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務制度二--會計科目名稱和編號(一)1911 待處理財產損溢(轉載)

urinator發表於2007-07-30
企業財務制度二--會計科目名稱和編號(一)1911 待處理財產損溢

1911 待處理財產損溢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在清查財產過程中查明的各種財產盤盈、盤虧和毀損的價值。
  二、本科目應當設定以下明細科目:
  (一)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
  (二)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三、盤盈的各種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等,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和“累計折舊”科目。
  盤虧、毀損的各種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等,借記本科目、“累計折舊”等科目,貸記“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等科目。採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還應當同時結轉成本差異。
  四、盤盈、盤虧、毀損的財產,報經批准後處理時:流動資產的盤盈,借記本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科目;固定資產的盤盈,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固定資產盤盈”科目;流動資產盤虧、毀損,應當先減去殘料價值、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的賠償,借記“原材料”、“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剩餘淨損失,屬於非常損失部分,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屬於一般經營損失部分,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固定資產的盤虧,借記“營業外支出-固定資產盤虧”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物資在運輸途中的短缺與損耗,除合理的途耗應當計入物資的採購成本外,能確定由過失人負責的,應當自“在途物資”等科目轉入“應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報經批准才能轉銷的損失,先通過本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後,再分別處理:屬於應由供應單位、運輸機構、保險公司或其他過失人負責賠償的損失,借記“應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屬於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損失,應當將減去殘料價值和過失人、保險公司賠款後的淨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屬於無法收回的其他損失,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六、企業清查的各種財產的損溢,應於期末前查明原因,並根據企業的管理許可權,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准後,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
  如清查的各種財產的損溢,在期末結賬前尚未經批准的,在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時先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作出說明;如果其後批准處理的金額與已處理的金額不一致的,調整會計報表相關專案的年初數。
  七、本科目處理前的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尚未處理的各種財產的淨損失;處理前的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尚未處理的各種財產的淨溢餘。期末,處理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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