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程式設計師因犯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獲刑六年

newspaper.jcrb.com發表於2014-10-08

  隨著科技的發展,智慧手機已經成為很多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有些犯罪分子“與時俱進”地打起了智慧手機的主意。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 法院對該省首例以智慧手機為犯罪物件的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判處被告人周強有期徒刑六年。

  1991 年出生的周強來自四川雅安,中專學歷的他幾年前應聘到杭州一家科技公司上班。這家公司主營電子產品開發和生產,是國內很多手機企業的供應商。周強是程式 員,他的工作是將公司 DCC (文控、資料中心)上的軟體包等拷貝到生產流水線伺服器上,負責生產流水線的裝置維護,包括手機主機板測試以及手機軟體包的燒錄、植入。 

  2013 年 9 月的一天,同事徐某(另案處理)給了周強一個經修改的軟體包,要周強將這個帶有“流氓程式”的軟體包放進公司伺服器,並替換掉原有的正常軟體包。這樣,流氓軟體就會被燒錄到手機主機板上。徐某誘惑周強:每賣 1 臺這種手機,就給 1 元錢好處費。 

  剛開始周強拒絕了,但後來他想到快年底了,自己要和女友回老家訂婚,又沒錢。於是,徐某再次找到他時,他同意了。 

  2013 年 12 月 6 日至 13 日,周強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將徐某交給他的一款含有惡意軟體的軟體包,拷貝到公司某車間的生產線伺服器上,並將該含有惡意軟體的軟體包,安裝到某國產品牌 某型號的智慧手機上,致使該批手機出現惡意收費等情況。經統計,被安裝惡意軟體的手機共計 4.8 萬餘臺,並已全部出廠銷售。周強從中得好處費 5500 元。 

  杭州市蕭山區檢察院以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對周強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後,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檢察官說法

  承辦此案的杭州市蕭山區檢察院公訴科檢察官李佳峰表示,近年來,網路犯罪呈上升趨勢,為嚴厲打擊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犯罪,加大對資訊網路安 全的保護力度,2011 年 9 月 1 日,“兩高”聯合釋出了《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並將“計算 機資訊系統”和“計算機系統”界定為“具備自動處理資料功能的系統,包括計算機、網路裝置、通訊裝置、自動化控制裝置等”,其中通訊裝置包括手機、通訊基 站等用於提供通訊服務的裝置。本案中周強夥同他人,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破 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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