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將明星僱員和優秀團隊對立起來

發表於2011-07-06

矽谷有一條公認的真理:一個明星員工抵得上十個百個普通員工。這條定律尤其適用於軟體工程師,其他的產品經理、銷售總監,還有一些身處要位的僱員也逃不出此條定律的魔爪。只要工作出色,無論何種型別的公司都願意以各種條件拉你入夥。

我們已經無數次見證了這條定律的魔力。Facebook以5000萬美金收購Friendfeed,只為將天才工程師Brett Taylor拉至麾下(原Friendfeed聯合創始人,現在是Facebook的技術長)。去年,Google開出350萬美金的價格,只為留下一名頂級員工工程師,以防他落入Facebook之手。今年,Google又給兩位頂尖產品經理開出1500萬美元的高價,打消了他們投奔Twitter的念頭。

這些明星僱員不僅比其他人勤奮,關鍵是他們為整個公司的發展起到了畫龍點睛的作用。我也曾親眼見識明星員工是如何幫助公司發展,提升業績的,公司團隊中的每個人都分享了公司發展收穫的甜美果實,且不管是懷著妒意還是真心高興,大家可都是分了果子吃的。

但並非每個人都能成為明星員工,而且同一個人也不是到任何環境任何公司都會成為明星員工的。哈佛商學院的調查表明,華爾街的明星分析師們一旦有職位方面的變動,一般來說,之後的工作表現都不會太好。一份深入研究調查也表明,明星僱員是否能在新環境中發揮明星作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新公司的文化氛圍、人事環境是否和老東家類似,還有他們的個人能力是否能推動新團隊發展。

不過,以上這些研究都沒關注科技初創公司的情況。比起華爾街或大公司們,它們給明星員工下的定義有所不同。最近Fast Company的聯合創始人Bill Taylor就在部落格中指出,矽谷定律過分誇大了明星僱員的作用。Taylor以Boston Bruins 和Dallas Mavericks 作為例子,反駁說“一個優秀而偉大的團隊比明星僱員的個人表演更令人刮目相看”。

幾周前,當我轉發這篇文章,Square的營運長Keith Rabois立即回覆:“他錯了。”好吧,那麼Bruins呢?然後Rabois又回覆:

試想一個可以任意招人且提供無上限股票的公司,喏,初創公司就是這麼開始的。Rabois之流的人就是這樣:在每次招聘員工的時候,以光鮮的夢想誘人入夥。難以抗拒的銀子和美妙的夢想交織在一起,誰忍心拒絕呢?

與此同時,明星員工也想在明星公司裡工作,而且也沒人規定初創公司的員工人數,只要報酬夠高,總有優秀人才願意加入。

但那並不是說明星僱員就不需要整個團隊了。優秀的明星員工能輕而易舉地把周圍的人團結起來。他們善於鼓動他人,善於激勵整個團隊向前邁步,也會竭盡全力幫助團隊成員,因為他們深知每個人都是潛力無窮的。

把僱傭明星員工和僱傭優秀團隊對立起來是個極大的錯誤。只要你想,你總可以得到優秀的人才,有很多相當出色的員工等著你,還有很多極具潛力的人等著你發掘。尤其是在科技初創公司,如果該公司有表現優秀的明星員工,其他同樣出色的人也會被吸引,要知道,物以類聚,人以群分,聰明人總是想和聰明人在一起。以此類推,平庸的僱員也只能創造一個平庸的公司了。

最佳員工永遠是那些善於和其他人合作的人,而且此舉會提升整個團隊的素質。當一個公司的多數員工都十分優秀時,這些人猶如滿天繁星交相輝映,形成一個更加強大的充滿凝聚力的團隊。正像全明星球隊那樣,每個明星球員都儘可能揚長避短,互相配合,把球傳給處於最佳位置的那個人。

但一個公司有太多明星僱員也不是什麼好事,甚至會導致整個公司垮臺。這樣的話,明星也不復為明星了,連團隊都沒了,你還算什麼明星呢?
譯文:蘇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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