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物的創造力
1.1. 在進化樹中是否有其他的物種已經具有與我們人類相當的創造力水平
1.2. 20世紀50年代中期,動物學家德斯蒙德·莫里斯(Desmond Morris)在倫敦動物園做了這樣一個試驗
1.2.1. 動物學家給了動物園裡一隻名為“剛果”的黑猩猩一根鉛筆和一張紙後,黑猩猩學會了使用鉛筆和紙,它在紙上畫出一根根的線條
1.2.2. “剛果”所謂的創造力背後實際上還是人類的有意識的藝術創造行為
1.2.3. 以動物園裡的動物為研究動物創造力的物件本身就是偏頗的,缺乏客觀普世性,因為這些研究樣本生存在人工營造的非自然的狀態下
1.3. 園丁鳥
1.3.1. 園丁鳥雄鳥為了求偶會搭建“求偶亭”
1.3.2. 求偶亭的結構非常複雜,裝飾很有“品位”,以至於早期的歐洲移民者根本不相信這是鳥築的,而以為是某些婦女為了哄小孩特意搭建的
1.3.3. 它們會根據喜好選擇不同風格或顏色的裝飾物來點綴求偶亭
1.3.4. 搭建複雜美麗的求偶亭作為一種基本的求偶技能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1.3.5. 實際搭建求偶亭需要的原材料和工時都超出了築巢的所需,那麼這是園丁鳥雄鳥創造力的體現,還是求偶功利性的體現呢?
1.4. 炫耀,特意強調自己,刻意向對方展示自己過人的技巧、技術等,以獲得他人(生物)的認可讚美
1.4.1. 人類和動物都具有這樣的屬性
1.4.2. 鳥兒鳴叫是為了交流和溝通,但在很多時候,它們的歌唱技巧已經遠超過溝通的需求了
1.4.3. 在築巢或者鳴叫時的炫技,是一種證明,以表示它們才是伴侶的最合適“人選”
1.5. 英國攝影師大衛·斯萊特(David Slater)
1.5.1. 一隻6歲大的公猴Naruto對著鏡頭大笑,露出門牙,留下了一些很有趣的自拍照
1.5.2. 美國法院以非人類創作的物品不受智慧財產權保護為由,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同時也不支援他擁有這些照片的相應權屬
1.5.2.1. 如果人工智慧創作出的藝術品遇到了上述的訴訟糾紛,那麼藝術品的智慧財產權歸屬又應是怎樣的?
1.5.2.2. 智慧財產權法存在的原因是智慧財產權具有排他性,也稱獨佔性或專有性,指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對其知識或智力成果享有獨佔或排他的權利,未經其許可,任何人不得利用,否則構成侵權
1.5.2.2.1. 這是智慧財產權的最重要的法律特點
1.5.2.2.2. 人工智慧沒有這些需求,人工智慧只是一種工具
1.6. 藝術創作的過程都是從模仿開始再走向自我的覺醒和創造的,那麼,自創和抄襲的界線又該怎樣劃分呢?
1.6.1. 現在這是一個灰色地帶,權屬界定還是比較模糊的
1.7. 電影工作室僱用很多員工製作的電影,版權歸電影工作室所有
1.7.1. 也許人工智慧將不得不被賦予與公司同樣的法律地位
1.7.2. 在英國,人們已經開始做出一些司法嘗試,將作品的部分智慧財產權歸屬於創作工作過程中承擔必要工作的人
2. 視覺化編碼
2.1. 進行數學與視覺化聯絡試驗的第一人是法國著名哲學家、數學家笛卡爾
2.1.1. 他認為數字和影像這兩者之間是密不可分的,並創立了兩者相互轉換的方法
2.1.2. 笛卡爾平面直角座標系
2.1.2.1. 平面上的任意一點都可以用座標來表示,任何幾何圖形都是由無數的點構成的,那麼幾何圖形就可以用一個座標集表示出來
2.1.2.2. 笛卡爾座標系就好比一本詞典,它將一種語言翻譯成另一種語言
2.1.2.3. 幾何語言與代數語言之間的互譯
2.1.3. 笛卡爾座標系建立了代數和幾何之間互相轉換的橋樑,這是數學領域革命性的發現
2.1.3.1. 歐幾里得幾何學體系用公理化的方法建立了點、線、三角形、圓之間的相互作用、影響關係,這使得幾何學成為數學的一個重要分支
2.1.3.2. 笛卡爾座標系則是數學家探索幾何世界的又一個新工具
2.1.3.3. 幾何學的研究曾經一直受到我們所處的三維宇宙的限制,而在代數的世界裡,宇宙可以擴充套件到更高的維度
2.1.3.3.1. 在物理上無法構建的模型可以被數學家抽象地想象出來
2.2. 1965年德國的一家畫廊展出了世界上第一幅計算機繪畫作品,它是由西門子公司的格奧爾格·內斯(Georg Nees)編碼完成的,這是第一個由程式碼生成的視覺化的例項
2.3. 內斯利用計算機程式設計,使用方程處理資料,生成了許多有趣並令人驚訝不已的成果
2.3.1. 形成的作品看上去竟與建築大師勒·柯布西耶(Le
Corbusier)手稿本上的手繪設計圖有幾分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