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將探討一個政策應用問題:如何用網際網路金融模式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

我們先從一個現例項子——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出發,以其為藍本提出設計方案,並進行分析。

理想方案

溫州市民營經濟發達,民間借貸活躍,每年都有大量民間資金交易發生,其主要形式有親友間借貸、企業集資等形式的直接借貸和通過民間信用中介人、擔保公司等中介機構發生的間接借貸。活躍的民間資金交易在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同時,也隱含著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給地方政府工作帶來不小的壓力。

2011年秋溫州市發生“跑路潮”後,溫州市政府向國務院申請進行金融綜合改革試點並得到批准,確定了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的十二項主要任務,其中第一項就是“規範發展民間融資。制定規範民間融資的管理辦法,建立民間融資備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間融資監測體系。”此項任務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設立溫州市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服務中心),溫州市鹿城區承擔該項試點工作。2012年4月26日,溫州市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正式成立並開始營業。

服務中心由鹿城區工商聯牽頭22家鹿城優質民營企業主導來組建,以公司化形式運營,註冊資金600萬元,由14家法人、8個自然人投資設立。服務中心吸引民間資金供求雙方和諮詢、擔保、公證等各類中介機構進場,由各類中介機構為民間資金供求雙方提供資金供求資訊諮詢、交易撮合、擔保、公證等中介服務,服務中心提供人行徵信系統資訊介面等便利條件,為民間借貸雙方提供登記服務,定期向社會公佈彙總的交易資訊。服務中心通過稽核進場機構資質、要求進場機構事先承諾、嚴格監管擔保基金、要求進場機構和個人定期報告和現場監管、建立風險基金等措施,把風險控制在政府可承受的範圍內。

服務中心的主要目標是,通過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借貸自願,及時瞭解和掌握民間資金動向,防範和化解民間金融風險,還可以有效彌補正規金融服務中小企業不足的問題,而且對解決民間資金多而投資難、中小企業多而融資難(“兩多兩難”)問題,發揮溫州充裕而活躍的民間資本優勢,引導有序投資,促使民間借貸行為陽光化、合法化,推進溫州經濟轉型升級具有重要意義。

截至2012年中,已入駐服務中心的機構有:全國知名P2P行業中的宜信、普信(人人貸)、速貸邦和溫州本土的攀遠經濟資訊等從事民間借貸融資對接業務的中介機構,以及華東公證處、浙江高策律師事務所、溫州華正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溫州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太平洋保險有限公司、鹿城合作銀行等配套服務機構。

我們整體上認同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的模式。它總體上採用了P2P融資模式,但也存在一些不足,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對借款者的資訊披露要求略顯不夠,也沒有建立借款者信用風險分析工具,會直接影響到風險定價效率。二是對放貸人的資金安全保障機制缺位。三是沒有建立貸款的二級市場轉讓和交易機制。四是監管顯得薄弱。五是貸款利率不超過4倍基準利率在利率市場化後不是一個必需要求。

我們以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為藍本,提出如下用網際網路金融模式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方案。該方案也借鑑了P2P融資模式。為避免混淆,該方案中設立的P2P融資平臺稱為“平臺公司”。其具體方案是:

中小企業之間有效的民間融資活動,都建立在共同的“資訊平臺”上,有效民間融資活動的邊界也由“資訊平臺”的範圍決定。平臺公司應以發展和擴充套件“資訊平臺”為導向,主要功能是撮合資金供需雙方的交易,起到類似阿里巴巴和淘寶網在B2B和B2C業務中的作用。具體如下:

1.會員交易:平臺公司是民間融資集中交易場所,按會員制組織,符合一定條件的中小企業、金融機構和自然人均可以加入。債權債務關係的建立、轉讓和交易嚴格限制在會員之間。

2.基礎設施:平臺公司通過為民間融資提供基礎設施和各種便利(包括引入標準化合約設計、完善資訊披露制度、建立託管清算系統、允許貸款二級市場轉讓和交易等),彙集和釋出資金供需資訊,吸引場外民間融資活動主動入場。

3.中介服務:平臺公司通過中介機構和個體經紀人,為在場內交易的民間融資活動提供各類中介服務,包括信用擔保、信用評級、信用增級、投資諮詢、公證以及法律諮詢等服務。

4.政策視窗:平臺公司負責維護場內交易秩序,對場內民間金融交易進行登記和監測,並在此基礎上為政府履行監管職責提供諮詢。

可行性分析

1.經濟合理性

平臺公司定位正面,職能和業務上有創新,有助於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構成正規金融體系的有益補充。

中小企業融資難是一個世界難題,主要原因包括:中小企業財務資訊不透明,信用狀況難以準確評估,與資金供給者之間資訊不對稱程度高,在正規信貸市場上往往成為信貸配給物件;中小企業經營風險高並且難以提供高質量抵押品,本身信用風險高,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如受管制可能覆蓋不了中小企業的信用風險;中小企業融資需求有“短、小、頻、急”特點,對正規金融機構會造成規模不經濟。

我國政府出臺了一系列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措施,包括全國性銀行成立中小企業金融專營機構以及成立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但政府收緊貸款時,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仍非常突出。因此,民間金融市場一直是中小企業的重要融資渠道。在民間金融市場上,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包括非成文的道德和習俗約束、熟人之間相互信任以及社會懲罰(Social Sanctions)作為履約保障手段等,被廣泛和靈活地運用,成為緩解資金供需雙方之間資訊不對稱、控制中小企業信用風險以及降低金融交易成本的重要工具。民間金融利率隨行就市,能包括對中小企業的信用風險升水。但民間金融不規範、不透明,而且做大後參與者之間熟悉程度下降,社會資本的效能降低,容易造成風險事件。

為更好地服務中小企業融資,民間金融市場需要創新,在交易主體產權合作安排、風險定價和對衝、交易工具和市場機制三方面都需要有新的思路和安排。平臺公司本質是俱樂部會員之間相互融資,通過俱樂部合作將個體產權轉化為半公有產權。俱樂部會員之間有相互信任,能充分利用社會資本,降低俱樂部會員之間交易成本。俱樂部會員合在一起,能分散和規避風險。平臺公司通過引入標準化合約設計、託管清算、資訊披露制度、徵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和增進機構等正規金融手段,能規範交易形式和行為、充分揭示風險和合理定價。

所以,平臺公司綜合了正規金融和民間金融的優點,有助於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整合和規範一部分民間金融行為,定位正面。

2.法律和監管可行性

平臺公司在目前法律和監管框架下是可行的。

平臺公司的股東數量不超過200個,符合《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但吸收會員的數量不受限制,在發展壯大方面不存在法律障礙。

在平臺公司,資金供需僅在會員之間發生,融通的主要是會員資金,不吸收公眾存款,不向非特定投資者開放,具有私募特點,因此不構成存款類金融機構,不受商業銀行法約束和銀監會監管,不需獲取金融牌照。

3.商業可行性

平臺公司的商業模式是可行的。

平臺公司不賺取任何形式的存貸利差,基本功能是促進會員之間融資互補,並基於相互信任降低會員之間的交易費用和融資成本。平臺公司的收入來源是針對會員機構和進場機構的場租費和服務手續費,屬於無需佔用風險資本的中間業務收入。總體上,平臺公司不直接承擔中小企業的信用風險。

在平臺公司中,作為資金需求者的中小企業的信用風險高於商業銀行的企業貸款客戶,但由於參與資格審查,其信用風險低於民間金融借貸者。所以,對資金需求者而言,通過平臺公司的融資成本高於商業銀行貸款利率,低於民間借貸利率。對資金供給者而言,通過平臺公司的投資收益高於商業銀行存款利率,低於民間放貸利率,但安全性比民間放貸更有保障。這樣,平臺公司對資金供需雙方均有吸引力,具有發展壯大的基礎。

配套機制

平臺公司構建合理執行機制以吸引民間資金交易供求雙方以及中介機構進場交易。否則,交易量無法擴大,平臺公司就無法起到引導民間資金交易公開化、規模化和非人格化的目的。具體配套機制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貸款的風險定價機制

平臺公司通過資訊披露制度、徵信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等措施,更充分地揭示中小企業的信用風險,緩解資金供需雙方之間的資訊不對稱。只有信用風險揭示充分後,估值定價才能合理。

在此基礎上,平臺公司可釋出不同信用等級、不同期限的中小企業融資利率,作為市場的參考基準。

2.放貸人的資金安全保障機制

可以考慮由保險公司設計相關的貸款違約超賠保險等保險新產品,對繳納保費的資金借出人提供本金一定百分比(如20%)的保險。平臺公司要充分發揮擔保公司等中介機構的積極性,鼓勵擔保制度創新。由保險公司或擔保公司提供的第三方履約保證保險(擔保)業務將會大大提高普通民眾進場交易的積極性。

平臺公司也可以考慮對進場中介機構按其撮合交易額的一定百分比提取風險基金,為一定金額以下民間借貸交易提供保障,類似於一種強制存款保險制度。對進場機構收取的費率可以根據該機構撮合交易的壞賬率進行動態調整。為了防止資金出借方和中介機構的道德風險行為,可以考慮留出本金的一定百分比(如20%)由資金出借方自己承擔風險。

但平臺公司的資金安全保障機制應滿足風險隔離原則。平臺公司不直接參與交易,比如向中小企業放貸或購買、持有中小企業債權,本身不為各類場內民間融資交易提供任何擔保和增信服務,平臺公司僅為由其提供的基礎設施服務的風險承擔責任。如果前述風險基金因中小企業違約而虧損,平臺公司可能遭受損失或有法律風險。為將這種風險控制在可承擔的範圍內,應完善風險基金的治理結構,特別是促進股權多元化,平臺公司承擔的損失以其出資額為限,同時應要求風險處置業務按商業原則進行,當然政府可給予一定補貼。

監管建議

平臺公司面臨的主要風險包括:通過平臺公司成交的借貸各方因合約糾紛要求平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入場的中介機構和個人利用平臺公司這一合法平臺違規從事吸存-放貸業務等。

為防止通過平臺公司成交的借貸雙方因合約糾紛找平臺公司要求賠償,平臺公司需事先公示宣告:平臺公司對借款人的債務及投資諮詢、擔保、評級、增信、公證、登記、法律諮詢等場內中介機構和個人提供的中介服務不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風險自擔原則:平臺公司內的交易須在國家法律法規範圍內進行,交易條款由資金供需雙方以及中介機構協商確定,對於交易各方的所有違約行為,由交易各方按法律原則承擔責任。

為防止進場中介機構利用平臺公司這一合法平臺違規從事吸存-放貸業務,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一是完善會員資質管理。首先是制定會員資質,為控制風險,會員要滿足一定資質、有一定風險承擔能力,比如資產規模足夠大、信用評級足夠高和有一定金融知識。其次是審查入會申請,實現會員的“優進劣汰”和動態管理,防止會員的“逆向選擇”。

二是進場機構承諾。平臺公司與進駐的各類中介機構簽訂合約,要求進場機構承諾嚴格遵守政府的金融法規,決不違規從事存貸業務,否則要給予一定懲罰措施,甚至送交公檢法和金融監管部門處理。

打通“對外介面”

為融通更多資金,平臺公司可建立三個“對外介面”。

第一個介面是不滿足會員資質的個人或企業可通過共同基金投資於平臺公司內發行和交易的金融產品,前提是該共同基金是平臺公司的會員。

第二個介面是平臺公司下設一個融資子公司,可以對外負債,比如發集合債、用會員資產做抵押來融資。

第三個介面是通過集合會員信用、信用增強、相互擔保等形式,打通會員向資本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融資渠道,比如推薦優秀會員企業去銀行間市場發行集合債、私募債等,也可以組織優秀企業互保融資。

■ 注:本文根據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CF40)立項資助的課題報告《網際網路金融模式研究》一文整理而成。作者謝平系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鄒傳偉系中國人民銀行研究生部博士生,供職於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劉海二系西南財經大學經濟系博士生。

本文最早成稿於2012年8月,完整版本最早刊發於上海《新金融評論》雜誌創刊號。此次刊發得到了謝平等人的授權,有刪節,標題為編者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