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聯網(智慧網聯汽車)無線電頻率規劃釋出 助力製造強國和網路強國建設

大資料週刊發表於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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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是智慧網聯汽車的關鍵資源。近日,為支援我國智慧網聯汽車產業發展,工業和資訊化部印發了《車聯網(智慧網聯汽車)直連通訊使用5905-5925MHz頻段管理規定(暫行)》,規劃了5905-5925MHz頻段共20MHz頻寬的專用頻率資源,用於基於LTE(第四代行動通訊技術)演進形成的V2X(車與車、車與人、車與路之間的直連通訊)智慧網聯汽車的直連通訊技術,同時,對相關頻率、臺站、裝置、干擾協調的管理作出了規定。該檔案的釋出對於促進我國智慧網聯汽車產品研發、標準制定及產業鏈成熟將起到重要先導作用使用。 


此次釋出的管理規定,充分考慮國內外產業條件、標準制定、頻率使用的現狀和發展需要,廣泛徵求了各行業、各部門的意見,並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還召開了由管理部門、行業協會、研究機構、電信運營企業、車輛製造企業、高校代表參加的專家諮詢論證會。主要內容有:一是規劃的5905-5925MHz頻段與國際主流頻段保持一致,20MHz頻寬頻率資源能夠滿足智慧網聯汽車直連通訊中長期需求;二是為支援國家經濟特區、新區、自由貿易試驗區發展智慧交通,在頻率資源集中統一管理前提下,鼓勵地方先行先試,允許具備條件的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頻率使用許可;三是簡化行政審批手續,方便使用者,僅路邊設施無線電裝置需取得頻率使用許可和無線電臺執照,對車載和便攜無線電裝置則予以豁免,兼顧了管理和使用的需要;四是確定了無線電干擾保護和協調原則,既保護了現有合法無線電業務和臺站,又保障了智慧網聯汽車頻率使用安全。




工業和資訊化部

關於印發《車聯網(智慧網聯汽車)直連通訊使用5905-5925MHz頻段管理規定(暫行)》的通知 

工信部無〔2018〕2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


  現將《車聯網(智慧網聯汽車)直連通訊使用5905-5925MHz頻段管理規定(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執行過程中相關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我部(無線電管理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

2018年10月25日


車聯網(智慧網聯汽車)直連通訊使用5905-5925MHz頻段管理規定(暫行)


  為促進智慧網聯汽車在我國的應用和發展,滿足車聯網等智慧交通系統使用無線電頻率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結合我國頻率使用的實際情況,現將車聯網(智慧網聯汽車)直連通訊頻率使用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規劃5905-5925MHz頻段作為基於LTE-V2X技術的車聯網(智慧網聯汽車)直連通訊的工作頻段。本文中車聯網(智慧網聯汽車)直連通訊是指路邊、車載和便攜無線電裝置通過無線電傳輸方式,實現車與車、車與路、車與人直接通訊和資訊交換。其所用的無線電裝置技術要求見附件。


  二、在5905-5925MHz頻段設定、使用路邊無線電裝置,建設運營車聯網智慧交通系統的,原則上應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5905-5925MHz頻率使用許可。為支援國家經濟特區、新區、自由貿易試驗區等加快智慧交通系統建設,按照適度超前、互聯互通、安全高效、智慧綠色的原則,在明確建設運營主體的前提下,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同意後實施頻率使用許可。提供車聯網相關服務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應依法依規申辦相關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經批准取得頻率使用許可後,路邊無線電裝置的設定、使用單位,應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臺執照。未取得無線電臺執照的路邊無線電裝置,不得發射無線電訊號,不受無線電有害干擾保護。


  三、在5905-5925MHz頻段設定、使用車載和便攜無線電裝置參照地面公眾行動通訊終端管理,無需取得頻率使用許可和無線電臺執照。


  四、生產或者進口在我國境內銷售、使用的車聯網(智慧網聯汽車)直連通訊無線電發射裝置,應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並取得無線電發射裝置型號核准證。


  五、自2022年1月1日起,原則上不再受理和審批5905-5925MHz頻段內衛星地球站(測控站除外)新的設定、使用許可申請。偏遠地區確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同意後方可設定、使用。


  六、在5905-5925MHz頻段設定、使用車聯網(智慧網聯汽車)直連通訊無線電裝置,不得對同頻或相鄰頻段內依法開展的衛星固定、無線電定位、固定等無線電業務的現有臺(站)產生有害干擾。


  七、為保護現有合法無線電臺(站)和車聯網(智慧網聯汽車)無線電裝置的正常執行,在5905-5925MHz頻段設定、使用車聯網(智慧網聯汽車)直連通訊路邊無線電裝置,原則上應分別距已合法使用的雷達站7km和衛星地球站2km以上。確需在上述範圍內部署的,應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組織協調並批准後方可設定、使用。


  八、在5905-5925MHz頻段設定、使用路邊無線電裝置前,應做好電磁環境測試和干擾防護工作,最大限度減小無線電干擾和消除無線電干擾隱患。如發生無線電有害干擾,由受到無線電干擾方報請干擾發生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按照“頻帶外讓頻帶內、次要業務讓主要業務、後用讓先用、無規劃讓有規劃”的原則依法協調解決。


  九、在5905-5925MHz頻段設定、使用車載無線電裝置和便攜無線電裝置原則上不應提出干擾保護要求;遇有外部有害干擾時,可向干擾發生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提請幫助。


  十、本規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車聯網(智慧網聯汽車)直連通訊無線電裝置技術要求



附件


車聯網(智慧網聯汽車)直連通訊無線電裝置技術要求


  一、工作頻率範圍


  5905-5925MHz。

 

  二、通道頻寬

 

  20MHz。

 

  三、發射功率限值(EIRP)

 

  (一)車載或便攜無線電裝置:26dBm;

 

  (二)路邊無線電裝置:29dBm。

 

  四、載頻容限

 

  ±0.1×10-6

 

  五、鄰道抑制比

 

  大於 31dB,按通道積分功率有效值檢波方式測試。

 

  六、頻譜發射模板要求

 

距通道邊緣偏移頻率

20MHz 頻寬

測量頻寬

檢波方式

0-1MHz

-21dBm

30kHz

有效值檢波

1-2.5MHz

-10dBm

1MHz

有效值檢波

2.5-2.8MHz

-10dBm

1MHz

有效值檢波

2.8-5MHz

-10dBm

1MHz

有效值檢波

5-6MHz

-13dBm

1MHz

有效值檢波

6-10MHz

-13dBm

1MHz

有效值檢波

10-15MHz

-13dBm

1MHz

有效值檢波

15-20MHz

-13dBm

1MHz

有效值檢波

20-25MHz

-25dBm

1MHz

有效值檢波


  七、其他頻段特殊保護要求

 

  現有公眾行動通訊終端接收頻段內無用發射限值為-50dBm/MHz,按峰值檢波方式測試。

 

  八、通用無用發射要求


頻率範圍

最大電平

測量頻寬

檢波方式

30MHz-1GHz

-36dBm

100kHz

峰值檢波

1 GHz - 12.75 GHz

-30dBm

1MHz

峰值檢波

12.75 GHz - 26GHz

-30dBm

1MHz

峰值檢波



來源:工業和資訊化部無線電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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