,使得Windows具備了處理中文的能力,促進了Windows在中國的推廣。當時,中文之星也是收費的產品,市場上同時出現了Windows的盜版和中文之星的盜版情況,沒有人去追究,甚至也沒有人曾經有過中文之星是在盜版的念頭。我認為最關鍵的點是,中文之星是一個外掛的產品(只能在Windows上執行),中文之星銷售的時候,也沒有同時提供盜版的Windows。以此類比,番茄花園的盜版是在於“番茄花園版XP”上,而不是番茄花園在改造XP,或者在XP上進行二次開發的“研發工作”上。
  關於這一點,相信許多人也是認同的。很簡單的說,我買了一個軟體產品,我要對他進行改造,並且基於該軟體研發自己的產品,這都應該是使用者自己的權力。基於已買的產品進行改造、二次開發,選擇修改或關閉不常用或不合用的功能,應該是使用者生而具有的權利。具體到番茄花園版XP,洪磊作為使用者,對XP進行主題、桌面、按鈕等外觀美化,對其中的一些不常用功能進行了關閉或解除安裝,並開啟了系統中的一些功能模組限制,加快了平臺執行速度,是合法的權利,並創造了新的價值。作者將其修改打包、釋出在網上,供大家下載,以交流學習為目的,這一步驟也並不符合“軟體盜版”——“非法複製軟體程式,假冒併發售軟體產品”的定義。換言之,如果洪磊提供的是外掛的“番茄花園”軟體,而不是提供直接把Windows XP直接打包進去的“番茄花園版XP”,他的這些“研發改造工作”應該是合法的。
  如果按照這個邏輯,如果洪磊提供的是外掛的“番茄花園”軟體,只要他不賣盜版的XP,他就不涉及盜版的問題。那麼如何推廣“番茄花園”軟體就是作者的事情了,他可以在網上供大家下載,也可以純粹的供大家學習交流。當然,他也可以採用商業的方式來盈利。
  現在假設一個正版的XP使用者,下載了外掛的“番茄花園”軟體,正版使用者安裝和使用過程均不需要收費,只是使用者需要忍受外掛和廣告。如果是這樣,應該是大家皆大歡喜的局面,“番茄花園”也通過廣告或外掛盈利了。所以,出問題的關鍵在於有人使用了盜版的XP。而從現在的狀況看,似乎是洪磊直接提供了盜版的XP,或者至少他成為了盜版XP橫行的幫凶。
  如果是直接提供盜版下載,那肯定是犯法的,這裡不再細究。如果是幫凶,我的問題是:基於一個作業系統進行“改造研發”到什麼地步才會淪落到“幫凶”的境地?
比如說,我想更換我的桌面主題和風格,所以我就通過一個外掛產品來選擇自己喜歡的介面;我是個企業主,我不喜歡我的員工玩遊戲/上網,我應該可以把相關的功能給封住;我不喜歡IE瀏覽器,所以,我就通過外掛軟體自動安裝FireFox瀏覽器同時卸下IE瀏覽器,在這些情況下,我應該都還不是盜版的“幫凶”。又比如,我覺得我不需要升級,我不需要我的XP系統經常訪問微軟的網站,所以我把相應的介面給封閉了,似乎我也應該有可以這樣做的權利。但從現在商業軟體流行的“潛規則”看,我的風險已經出現了:因為現在大量的軟體都是通過自動連線到產品網站來檢測的。如果我進而把自動的版權驗證功能給封掉,又會出現什麼情況呢?如果我只是純粹的發燒友,我提供了這個功能,可是如果有人拿它去作為預裝盜版軟體的工具,我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我如果拿了人家的錢,或者接受別人的有償委託開發了這樣的工具,我似乎肯定有“問題”。但僅僅是愛好,那是不是也有“問題”?如果,我給XP的正版使用者提供這樣的功能(許多正版使用者也不願意註冊),我是否仍然有“罪”?
  我知道,如果研發病毒,無論你是否出於盈利的目的還是純粹的愛好,那肯定有罪。但封閉正版驗證功能是否也能提升到這個高度?現在商業軟體“潛規則”中的正版軟體必須認證的要求是強制性的,自己購買使用的話,是否有權利不進行論證?這些都值得我們進一步探討。事實上,即使是微軟本身,也開始逐漸放開正版論證的規定,例如,微軟方面於去年10月宣佈使用者升級IE7將不再需要通過正版認證。
  另外,從番茄花園這件事上,我們將面臨這樣的尷尬:一方面,許多使用者還想繼續採購使用XP;一方面,微軟已經不再銷售XP了,市場上已不再有XP的正版軟體,任何使用者如果新買機器,已經被禁止使用XP了。微軟提供的理由很充分:我已經有新的產品Vista了,所以我不再賣舊產品了。這個邏輯似乎也成立。但很顯然,使用者的需求和微軟的規定行成了嚴重的對立。
  如果是手機廠商,如摩托羅拉或者諾基亞,宣佈不再出售某款老手機,我沒有疑問,但對於軟體使用者就會問:為什麼不再賣我XP?這裡的區別除了軟體產品和傳統產品的差別之處外,作業系統作為基礎軟體使用者都會在其上採用或者開發許多軟體。我在《微軟停售Windows Xp後的“升級”困局》一文中曾談到:現在許多單位都在XP上開發了許多軟體,他們新採購的機器如果採用了Vista就意味著許多軟體都需要重新開發。所以,在軟體業裡如果新的版本和老版本有著本質的改變,推出新版本後就停售老版本是否是合理的?如果換位思考,一個使用者想繼續採購老版本而廠家不賣,使用者的理到哪兒去講?
  軟體業的許多觀點或者“潛規則”都是從歐美的軟體強國傳過來的,我們有沒有能力來認真地反思一下這些觀點?現在發改委已經受理微軟壟斷的調查案,我不是很清楚法律的具體條例,只是想問這個問題:微軟停售XP是否涉嫌濫用市場壟斷地位?微軟既不自己出售正版的XP,又不允許別人採用番茄花園版XP,使用者怎麼辦?
  XP作為一流傳最廣的作業系統,不僅影響面極大,而且十來年來,使用者在上面積累的眾多檔案、材料以及開發的各種軟體,已經成為使用者寶貴的財富,甚至是不可分割的記憶。在此種情況下,作為廠商是否可以僅考慮自身的新產品推廣計劃而單方面停售,這是否涉嫌濫用壟斷地位?另一方面,微軟宣佈停售XP,不再提供服務之後,作為使用者是否可以要求從此免費使用XP?這些問題在我看來都是我們基於番茄花園這一事件可以延展開來進行深思和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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