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監督抽查工作的實效性(轉載)

urinator發表於2007-07-29

提高監督抽查工作的實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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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抽查是促進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和推動技術進步的有效舉措,發揮的好還可能成為發現假冒偽劣產品的途徑之一。然而,如果在實施過程中不科學、不公正,也將會使其變得毫無意義,甚至可能反而演變成違法企業掩蓋其製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護身符”。因此,對那些可能造成監督抽查不實的因素進行分析,並有針對性地採取相應的對策舉措是非常必要的。這有助於提高抽查工作的實效性。
影響實效性的因素


  從現實來看,影響監督抽查工作實效性的主要因素有如下幾點:
1.由於對監督抽查工作目的性認識的偏差,造成片面追求“監督抽查合格率數值”的現象,導致抽查工作中出現形式主義,從而影響抽查工作的實效性。在現實中,人們往往將“監督抽查合格率數值”與當地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業績相聯絡,視它作為檢驗這些職能部門工作成績的重要依據;同時也往往將它與當地的假冒偽劣現狀相聯絡,從而扭曲了監督抽查工作的真正目的。在這樣的氛圍下,該資料自然就會引起相關職能部門的高度重視。試想,該資料本身是由這些部門自己來完成的,這就在客觀上留有可以“作弊”的空間。如果有些地方想要不斷提高該項指標,以體現出所謂的“政績”,並實現與企業“雙贏”的結果,在抽查實施中就會出現各種不正常的現象。這樣的結果會使當地的抽查合格率數值產生虛高,自然也就無法真實地反映出該地區產品質量的現狀了。因此,我們必須對監督抽查的目的性有正確的認識,不要再把它作為評價相關職能部門工作和假冒偽劣嚴重度的重要指標。對那些職能部門來說,去“真實地反映出產品質量的現狀”本身應比追求合格率數值更重要。
2.行風問題會導致抽查制度形同虛設,直接影響到抽查工作的實效性。由於監督抽查工作一般是政府相關部門委託檢測機構來具體承辦的,這會使那些檢測機構顯示出較強的“權力效應”,他們不僅會把監督抽查當作一種創收的渠道,而且還會把它當作一種“期權”來為其以後更多地創收或謀私提供方便。在現實中我們看到,從抽樣或接業務到談價格和檢測往往都是相同的人在與企業打交道。而企業為了使自己的產品抽查不出問題,便會主動與這些人搞好“關係”。一旦企業同檢測機構的這些人員吃吃喝喝再送送,便會產生所謂“感情”,那麼再要讓其公正地實施監督抽查工作就很困難了。許多不正常的現象也就隨之產生。如有的會打著需要為單位創收、保護地方企業、照顧“關係戶”等旗號,為小團體或一己私利而徇私枉法去搞“人情檢”;有的預設由企業帶你去其“精品庫”抽樣;有的還可能會事先告之馬上要去抽查,使企業作好“準備”;更有甚者可能還會偽造檢測資料、出具虛假報告等等。究其實質就是為了小團體或一己私利而護短。這自然會使監督抽查制度流於形式而起不到應有的實際作用。可見,行風問題會直接影響到監督抽查工作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3.檢測技術水平不高導致的檢驗不準確,這在客觀上也將影響到抽查工作的實效性。檢測機構是否具有先進的裝置和高素質的人才是保證其能否實現檢測科學、公正的前提。但由於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這使得不少檢測機構的總體技術狀況落後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需要,從而導致有些檢測機構在不具備檢測裝置或環境條件的情況下,也在“大膽”地超範圍開展檢測工作。這就可能造成某企業產品在不同層次的抽查中會出現完全不同的結果,或不同的地區抽查相同的產品得出不同的結論等情況。如某省的檢測機構實力很強,可以對某個產品全部指標進行檢測;但另一個省的檢測機構條件有限,對同樣的產品只能檢測某幾項指標,這就會出現判定不一致問題。因此,監督抽查工作必須要由經授權的並能滿足全部技術要求的檢測機構來承擔,不具備條件的檢測機構“大膽”地去開展相關工作只會使監督抽查工作的嚴肅性受到破壞。
4.質檢部門與企業之間“資訊不對稱”,使企業用虛假手段來對付監督抽查成為可能,從而也會產生“樣實不符”的情況。由於抽查工作可能會對企業產生生死存亡的影響,因此企業自然會採取各種“措施”來應對。試想,會有哪家企業在明知自己在製售假冒偽劣產品,而老實地等著讓你去發現呢?一般情況下,要想從企業生產倉庫中直接去發現假冒偽劣產品是非常困難的,這是由於職能部門在此事上與企業之間存在著“資訊不對稱”現象造成的。這自然也就影響到了抽查工作的實效性。


提高實效性的對策
針對以上這些影響監督抽查工作實效性的幾方面因素分析,為了進一步提高監督抽查工作的實效性,筆者認為可採取如下對策:
1.加大有針對性地突擊抽查力度。要廣泛發動群眾,鼓勵大家提供線索。這是提高監督抽查工作對整治假冒偽劣行為貢獻率真正有效的舉措。由於假冒偽劣產品製售過程的隱蔽性和對抗性,要想在常規抽查中發現它的概率非常小,因此,只有依靠群眾,才能降低治理成本,才能提高抽查工作對整治假冒偽劣行為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2.職能部門要行動、行動、再行動。平時要少搞一些轟動效應的“政績”,而要腳踏實地地去時刻履行職責,要使監管部門從打假治劣的“救火隊”變成“巡邏隊”。同時要加大暗查、突擊抽查的力度,使監督抽查工作發揮更大的作用。過去實施的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運動式”的監督抽查方式雖然有利於提高工作效率和降低成本,但這樣往往也更容易為企業所“俘獲”,同時也破壞了行政監管的常規性和連續性,也會使違法企業產生“作假很容易,抽查過後更安全”的潛意識。因此,如果我們想要進一步提高監督抽查工作的實效性,應加大抽查工作的突擊、隱蔽和隨意性,使企業很難來應付,從而才能真正提高企業製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風險成本。
3.加大流通領域的監督抽查力度,不斷提高對假冒偽劣產品的發現度。由於在流通領域的產品本身的流動、隨意性大,這在客觀上更符合抽查的要求,更能反映出企業真實產品的質量現狀;而企業要想在流通領域作假應對抽查的成本會非常高,這也就使得在流通領域抽查時發現假冒偽劣產品的概率大大增加。如果我們採取“倒查回去”的方法,那麼就能很好地起到整治假冒偽劣行為的作用。如安徽阜陽的劣質奶粉事件就是一個倒查整治假冒偽劣行為的經典案例。因此,從現實情況看,加大流通領域的監督抽查力度對於治理假冒偽劣現象意義更大。當然對企業生產源頭的抽查也不可或缺,但它更側重於是為了促使企業嚴格質量管理和推進技術進步的目的。
4.打破地方保護主義、打破“關係網”。為什麼記者常常能得到製售假冒偽劣行為的資訊?而相關職能部門卻不知情或事先根本沒有把它當一回事呢?這一方面說明我們對問題的敏感度存在差異或某些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的責任心不強、甚至麻木了;另一方面也可能是“關係網”或經濟利益問題在作崇。當然,也可能是行風問題直接造成的。我們要想提高問題的發現度,就必須打破地方保護主義、打破“關係網”。從現實來看,解決這種現象的一個有效辦法就是“實施異地交叉抽查”,以減少“人情”對抽查工作的影響,從而提高抽查工作的實效性。
5.必須嚴格遵守“監督抽查不得向企業收費”的規定。各級財政要確保抽查工作經費的落實。只有消除了與企業之間的直接經濟利益關係,才能有效地推進抽查工作更客觀、公正地開展,而避免“雙簧戲”的出現。同時檢測機構也要嚴格遵守“在承擔監督抽查任務期間不得接受被抽查企業同類產品的委託檢驗”的規定。
6.要督促檢測機構樹立“公正為本”的理念,不斷提高其公正性水平。一方面檢測機構要加大投入,不斷提升其技術裝備水平;另一方面也要加強對其員工的教育,不斷提高其業務和道德素質。同時也要加強對抽查工作本身的監督體系建設,合理分解“權力”,以預防行風問題的產生。只有這樣,才能不斷提升檢測機構的公正性水平,從而有效確保抽查工作的實效性。
7.進一步加強監督抽查工作的輿論宣傳。實踐證明,輿論宣傳是一種低成本、效果好的打假治劣舉措。因此,非常有必要重點曝光那些抽查不合格卻逾期不改正的企業,讓他們付出代價。如果只公告抽查合格的企業,雖然對這些企業是一種很好的激勵舉措,但也可能會導致消費者誤認為不公告的就是不合格的企業,這顯然對那些沒有進行抽樣的正規企業非常的不公平,同時對不合格企業的震懾也不夠。因此,只有加大對監督抽查不合格企業的曝光力度,才能不斷提高監督抽查制度對那些質量違法、違規行為的震懾力。


  總之,監督抽查工作是一項促使企業重視產品質量、嚴把質量關、不斷推進技術進步,同時也是有效震懾質量違法行為的一項管理舉措。針對當前監督抽查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只要我們能科學、公正地去實施監督抽查工作,並嚴格按其規定辦,就一定會對社會產品質量的提高和技術進步,以及良好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起到應有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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