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P 外向交貨的包裝功能實現

dicksonjyl560101發表於2015-10-10

SAP 外向交貨的包裝功能實現

[@more@]在執行VL01N建立出埠交付通知單是,各位肯定注意到了有個圖示Packing,可各位知道Packing(包裝)的作業機制嗎?SAP的包裝作業,體現為handling unit(HU)的形式,Handling unit是一個包裝物料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正主兒商品共同構成。
一、包裝物的分類
1. 生產包裝:包裝物料不是正品的產品構成的必要元件,然而卻是正品具有商品屬性的不可或缺的東西,例如“洗髮水VS包裝瓶”。
2. 銷售包裝:包裝物料不是正品的商品屬性的必要元件,然而卻對商品價值構成極大影響,例如“散裝花生油VS瓶裝花生油”、“玻璃瓶五糧液VS水晶瓶五糧液”。
3. 交付包裝:包裝物料對正品的價值並無增值作用,然而卻是正品在交付給顧客過程中的必要保護措施,例如“兩節電池裝入一個塑膠套成對,四對電池裝入一個紙盒,四個紙盒裝入一個紙箱,四個紙箱裝入一個木板箱”。
4. 運輸包裝:包裝物料不是直接提供正品的保護功能,然而卻是正品交付的執行載體,例如“本次交給買主的電池總共裝箱40個木板箱,分別放在10個托盤上,10個托盤又全部放入一個10噸的集裝箱上,由汽車拉走”。
二、包裝物的SAP處理
1. 生產包裝:如果將包裝物的成本費用需要算進正品製造的成本費用,那麼包裝物料直接作為正品項下的一個BOM即可,這樣包裝已與SD模組無關。
2. 銷售包裝:如果“散裝品”和“包裝品”是兩個物料號,那銷售包裝物按照生產包裝處理,換句話說作為BOM元件處理;如果散裝品和包裝品的正品都是一個物料號,那在執行VL01N的包裝功能時,用包裝物料生成一個HU然後將正品裝入,過賬發貨後出具發票,既要收取正品價值,也要收取包裝物料的價值。要做到這一步,銷售包裝HU的item category的定製必須調整為relevant for billing。
3. 交付包裝:設想一個劇本:5120個電池的訂單,怎麼包裝?
1) 配對:輸入“塑膠套”的物料號,裝入5120個電池,這樣將產生2560個HU,如果此時存檔後執行塑膠套的MD04,發現有交付單的需求,數量是2560個;
2) 裝盒:2560個HU項下,輸入紙盒的物料號,這樣將產生新的HU共640個,紙盒物料存在640個的需求;
3) 裝箱:640個HU項下,輸入紙箱的物料號,產生HU計160個,紙箱MD04中有160個的需求;
4) 木箱:160個HU項下,輸入木箱的物料號,產生HU計40個,木板箱MD04中存在40個的需求;
5) 這樣,在交貨單中,item項下總共有3400個HU,涉及四個包裝物料;
6) 此時過賬發貨,可以看到塑膠套、紙盒、紙箱、木箱的數量都相應減少。當然,實現這一步的前提條件是這些物料主資料MRP2中的Issue location與交付單過賬的庫位一致,而且back flush必須允許倒衝。
4. 運輸包裝:接著上面的例子,40個木箱---&gt10個托盤---&gt1個集裝箱,怎麼辦?這也是我要各位發表看法的地方,因為托盤和集裝箱並不是企業自己所有,是貨運公司的,沒有理由進行“倒衝”;就算企業“自己養了個車隊”,托盤和集裝箱是可以反覆使用的東西,並不像盒子、紙箱、塑膠套、木板箱那樣屬於“一次性用途”。該怎麼處理呢?我在運輸功能的shipment cost document建立中,引入了price by shipping unit的價格條件,10個托盤免費,1個集裝箱如實計收費率,但在包裝過程中我並沒有執行這兩個包裝物料的包裝,算是將就過去,然而不能體現它們的包裝作業,我心有不甘。
不知有沒有哪個朋友有returnable package的經驗,我想問:returnable package的實施可不可以解決第四類包裝的作業問題?

我現在知道產權歸己的第四類包裝該如何處置了。以電池為例,建立出埠交付單後——
item 10 電池 5,120 UN TAN
900001 電池套 2,560 UN DLN
900002 紙盒 640 UN DLN
900003 紙箱 160 UN DLN
900004 木板箱 40 UN DLN
900005 托盤 10 UN TAL
產權歸己且需要反覆使用的包裝材料(不管是哪一類),必須調整定製使得交付單中該包裝物料執行包裝後產生的Handling Unit的item category必須是TAL(Returnable packaging material),而其中的一個必要條件是該包裝物料的item category group必須是LEIH。
全部流程:銷售訂單---&gt出埠交付通知單----&gt過賬發貨----&gt正品出票。過賬發貨後可回收包裝的物料在MMBE中存在於special stock = V項下的可回收包裝庫存中,表示“產權還歸我們,但我們暫時無法處置”。
可回收包裝物又如何處理?有兩個結局:
A:顧客退回可回收包裝物而且我方已實際收訖:VA01,建立型別為LA的銷售訂單,item category=LAN,此訂單不要求作價--->VL01N,參照LA銷售訂單建立一個LR型別的退貨交付單--->過賬。過賬完成後,MMBE中的特殊庫存V存量將轉回到一般性質的非限制庫存,與原始交貨單過賬前一樣;
B:顧客沒有退還可回收包裝,經雙方協商它願意賠錢:VA01,建立型別LN的銷售訂單,item category=LNN,此訂單要求作價,價格應屬於雙方協商的內容之一--->參照LN訂單建立LF標準型別的交付單--->過賬,過賬完成後,MMBE中特殊庫存V的存貨將消失--->出票,借記顧客應收賬款餘額。
最早的交貨單過賬出貨時,不回收包裝物(DLN)的移動型別是601,與正品相同,可回收包裝物(TAL)的移動型別則是621(returanable packaging - lending),過帳後物流憑證中絕不包含TAL專案的價值(這一步相當於暫借,財務似乎沒有理由記賬)。
至於產權根本不屬於自己的集裝箱、車皮、船艙之類,作業已非由企業自己完成,自然沒有考察之的理由。
到現在,總算完全理清楚了,很好。

來自 “ ITPUB部落格 ” ,連結:http://blog.itpub.net/29829936/viewspace-1813695/,如需轉載,請註明出處,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