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
代幣市值達到900億美元,最近瘋狂的加密貨幣專案(包括單個比特幣價格達到歷史最高點2,911.86美元)給對其進行分類、監管以及監管投資活動的法律機構造成壓力。被比作網際網路泡沫現象的ICO是新的前沿陣地。
ICO是為了發起新的加密貨幣或技術開發而進行眾籌的一種方式,可以銷售加密資產。
這個融資方式未經監管,通常是創業公司規避嚴格、繁雜監管流程的方式。
從2017年5月開始,每月大約有20個代幣銷售專案,其中網頁瀏覽器專案Brave的ICO就在30內籌集了3500萬美元。2017截至目前,公司ICO已經籌集了1.8億美元。
政府監管少之又少,也沒有公司權益保障,ICO為何還是如此有吸引力呢?它們的用途是什麼?它們有多強大?
2017加密貨幣的熱度讓一些評論員強調迅速接近的泡沫階段,然而ICO投資群體和加密貨幣的增長還是沒有減慢。

定義和流程
加密貨幣,或者數字貨幣,是基於區塊鏈(不可篡改的數字賬本)技術的,不需要受監管第三方監控交易。
ICO在一般區塊鏈上(比如以太坊)或者另行專案開發的區塊鏈上(比如Tezos區塊鏈)發行應用程式或服務特有的資產,利用這種加密貨幣籌集資金。

ICO中發行的代幣將規定價值,也許還附帶投票權,甚至分紅權。
不過在現實中,大多數ICO利用代幣為專案未來期貨的標誌,而不是公司的股份。這些代幣並不授予所有權,而是讓支持者參與最終產品。
這表明ICO的好處之一是,在區塊鏈上開發應用的創業公司可以在不放棄公司股份的情況下籌集資金。並且相比IPO的一次性,ICO可以進行多輪。納稅優惠
而且,通過IPO成立的公司必須納稅,投資者就必須支付資本利得稅。相比之下,進行ICO的公司“也許不用直接納稅,只有投資者必須繳納資本利得稅”。
最後,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投資者受到嚴格監管,受到司法和行業法規的控制;而ICO完全不同,幾乎沒有監管監控。
當公司想要釋出加密貨幣,通常起草白皮書,簡述專案計劃,需要多少資金,ICO專案持續時間等。
ICO中,公司可以通過個人進行代幣與法幣或其他虛擬貨幣的交易籌集資金,類似IPO股份。籌集的資金如果沒達到要求,專案將宣告失敗,資金返還給支持者。

困難:監管
目前全球沒有就加密貨幣達成共識,比如日本和俄羅斯認為加密貨幣是法幣,孟加拉國直接禁止比特幣,因此監管標準的實施將是嚴峻的挑戰。
ICO帶來一系列難題。首先,與IPO不同,沒有任何有形產品及成果的公司通過ICO籌集大量資金,因為其“產品”未受監管。
其吸引力在於,一旦這些專案成功,這些貨幣將可以兌換服務,無論是資料儲存還是匿名的網路服務,甚至貨幣還可以升值。

高詐騙風險
其主要問題之一是,由於沒有監管監控和審計,個人接收的資訊往往是誇大的、不現實的、或者無法兌現的。這將導致魯莽的投資。
第二,監管不足加上ICO不一定具備實質性成果,ICO存在詐騙的可能性很大。還有區塊鏈本身的難題,也就是去中心化、匿名交易可以跨境進行,從而很難在多個國家司法領域內執行白皮書和上市規則。
因此既然大多數ICO不關聯特定司法領域,一旦發行者選擇立刻攜款潛逃,支持者也許沒有追索權。
Smith+Crown的Matt Chwierut說,儘管市場有日趨成熟的跡象,但是ICO採用託管賬戶,可能讓機會主義者利用偽造貨幣在炒作中獲利。
第三,不同於IPO,ICO支持者獲得的代幣不代表發行公司的股權,因此沒有股東權益。代幣只在開發的公司內部有價值,因此不受保護,公司倒閉的情況下,支持者是沒有追索權的。聯絡到前一條,既然缺乏政府監管和盡調,可能使投資者遭遇龐氏騙局。

監管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試圖解決的問題是承諾提供服務,併發行代幣,卻沒有完成開發或者服務的公司。在美國和英國,證券受到嚴格監管,銷售沒有執照的證券會導致大金額罰款和監禁。
為了銷售證券,公司需要遵循嚴格的規則,釋出業務、前景、管理和潛在風險細節。ICO缺乏這些要求,可能導致侵權,區塊鏈可能幫助不法行為。而且,法律體系的缺乏讓公司被忽視,存在“專案風險和挑戰”。
監管難題還在分類階段。從法律角度看,爭議點是代幣發行是否類似新的證券。如果是證券,將接受監管。如果不是,就不涉及上市監管,但是還是會有其他監管介入。
不過其長處是,它不同於股份,不需要轉移所有權,在一些情形下,可以作為貨幣。因此投資者購買的代幣可以用於參與該領域的其他交易。
另一方面,股份鎖定在發行公司中,因此可以說沒有實際功能。而代幣的不僅僅是可以代表價值,還可以在該領域中兌換其他東西。

新定義
瑞士蘇黎世律師事務所MME的合夥人Thomas Linder說,代幣可以解讀為“買家將來使用代幣所在平臺的捐贈或者許可證明”,從而賦予了功能,不同於證券類別。
不過,改變術語並不能改變法律的解讀,如果其流程類似於IPO,代幣的運作模式類似股份,監管機構將監管像監管IPO一樣監管ICO,必須提供股票發行的招股書,滿足上市要求,明確管理目標等。
按照這個推理,分散式賬本創業公司、超級賬本(Hyperledger)程式碼貢獻者Monax營運長Preston Byrne說:
“每個人都知道其實質和形式是在預期收益的前提下,投資者購買的產品”。
Cooley Fintech律師Marco Santori說,如果代幣作為投資企業的方式,買家對其有盈利預期,可以說ICO必須按照美國證券法進行荷威測試(Howey Test)。
不過,Santori解釋,目前不清楚是否將加密貨幣挖礦和其他貨幣使用者進行分類,尤其是貨幣是否通過挖礦還是購買獲得,因此對投資的分類也很困難。總體上,Santori傾向於將來以監管手段改變ICO方式。

戰略合作
最近德勤Deloitte和俄羅斯區塊鏈解決方案公司Waves開始合作提供“ICO綜合服務”。Waves將利用此次戰略合作塑造加密貨幣監管環境,展示加密貨幣領導者可以重塑司法環境。
加拿大安大略省證券委員會(OSC,Ontario Securities Commission)則舉辦了黑客馬拉松,調查加密貨幣社群,衡量下一步如何監管。
不過,畢竟ICO不完全符合任何傳統投資或金融工具類別與監管的事實影響了分類和監管,再加上代幣交易及其去中心化特性都使監管工作任重道遠,充滿技術和實現艱辛。
關鍵問題是政府機構或者法律機構釋出的指導意見將如何監管未受監管的、去中心化、雙方參與的匿名交易。

監管:微妙的平衡
證券監管機構的強烈反應可能扼殺創新,而無力或者遲疑的反應又無法保護投資者。
喜歡用ICO融資的開發者必須強調加密貨幣風險、波動性和應用程式的去中心化。
大多數欺詐或虛假陳述索賠往往發生在事後,一旦事後發現投資不如預期或宣傳,披露重大風險也許可以防範信譽或者欺詐指控。投資者必須反直覺地尋找和認可白皮書中的風險因素,因為這表明法律團隊已經瞭解了ICO,並進行了盡調和反饋。
ICO比投資獨角獸公司或創意眾籌的風險更大嗎?也許這個概念很新,理解不全面,傳統的理解會限制創新,就像負責Bloq的區塊鏈領軍人物Jeff Garzik描述ICO為“監管較少的仙股”。

結論
如果加密貨幣公司不希望被看作證券,那麼ICO的證券分類將帶來問題。將其作為股票和股份的投資者,不考慮其去中心化和未受監管的特性,也許會讓監管機構在不好的時機介入。
買家自慎一直是強大的法律原則,那麼為何不在這樣一個認知和好奇的階段卻被棄置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