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軟體,自由社會》:政府推動自由軟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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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2011–2014 自由軟體基金會,此文於2011年首次發表在 http://gnu.org

本文提出了一些推動自由軟體在國內發展的強力政策,並引領國內其他方面轉向軟體自由。

國家的使命是通過整合社會資源為人民自由謀福祉。這個使命在計算機領域的一個方面就是鼓勵使用者使用自由軟體:代表使用者自由的軟體。而專有(非自由)軟體則踐踏了人民的自由;這是一個國家應該努力去根除的社會問題。

參見《什麼是自由軟體?》一文了解自由軟體的定義

從國家的計算主權角度來說,國家需要堅持自由軟體的主張(國家控制其計算過程)。所有使用者理所應當控制自己的計算過程,但國家有代表人民對計算過程維持控制的責任。現在大多數政府活動都依賴計算過程,而對這些活動的控制則依賴於對計算過程的控制。而在任務很關鍵的機構裡失去這種控制將會極大危害國家安全。

將國家機構轉向自由軟體同時也會提供額外的好處,比如節省經費和鼓勵本地的軟體支援行業等等。

本文中,“國家實體”指代各級政府,以及公共機構包括學校,公共—私立夥伴關係,大型國有活動比如特許公立學校,以及由國家控制或由國家特許經營或注資的“私營”企業。

教育領域

教育領域的政策非常重要,因為會影響國家的未來

  • 只能教授自由軟體

    教育活動或者至少這些國立教育實體,必須只教授自由軟體(因此,他們決不能引導學生使用非自由程式),並教育學生堅持使用自由軟體背後的公民原因。教授非自由程式就是在教授依賴性,這與學校的使命是相悖的。

國家與公眾

這些政策對個人與組織使用軟體的影響也很巨大:

  • 永遠不要求非自由程式

    法律和公共部門實踐活動必須改革永遠不能要求或施壓給個人或組織使用非自由程式。他們還必須不能在通訊或出版行業引入類似的規定(包括數字限制管理 Digital Restrictions Management)。

    參見反 DRM 活動網站http://defectivebydesign.org/what_is_drm以及《應避免使用(或慎用)的詞語》一文中有關 DRM 的章節瞭解相關問題。
  • 只散播自由軟體

    國家實體無論在什麼時候將軟體公開散播,包括網頁中包含或附帶的程式,必須作為自由軟體散播,且必須與只執行自由軟體的平臺相容。

  • 政府網站

    政府實體的網站和網路服務必須設計成使用者能夠只用自由軟體使用,(相對專有軟體——譯者注)沒有劣勢。

  • 自由的格式和通訊協議

    國家實體必須只使用自由軟體廣泛支援的檔案格式和通訊協議,特別是已經公開的規格(我們並不說“標準”,因為它應該適用於標準和非標準的介面)。例如,他們必須不能散播使用 Flash 或者非自由解碼器播放的音訊或視訊檔案,對外公佈的庫必須不能包含數字限制管理。

  • 解除對計算機的限制性許可證

    銷售計算機必須不能要求購買一份專有軟體許可證。必須通過法律來約束銷售方提供給消費者購買計算機時不需要專有軟體以及不需要為此付費的選項。強制付費是另一個錯誤,不能讓我們從專有軟體的不公中分散注意力,應更關注失去自由而導致的損失。雖然如此,強迫使用者為其付費等於是給了特定專有軟體開發者一個額外的不平等優勢——讓他們來決定使用者的自由。國家應該防止這種情況發生。

國家計算主權

很多政策會影響到國家計算主權。國家實體必須維持對它們的計算資源的控制,而不是放棄控制而委之於私人之手。這一點適用於所有計算機,包括智慧手機。

  • 遷移到自由軟體

    國家實體必須遷移到自由軟體,並且不能安裝和繼續使用非自由軟體,除非臨時例外。只有一個機構可以有權授予這些臨時例外,且需要令人信服的理由。這個機構的目標是將這些例外必須減少到零。

  • 開發自由的 IT 解決方案

    當政府實體需要為開發計算機解決方案付費時,合同必須要求以自由軟體形式交付,並且方案必須設計為可以在百分之百自由軟體環境中執行和開發。所有合同都需要這條,這樣如果開發商一旦不符合需求,作品就不給報酬。

  • 為自由軟體選配計算機

    當政府實體購買或租借計算機時,必須在其等級中選擇幾乎無需專有軟體即可執行的型號。政府需要為每個等級的計算機維護一個按此標準授過權的型號的列表。對於公開型號和政府採購型號,應該選擇只對政府開放的型號。

  • 與廠商協商

    國家必須經常與廠商協商市場(對外銷售或/和麵向政府)上適合的硬體產品,在所有相關產品領域,都不能需要專有軟體。

  • 與其他國家聯合

    本國需邀請其他國家來和廠商一同協商適合的硬體產品。聯合它們獲得更多影響力。

國家計算主權之二

國家計算主權(和安全)包括控制計算機做國家的事情。這需要避免“替代軟體的服務”Service as a Software Substitute——除非這類服務是執行在國家機關的同一分支機構,以及其他降低國家對計算資源控制的實用形式。因此:

 參見《伺服器真正為誰服務?》一文的相關章節,瞭解 SaaSS。

  • 國家必須控制其計算機

    每一臺國家使用的計算機必須從屬於政府的同一個要使用它們的分支機構或由此機構租借,而這個政府分支機構必須不能把誰有權物理訪問計算機,誰能維護(軟體和硬體),或者能夠安裝什麼軟體的權力放棄給外人。如果計算機不可移動,那麼計算機所在的物理空間必須是國家所有(無論是所有者或者承租人)。

對開發的影響

國家政策會影響自由和非自由軟體的開發:

  • 鼓勵自由

    國家需要鼓勵開發者創立或完善自由軟體並將其公開,比如通過減稅或其他財政補貼的方式。相反,對非自由軟體的開發者則沒有此類財政補貼。

  • 不要鼓勵非自由

    特別的,專有軟體開發者不應該“捐獻”軟體副本給學校,並根據軟體的售價申請減稅優惠。專有軟體在學校是不合法的。

電子垃圾

自由不應意味著產生更多電子垃圾:

  • 可替代性軟體

    很多現在計算機設計為無法用自由軟體替代其預裝的軟體。因此唯一解放它們的方式就是丟掉,而這對社會不利。

    因此,對凡是大量銷售、進口或分發硬體介面保密或有意設限的,阻礙使用者開發、安裝或阻礙使用者使用任何可替代內部由製造方升級預裝軟體的,無論新(即,非二手)計算機或基於計算機的產品都應該是非法的,或者至少課以重稅來勸退。這特別適用於任何需要“越獄”方可在其上安裝不同作業系統的裝置,或包含保密介面外設的裝置。

技術中立

通過本文中給出的措施,政府可以恢復對其計算過程的控制,並引導國家公民、商業和組織控制自己的計算過程。然而,很多反對意見認為這會違反技術中立的“原則”。

技術中立是指國家不應該在技術選型時強加干涉。無論這是不是有效的原則或是爭議,這僅僅只涉及到技術問題。而這裡提出來的措施解決的是道義、社會和政治問題,因此超出了技術中立的範疇。除非他們覺得其政府需要在主權和公民自由上保持“中立”。

參見我的文章“Technological Neutrality and Free Softwa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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