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11標準GB/T 24011──1996(轉載)
ISO14011標準GB/T 24011──1996
引 言
各類組織都可能有證實環境責任的需要。環境管理體系(EMS)〖注〗概念和相應的環境稽核實踐,為滿足這一需要提供了一種途徑。建立這些體系,旨在幫助組織制定並持續滿足其環境方針、目標、標準和其他要求。
本標準提供了進行EMS稽核的程式,它對實施EMS的各種型別和規模的組織都是適用的。
注:EMS是英文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環境管理體系)的縮寫。以下直接採用時,不再加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環境稽核指南 稽核程式
環境管理體系稽核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auditing—Audit procedures
-Auditing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
--------------------------------------------------------------------------------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一套用於計劃和實施EMS稽核的程式,以判定體系是否符合EMS稽核準則。
2 引用標準
本標準引用下列標準的有關條款。本標準釋出時,這些引用標準均為有效版本。所有標準都將修訂,因此,鼓勵依據GB/T24001達成協議的各方儘可能採用下列標準的最新版本。IEC和ISO成員均持有現行有效的國際
標準。
GB/T 24001——1996環境管理體系 規範及使用指南
GB/T 24010——1996環境稽核指南 通用原則
GB/T 24012——1996環境稽核指南 環境稽核員資格要求
3 定義
GB/T 24010和GB/T 24001中的定義與下列定義均適用於本標準。
注:關於環境管理的術語與定義在ISO l4050中給出。
3.1 環境管理體系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整個管理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包括為制定、實施、實現、評審和保持環境方針所需的組織機構、計劃活動、職責、慣例、程式、過程和資源(GB/T 24001—1996)。
3.2 環境管理體系稽核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audit
客觀地獲取稽核證據並予以評價,以判斷一個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是否符合所規定的環境管理體系稽核準則的一個以檔案支援的系統化驗證過程,包括將這一過程的結果呈報委託方。
3.3 環境管理體系稽核準則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audit criteria
稽核員用來作為參照,與所收集到的關於該組織環境管理體系稽核證據進行比較的方針、慣例、程式或要求,如GB/T 24001中提到的要求,以及其他適用的環境管理體系要求。
4 EMS稽核的目的、作用與職責
4.1 稽核目的
每一次EMS稽核都應明確其目的,稽核目的典型例項如下:
(a) 對照EMS稽核準則,確定受稽核方EMS的符合情況;
(b) 判定受稽核方的EMS是否得到了妥善的實施與保持;
(c) 確定受稽核方EMS中可予改進的領域;
(d) 對內部管理評審在確保EMS持續適用性和有效性方面效能的評估;
(e) 對一個有意與之建立合同關係的組織(如一個可能成為供方的組織,或合資經營夥伴)的EMS進行評價。
4.2 作用、職責與活動
4.2.1 稽核組長
稽核組長的職責是確保稽核根據委託方認可的稽核範圍和計劃有效地實施與完成。
此外,稽核組長的職責與活動還應包括:
(a) 與委託方(必要時並與受稽核方)商定稽核準則和範圍;
(b) 獲取實現稽核目的所需的背景材料,如受稽核方的活動、產品、服務、工作現場及周圍環境的具體情況、此前稽核的詳情等;
(c) 判定GB/T 24010中規定的環境稽核要求是否得到了滿足;
(d) 組建稽核組。在人員的選用上,應對可能存在的利害關係予以考慮。其最後組成應與委託方達成一致;
(e) 根據GB/T 24010和GB/T 24011兩個指南指導稽核組的活動;
(f) 制定稽核計劃,必要時應與委託方、受稽核方和稽核組成員進行磋商;
(g) 將最終稽核計劃傳達到稽核組、委託方和受稽核方;
(h) 協調工作檔案和詳細程式的準備,並下達稽核組;
(i) 設法解決稽核中出現的問題;
(j) 當稽核目的無法實現時予以確認,並向委託方和受稽核方通報原因;
(k) 在稽核期間及其前後代表稽核組與受稽核方進行商談;
(l) 及時向受稽核方通知關於嚴重不符合的稽核發現;
(m) 在稽核計劃規定的時間內向委託方清晰明確地通報稽核情況;
(n) 若稽核範圍內有所約定,則對EMS的改進提出建議。
4.2.2 稽核員
稽核員的職責和活動應包括:
(a) 根據稽核組長的指導,支援稽核組長開展工作;
(b) 在稽核範圍內客觀地、高效地、富於成果地計劃與開展指定的工作;
(c) 充分收集與分析有關的稽核證據以確定稽核發現,並進而作出關於EMS的稽核結論;
(d) 在稽核組長的指導下準備工作檔案;
(e) 將個人稽核發現形成檔案;
(f) 保管好與稽核有關的檔案,如有要求應予歸還;
(g) 協助編寫稽核報告。
4.2.3 稽核組
稽核組的組建應保證其具備實施稽核的全面經驗與技能,此外還應考慮以下問題:
(a) 對稽核員的資格要求,例如GB/T 24012中所規定的要求;
(b) 有待稽核的組織、過程、活動或職能的型別;
(c) 人數,小組成員的語言能力和技能;
(d) 小組成員與受稽核方之間可能存在的利害關係;
(e) 委託方、認證與認可機構的要求。
稽核組中可包括技術專家,此外,當委託方、受稽核方和稽核組長一致同意時,還可包括見習稽核員。
4.2.4 委託方
委託方的責任和活動應包括:
(a) 決定是否需要進行稽核;
(b) 與受稽核方接觸以取得後者的充分合作,而後啟動稽核;
(c) 確定稽核目的;
(d) 遴選稽核組長或稽核機構,必要時對稽核組的組成予以審批;
(e) 提供開展稽核所需的許可權與資源;
(f) 與稽核組長商定稽核範圍;
(h) 認可EMS稽核準則;
(i) 批准稽核計劃;
(j) 接受稽核報告並決定其分發範圍。
4.2.5 受稽核方
受稽核方的責任和活動應包括:
(a) 必要時向員工傳達稽核的目的與範圍;
(b) 向稽核組提供所需的設施以保證稽核的有效進行;
(c) 選派負責並勝任的人員配合稽核組的工作,擔任現場嚮導,並保證稽核組瞭解衛生、安全及其他有關要求;
(d) 應稽核員的要求,為他們提供調查瞭解設施、員工、有關資訊和記錄的便利;
(e) 協助稽核員實現稽核目的;
(f) 除非委託方特別禁止,可得到一份稽核報告的副本。
5 稽核
5.1 啟動稽核
5.1.1 稽核範圍
稽核範圍規定了接受稽核的內容和區域,包括實際位置,或組織的活動及報告方式等。稽核
範圍是由委託方和稽核組長決定的。在決定稽核範圍時,通常還應徵求受稽核方的意見。審
核範圍決定後,如需進行更改,須由委託方和稽核組長共同認可。
供稽核使用的資源應能滿足稽核範圍的需要。
5.1.2 檔案預審
在稽核過程開始時,稽核組長應審閱該組織的檔案,如環境方針陳述、實施方案、記錄或為實現EMS要求所編制的手冊。其間應充分利用關於被稽核組織的背景資料。如果認為用於實施稽核的檔案不夠充足,應通知委託方。在得到委託方的進一步指示之前,不應再進而消耗資源。
5.2 稽核準備
5.2.1 稽核計劃
稽核計劃的制定,應保證其靈活性,使之能根據稽核中得到的資訊調整重點,並保證資源的有效利用。
視情況需要,計劃應包括:
(a) 稽核目的與範圍;
(b) 稽核準則;
(c) 受稽核方有待稽核的建制單位和職能部門名稱;
(d) 受稽核方組織中對其EMS負有直接重大責任的職能部門和(或)人員名單;
(e) 確定受稽核方EMS中應予重點稽核的要素;
(f) 對受稽核方EMS中有待稽核的要素的稽核程式;
(g) 稽核的工作語言和報告語言;
(h) 引用檔案清單;
(i) 主要稽核活動的預定時間和起止日期:
(j) 進行稽核的日期和地點;
(k) 稽核組成員名單;
(l) 與受稽核方管理者舉行會議的日程表;
(m) 保密要求;
(n) 報告的內容和格式,稽核報告的預計簽發和分發日期;
(o) 檔案留存要求。
應將稽核計劃傳達委託方、稽核員和受稽核方,並由委託方審閱批准。
如果受稽核方對稽核計劃中的任何內容有異議,應通知稽核組長。應在實施稽核之前在稽核組長、受稽核方和委託方之間進行磋商解決分歧。對稽核計劃的任何改動均應在開始稽核前或稽核過程中取得所涉及的各方的同意。
5.2.2 稽核組任務分配
應根據需要,對每個稽核組成員落實其負責稽核的具體EMS要素、職能或活動,並指示其所應遵循的稽核程式。任務的分配應由稽核組長與所涉及的稽核組成員共同商定。在稽核期間,為了更好地實現稽核目的,稽核組長可對任務分配作出變更。
5.2.3 工作檔案
為便利稽核工作的開展,所須提供的工作檔案可包括:
(a) 記錄稽核證據和稽核發現的表格檔案;
(b) 用於評價EMS要素的程式和檢查清單;
(c) 會議記錄。
工作檔案至少應保留到稽核結束;稽核組成員應保護好機密資訊和產權資訊。
5.3 稽核的實施
5.3.1 首次會議
應召集首次會議,其目的是:
(a) 向受稽核方管理者介紹稽核組成員;
(b) 確認稽核範圍、目的和計劃,共同認可稽核進度表;
(c) 簡要介紹稽核中採用的方法和程式;
(d) 在稽核組和受稽核方之間建立正式聯絡渠道;
(e) 確認已具備稽核組所需的資源與裝置;
(f) 確認末次會議的日期和時間;
(g) 促進受稽核方的參與;
(h) 對稽核組現場安全和應急程式的審查。
5.3.2 收集稽核證據
應收集充足的證據,以便判定受稽核方的EMS是否合乎EMS稽核準則。
應通過面談,檔案審閱和對活動與狀況的觀察來收集證據。應對不符合EMS稽核準則的表現(行為)作出記錄。
應利用從獨立來源(如觀察、記錄和現有的測試結果等)取得的支援資訊,對來自面談的資訊加以驗證。無法驗證的資訊應予標明。
審查組應對受稽核方EMS活動中取樣方案的根據和確保取樣與測量過程有效質量控制的程式進行審查。
5.3.3 稽核發現
稽核組應對所有稽核證據進行評審,以確定EMS在哪些方面不符合稽核準則。應確保將關於不符合的稽核發現清晰、明確地形成檔案,並以稽核證據作為依據。
應與受稽核方的有關負責人共同評議稽核發現,以確認所有造成不符合的事實基礎。
注:在商定的範圍內,也可將關於符合的稽核發現詳細載入檔案,但應注意避免絕對保證的含意。
5.3.4 末次會議
在收集證據階段結束之後,編寫稽核報告之前,稽核組應與受稽核方的管理者和受稽核部門的負責人舉行會議,其主要目的是向受稽核方介紹稽核發現,能使他們清楚地理解和認識稽核發現的事實根據。
如果可能,應在稽核組長簽發報告之前解決意見分歧。關於稽核發現的重要性和措辭的最終決定權屬於稽核組長,無論委託方和受稽核方是否持有異議。
5.3.5 稽核報告與檔案留存
5.3.5.1 稽核報告的編寫
稽核報告是在稽核組長指導下編寫的,稽核組長對稽核報告的準確性和完備性負責。稽核報告涉及的專案應為稽核計劃中所確定的。如果編寫過程中希望加以變動,應取得有關各方的一致同意。
5.3.5.2 報告內容
稽核報告應由稽核組長註明簽發日期並署名,稽核報告應包含稽核發現或其概要,並輔以支援證據。根據稽核組長和委託方的協議,報告中還可包含不列內容:
(a) 受稽核方和委託方的名稱;
(b) 商定的稽核目標、範圍和計劃;
(c) 商定的稽核準則,包括稽核中引用檔案的清單;
(d) 稽核持續的時間和進行稽核的日期;
(e) 參與稽核的受稽核方代表名單;
(f) 稽核組成員名單;
(g) 對報告內容保密性質的宣告;
(h) 稽核報告分發單位名單;
(i) 關於稽核過程的簡要說明,包括所遇到的障礙;
(j) 稽核結論,如
——EMS對符合EMS稽核準則的符合情況;
——體系是否得到了正確的實施和保持;
——內部管理評審過程是否足以確保EMS的持續適用性與有效性。
5.3.5.3 報告的分發
稽核報告由稽核組長提交委託方。分發範圍由委託方根據稽核計劃決定。除非委託方特別禁止,受稽核方應收到一份稽核報告的副本。向受稽核組織外分發須取得它的同意。委託方對稽核報告擁有獨家所有權,稽核員和收到稽核報告的其他各方都應注意保守機密。
稽核報告應根據稽核計劃在約定時限內簽發。如不能按時簽發,須事先將延誤的原因通知委託
方和受稽核方,並確定新的簽發日期。
5.3.5.4 檔案留存
與稽核有關的所有的工作檔案和草稿以及最終報告都應根據委託方、稽核組長和受稽核方間的協議及其他有關要求予以留存。
5.4 稽核結束
稽核計劃規定的活動一旦完成,稽核即告結束。
附錄A
(提示的附錄)
文獻目錄
(1) ISO 14050,環境管理——術語與定義
引 言
各類組織都可能有證實環境責任的需要。環境管理體系(EMS)〖注〗概念和相應的環境稽核實踐,為滿足這一需要提供了一種途徑。建立這些體系,旨在幫助組織制定並持續滿足其環境方針、目標、標準和其他要求。
本標準提供了進行EMS稽核的程式,它對實施EMS的各種型別和規模的組織都是適用的。
注:EMS是英文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環境管理體系)的縮寫。以下直接採用時,不再加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環境稽核指南 稽核程式
環境管理體系稽核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auditing—Audit procedures
-Auditing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
--------------------------------------------------------------------------------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一套用於計劃和實施EMS稽核的程式,以判定體系是否符合EMS稽核準則。
2 引用標準
本標準引用下列標準的有關條款。本標準釋出時,這些引用標準均為有效版本。所有標準都將修訂,因此,鼓勵依據GB/T24001達成協議的各方儘可能採用下列標準的最新版本。IEC和ISO成員均持有現行有效的國際
標準。
GB/T 24001——1996環境管理體系 規範及使用指南
GB/T 24010——1996環境稽核指南 通用原則
GB/T 24012——1996環境稽核指南 環境稽核員資格要求
3 定義
GB/T 24010和GB/T 24001中的定義與下列定義均適用於本標準。
注:關於環境管理的術語與定義在ISO l4050中給出。
3.1 環境管理體系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整個管理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包括為制定、實施、實現、評審和保持環境方針所需的組織機構、計劃活動、職責、慣例、程式、過程和資源(GB/T 24001—1996)。
3.2 環境管理體系稽核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audit
客觀地獲取稽核證據並予以評價,以判斷一個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是否符合所規定的環境管理體系稽核準則的一個以檔案支援的系統化驗證過程,包括將這一過程的結果呈報委託方。
3.3 環境管理體系稽核準則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audit criteria
稽核員用來作為參照,與所收集到的關於該組織環境管理體系稽核證據進行比較的方針、慣例、程式或要求,如GB/T 24001中提到的要求,以及其他適用的環境管理體系要求。
4 EMS稽核的目的、作用與職責
4.1 稽核目的
每一次EMS稽核都應明確其目的,稽核目的典型例項如下:
(a) 對照EMS稽核準則,確定受稽核方EMS的符合情況;
(b) 判定受稽核方的EMS是否得到了妥善的實施與保持;
(c) 確定受稽核方EMS中可予改進的領域;
(d) 對內部管理評審在確保EMS持續適用性和有效性方面效能的評估;
(e) 對一個有意與之建立合同關係的組織(如一個可能成為供方的組織,或合資經營夥伴)的EMS進行評價。
4.2 作用、職責與活動
4.2.1 稽核組長
稽核組長的職責是確保稽核根據委託方認可的稽核範圍和計劃有效地實施與完成。
此外,稽核組長的職責與活動還應包括:
(a) 與委託方(必要時並與受稽核方)商定稽核準則和範圍;
(b) 獲取實現稽核目的所需的背景材料,如受稽核方的活動、產品、服務、工作現場及周圍環境的具體情況、此前稽核的詳情等;
(c) 判定GB/T 24010中規定的環境稽核要求是否得到了滿足;
(d) 組建稽核組。在人員的選用上,應對可能存在的利害關係予以考慮。其最後組成應與委託方達成一致;
(e) 根據GB/T 24010和GB/T 24011兩個指南指導稽核組的活動;
(f) 制定稽核計劃,必要時應與委託方、受稽核方和稽核組成員進行磋商;
(g) 將最終稽核計劃傳達到稽核組、委託方和受稽核方;
(h) 協調工作檔案和詳細程式的準備,並下達稽核組;
(i) 設法解決稽核中出現的問題;
(j) 當稽核目的無法實現時予以確認,並向委託方和受稽核方通報原因;
(k) 在稽核期間及其前後代表稽核組與受稽核方進行商談;
(l) 及時向受稽核方通知關於嚴重不符合的稽核發現;
(m) 在稽核計劃規定的時間內向委託方清晰明確地通報稽核情況;
(n) 若稽核範圍內有所約定,則對EMS的改進提出建議。
4.2.2 稽核員
稽核員的職責和活動應包括:
(a) 根據稽核組長的指導,支援稽核組長開展工作;
(b) 在稽核範圍內客觀地、高效地、富於成果地計劃與開展指定的工作;
(c) 充分收集與分析有關的稽核證據以確定稽核發現,並進而作出關於EMS的稽核結論;
(d) 在稽核組長的指導下準備工作檔案;
(e) 將個人稽核發現形成檔案;
(f) 保管好與稽核有關的檔案,如有要求應予歸還;
(g) 協助編寫稽核報告。
4.2.3 稽核組
稽核組的組建應保證其具備實施稽核的全面經驗與技能,此外還應考慮以下問題:
(a) 對稽核員的資格要求,例如GB/T 24012中所規定的要求;
(b) 有待稽核的組織、過程、活動或職能的型別;
(c) 人數,小組成員的語言能力和技能;
(d) 小組成員與受稽核方之間可能存在的利害關係;
(e) 委託方、認證與認可機構的要求。
稽核組中可包括技術專家,此外,當委託方、受稽核方和稽核組長一致同意時,還可包括見習稽核員。
4.2.4 委託方
委託方的責任和活動應包括:
(a) 決定是否需要進行稽核;
(b) 與受稽核方接觸以取得後者的充分合作,而後啟動稽核;
(c) 確定稽核目的;
(d) 遴選稽核組長或稽核機構,必要時對稽核組的組成予以審批;
(e) 提供開展稽核所需的許可權與資源;
(f) 與稽核組長商定稽核範圍;
(h) 認可EMS稽核準則;
(i) 批准稽核計劃;
(j) 接受稽核報告並決定其分發範圍。
4.2.5 受稽核方
受稽核方的責任和活動應包括:
(a) 必要時向員工傳達稽核的目的與範圍;
(b) 向稽核組提供所需的設施以保證稽核的有效進行;
(c) 選派負責並勝任的人員配合稽核組的工作,擔任現場嚮導,並保證稽核組瞭解衛生、安全及其他有關要求;
(d) 應稽核員的要求,為他們提供調查瞭解設施、員工、有關資訊和記錄的便利;
(e) 協助稽核員實現稽核目的;
(f) 除非委託方特別禁止,可得到一份稽核報告的副本。
5 稽核
5.1 啟動稽核
5.1.1 稽核範圍
稽核範圍規定了接受稽核的內容和區域,包括實際位置,或組織的活動及報告方式等。稽核
範圍是由委託方和稽核組長決定的。在決定稽核範圍時,通常還應徵求受稽核方的意見。審
核範圍決定後,如需進行更改,須由委託方和稽核組長共同認可。
供稽核使用的資源應能滿足稽核範圍的需要。
5.1.2 檔案預審
在稽核過程開始時,稽核組長應審閱該組織的檔案,如環境方針陳述、實施方案、記錄或為實現EMS要求所編制的手冊。其間應充分利用關於被稽核組織的背景資料。如果認為用於實施稽核的檔案不夠充足,應通知委託方。在得到委託方的進一步指示之前,不應再進而消耗資源。
5.2 稽核準備
5.2.1 稽核計劃
稽核計劃的制定,應保證其靈活性,使之能根據稽核中得到的資訊調整重點,並保證資源的有效利用。
視情況需要,計劃應包括:
(a) 稽核目的與範圍;
(b) 稽核準則;
(c) 受稽核方有待稽核的建制單位和職能部門名稱;
(d) 受稽核方組織中對其EMS負有直接重大責任的職能部門和(或)人員名單;
(e) 確定受稽核方EMS中應予重點稽核的要素;
(f) 對受稽核方EMS中有待稽核的要素的稽核程式;
(g) 稽核的工作語言和報告語言;
(h) 引用檔案清單;
(i) 主要稽核活動的預定時間和起止日期:
(j) 進行稽核的日期和地點;
(k) 稽核組成員名單;
(l) 與受稽核方管理者舉行會議的日程表;
(m) 保密要求;
(n) 報告的內容和格式,稽核報告的預計簽發和分發日期;
(o) 檔案留存要求。
應將稽核計劃傳達委託方、稽核員和受稽核方,並由委託方審閱批准。
如果受稽核方對稽核計劃中的任何內容有異議,應通知稽核組長。應在實施稽核之前在稽核組長、受稽核方和委託方之間進行磋商解決分歧。對稽核計劃的任何改動均應在開始稽核前或稽核過程中取得所涉及的各方的同意。
5.2.2 稽核組任務分配
應根據需要,對每個稽核組成員落實其負責稽核的具體EMS要素、職能或活動,並指示其所應遵循的稽核程式。任務的分配應由稽核組長與所涉及的稽核組成員共同商定。在稽核期間,為了更好地實現稽核目的,稽核組長可對任務分配作出變更。
5.2.3 工作檔案
為便利稽核工作的開展,所須提供的工作檔案可包括:
(a) 記錄稽核證據和稽核發現的表格檔案;
(b) 用於評價EMS要素的程式和檢查清單;
(c) 會議記錄。
工作檔案至少應保留到稽核結束;稽核組成員應保護好機密資訊和產權資訊。
5.3 稽核的實施
5.3.1 首次會議
應召集首次會議,其目的是:
(a) 向受稽核方管理者介紹稽核組成員;
(b) 確認稽核範圍、目的和計劃,共同認可稽核進度表;
(c) 簡要介紹稽核中採用的方法和程式;
(d) 在稽核組和受稽核方之間建立正式聯絡渠道;
(e) 確認已具備稽核組所需的資源與裝置;
(f) 確認末次會議的日期和時間;
(g) 促進受稽核方的參與;
(h) 對稽核組現場安全和應急程式的審查。
5.3.2 收集稽核證據
應收集充足的證據,以便判定受稽核方的EMS是否合乎EMS稽核準則。
應通過面談,檔案審閱和對活動與狀況的觀察來收集證據。應對不符合EMS稽核準則的表現(行為)作出記錄。
應利用從獨立來源(如觀察、記錄和現有的測試結果等)取得的支援資訊,對來自面談的資訊加以驗證。無法驗證的資訊應予標明。
審查組應對受稽核方EMS活動中取樣方案的根據和確保取樣與測量過程有效質量控制的程式進行審查。
5.3.3 稽核發現
稽核組應對所有稽核證據進行評審,以確定EMS在哪些方面不符合稽核準則。應確保將關於不符合的稽核發現清晰、明確地形成檔案,並以稽核證據作為依據。
應與受稽核方的有關負責人共同評議稽核發現,以確認所有造成不符合的事實基礎。
注:在商定的範圍內,也可將關於符合的稽核發現詳細載入檔案,但應注意避免絕對保證的含意。
5.3.4 末次會議
在收集證據階段結束之後,編寫稽核報告之前,稽核組應與受稽核方的管理者和受稽核部門的負責人舉行會議,其主要目的是向受稽核方介紹稽核發現,能使他們清楚地理解和認識稽核發現的事實根據。
如果可能,應在稽核組長簽發報告之前解決意見分歧。關於稽核發現的重要性和措辭的最終決定權屬於稽核組長,無論委託方和受稽核方是否持有異議。
5.3.5 稽核報告與檔案留存
5.3.5.1 稽核報告的編寫
稽核報告是在稽核組長指導下編寫的,稽核組長對稽核報告的準確性和完備性負責。稽核報告涉及的專案應為稽核計劃中所確定的。如果編寫過程中希望加以變動,應取得有關各方的一致同意。
5.3.5.2 報告內容
稽核報告應由稽核組長註明簽發日期並署名,稽核報告應包含稽核發現或其概要,並輔以支援證據。根據稽核組長和委託方的協議,報告中還可包含不列內容:
(a) 受稽核方和委託方的名稱;
(b) 商定的稽核目標、範圍和計劃;
(c) 商定的稽核準則,包括稽核中引用檔案的清單;
(d) 稽核持續的時間和進行稽核的日期;
(e) 參與稽核的受稽核方代表名單;
(f) 稽核組成員名單;
(g) 對報告內容保密性質的宣告;
(h) 稽核報告分發單位名單;
(i) 關於稽核過程的簡要說明,包括所遇到的障礙;
(j) 稽核結論,如
——EMS對符合EMS稽核準則的符合情況;
——體系是否得到了正確的實施和保持;
——內部管理評審過程是否足以確保EMS的持續適用性與有效性。
5.3.5.3 報告的分發
稽核報告由稽核組長提交委託方。分發範圍由委託方根據稽核計劃決定。除非委託方特別禁止,受稽核方應收到一份稽核報告的副本。向受稽核組織外分發須取得它的同意。委託方對稽核報告擁有獨家所有權,稽核員和收到稽核報告的其他各方都應注意保守機密。
稽核報告應根據稽核計劃在約定時限內簽發。如不能按時簽發,須事先將延誤的原因通知委託
方和受稽核方,並確定新的簽發日期。
5.3.5.4 檔案留存
與稽核有關的所有的工作檔案和草稿以及最終報告都應根據委託方、稽核組長和受稽核方間的協議及其他有關要求予以留存。
5.4 稽核結束
稽核計劃規定的活動一旦完成,稽核即告結束。
附錄A
(提示的附錄)
文獻目錄
(1) ISO 14050,環境管理——術語與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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