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二十--關聯方關係的披露要求(轉載)

urinator發表於2007-07-31
CPA二十--關聯方關係的披露要求

關聯方關係的披露要求

1、存在控制和被控制關係時,無論有無交易,均需披露:

①、企業經濟性質或型別、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地、註冊資本及其變化。

②、企業的主營業務。

③、所持股份或權益及其變化。

2、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在沒有發生交易時,可不披露。發生交易時,應披露:

①、子公司

②、合營企業

③、聯營企業

④、主要投資者個人

⑤、關鍵管理人員

⑥、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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